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法規小組設置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各單位法 規研擬及業務執行時適用法律疑義之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p />二、本局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法規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一 人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就本局適當人員中指定一人擔任,襄 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事務,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員選聘(派)之: <br />(一)學者專家四至八人。 <br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br />(三)本局四人。 <p />三、外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派任委員由局長任免,無任期限 制。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 <p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監測管理組人員兼任,報請 局長核定派兼之,負責執行本小組行政事務。 <p />五、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主持,副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 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局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 席會議。 <p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學者 、專家列席諮詢。 <p />七、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之 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