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審核水土保持計畫作業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分局(以下簡 稱分局),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之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 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p />二、審查作業: <br />(一) 水土保持計畫及水土保持規劃書 1.審查方式: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2.審查小組組成:審查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如下: (1)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申請面積十公頃以上或長度一千公尺以上之交 通系統由副局長兼任召集人,總工程司兼任副 召集人;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或長度未達一千 公尺之交通系統由承辦業務組組長兼任召集人 ,承辦業務組副組長兼任副召集人。召集人或 副召集人,應隨其本職進退。 (2)學者專家三至五人。 (3)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一人。 (4)本局一至三人。 3.審查委員擇定: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審查委員,依第三點建立之名單 ,逐案簽請局長核定。但申請開發案之規模大小、地 形、地質等情形特殊者,得酌情增減審查委員人數。 <br />(二)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承辦業務組或各分局自行審查,並得邀請 學者專家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審 查。 審查委員與水土保持義務人、簽證專業技師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 迴避。 <p />三、審查委員應具水土保持相關之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由監測管理組於 每年十一月底前將次年度之參考名單簽報局長核定;必要時,得另專 案辦理。
<p />四、審查小組之運作: <br />(一) 會議主持人:審查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主 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兩者均未能主持會議 時,應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br />(二) 出席人數: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且出席外聘委員人數(包括學 者專家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應佔出席委 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 <br />(三) 決議:審查小組以合議方式處理決議,決議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位)代表、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技師等相關人員應暫時 離席。 <br />(四) 審查意見處理及確認:經審查小組決議,無需再行召開會議者,水 土保持義務人應依審查意見修正,並製作核 定本(審定本)初稿,由本局轉請曾提供審 查意見之審查委員確認已修正完竣。 <p />五、外聘委員,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出席費及 審查費;另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差旅費。
<p />六、受理作業: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十 五份,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轉本局或分局審查。後續審查之書件份數,得視審查小組 之人數予以增減。 <p />七、審查結果: <br />(一)屬本局審查者,由本局代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復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及水土保持義務人。 <br />(二)屬分局審查者,由分局函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水土保持義務人。 <br />(三)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於核(審) 定時,應加蓋核(審)定章(樣式如附件)及騎縫章八份;其中,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三份、水土保持義務人、承辦技師、當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各一份,本局(或分局)二份。
<p />八、審查書件涉及機密文書之處理方式: <br />(一)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機密文書等級及保密期 限,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br />(二)外聘審查委員徵詢:外聘審查委員聘任前,應先告知保密事項,並 徵得同意。 <br />(三)資料分送: 1.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應先編號後,以密封(雙封套)分送審查委員及 相關機關,並請審查委員攜帶與會。 2.未能參加審查會議之審查委員,應將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密封寄回。 3.水土保持申請書件除相關機關歸檔外,應收回銷毀。 <br />(四)保密切結: 1.審查會議時,主持人應宣告保密事項。 2.出列席審查會議之審查委員及相關機關代表,應簽署保密切結書並 繳回。 3.承辦業務組應將繳回之保密切結書,全數歸檔。 <br />(五)其他文書作業流程,依本局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