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路設計規範
<p />一、為執行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提供農路規劃、
設計之原則,及辦理既有農路之改善,減少非必要之開挖及破壞,特
訂定本規範。
<p />二、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修築農路,其工程規劃、設計等,悉依本規範辦
理。
<p />三、農路之修築依地區地形、地質,並考量行車速率、行駛車輛種類及路
線交通量,區分有農路一級、農路二級、農路三級、農路四級設計規
範。
<p />四、既有農路之改線或改善維護,為考量既有邊坡之穩定,避免因再度開
挖邊坡或拓寬改善,而造成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問題,得參照第十四
點規定辦理。
<p />五、農路路面工程之設計,依照第二十二點至第二十四點之規定辦理。
<p />六、農路各水土保持設施之設計,應依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定辦理。
<p />七、選用農路各級設計規範時,各級設計規範間不得混合使用,倘若超出
單車道農路規範時,應從其道路主管機關相關規範規定辦理。
<p />八、農路主管機關許可山坡地修築農路時,應依所訂定之農路各級設計規
範確實審核並檢視完備之相關文件。
<p />九、山坡地修築農路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或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
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及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
報書)未經主管機關核可前,不得先行施工。
<p />十、各級道路主管機關核可於山坡地修建公路系統以外之道路時,應依其
訂定之道路設計規範辦理,其未訂有設計規範者,應依本規範之相關
規定辦理,並應從嚴審查、監督及管理。
十<p />一、農路等級分類如下:
農路一級:設計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路基寬度六公尺,最小曲線半徑
二十公尺,最大縱坡度為百分之十二之農用道路;其設計規範
如附表一。
農路二級:設計速率每小時二十公里,路基寬度五公尺,最小曲線半徑十
五公尺,最大縱坡度百分之十二之農用道路;其設計規範如附
表二。
農路三級:設計速率每小時十五公里,路基寬度四公尺,最小曲線半徑十
公尺,最大縱坡度百分之十五之農用道路;其設計規範如附表
三。
農路四級:設計速率每小時十五公里,路基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未滿四公
尺,最大縱坡度百分之二十之農用道路;其設計規範如附表四
。
十<p />二、「既有農路之改善及維護」係指路基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六公尺以
下未依公路法管理之既成農用道路改善及維護。
十<p />三、既有農路改善內容,以改善現有路況為原則,並加強邊坡穩定、改
善路面及排水系統、穩固路基、維護行車安全,儘量避免拓寬及改
線而影響既有農路坡面的穩定。
十<p />四、為考量既有農路邊坡之穩定,避免為符合規範標準有再度拓寬、改
線之行為而造成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問題,得依該農路等級,參照
下列原則辦理:
<br />(一)拓寬改善或部分改線時,縱坡長度限制得放寬百分之五十。
<br />(二)無需辦理拓寬、改線時,縱坡長度限制得放寬百分之一百。
農路邊坡之穩定、排水或路面改善,得依原有路線進行改善。
十<p />五、路線平面圖之繪製若無涉及拓寬、改線開挖時,得免繪製等高線地
形圖,但路寬及相關之地物、工程設施應標繪於圖上。
十<p />六、路線若屬歷年農路相關計畫所興築並符合各級農路標準者,得免繪
製縱斷面圖,但應將該道路興建年度、計畫別及採用之規範標準予
以註明,以利查核。
十<p />七、為考量行車安全,於農路迴頭彎、下坡面擋土牆處,得設置護欄、
反光導標及各類警告標誌等安全防護設施,並得於農路明顯地點設
置最高限速標誌及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限制行車速率及禁
止特定車輛行駛。
十<p />八、為考量農路單車道交會車並維護行車安全,應視路況及交通量情形
,每間隔一百五十公尺至四百公尺設置避車道一處,其寬度為二點
五公尺長度為二十公尺為原則。
十<p />九、路面處理工程設計,於多霧或視線不良路段,其路面兩側酌設標線
或反光路面標記;縱坡度大於百分之十或彎道路段並酌設跳動路面
或警告標誌,以維護行車安全。
二<p />十、陡坡路段、危險彎道、坡面土石不穩定地區或經由土石流地區及叉
路等位置,應加強防護設施預作防範並豎立警告標誌及安全方向導
引標誌。
二十<p />一、工程規劃設計涉及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依照水土保持法與
其施行細則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p />二、農路路面需處理者,以鋪設水泥混凝土路面為原則,另因應個案
環境條件或行車安全前提下,得使用其他鋪面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鋪設水泥混凝土路面:
<br />(一)、山坡地上之四級農路。
<br />(二)、道路縱坡度大於百分之十。
<br />(三)、平曲線半徑小於十五公尺。
<br />(四)、路面排水欠佳。
<br />(五)、路基軟弱陰濕路段。
二十<p />三、水泥混凝土路面設計規定如下:
<br />(一)、水泥混凝土路面設計厚度,為十五公分以上,並加鋪鋼
筋或鋼線網。
<br />(二)、採用混凝土路面設計時,路面伸縮縫處理,其間隔不得
大於八公尺;另為考量路面起迄點之銜接,避免造成落
差而影響行車之順暢,應依現況與原路面高度銜接平順
。
<br />(三)、路基穩定或路基材料為砂、礫石、黏土混合物能壓實者
,無需加鋪級配底層,但應視路基情況整平或滾壓;不
穩定路基或填方路基或水位高路基,得加鋪級配底層,
其厚度為十公分,路基軟弱不穩定路段底層厚度可達十
五公分,必要時得增加;底層級配規格從第二十四點第
五款規定。
<br />(四)、水泥混凝土路面之混凝土二十八天抗壓強度不得低於三
百五十kgf/cm2。
另因應高山偏遠地區運輸困難,得使用二百八十kgf/c
m2之水泥混凝土。
<br />(五)、有筋水泥混凝土鋼筋用量為三點零至四點零kg/m2,間
距不得大於三十五公分,設計時參照交通量情形設計之
,必要時得增加;惟為便於施工,得採用鋼線網設計,
但鋼線直徑不得小於六公厘,間距不得大於十五公分。
<br />(六)、水泥混凝土路面設計,其結構圖與施工程序剖面圖如下
:
二十<p />四、瀝青混凝土路面設計規定如下:
<br />(一)、瀝青混凝土面層之厚度,新鋪設為七點五至十點零公分
,加鋪最小厚度五點零公分以上,設計時依農路路基狀
況選用之。
<br />(二)、瀝青混凝土拌合料其粒料配比與瀝青含量參照相關施工
規範辦理。
<br />(三)、透層、粘層材料按照設計圖之規定,材料用量參照工料
分析表數量,有關施工方法參照相關施工規範規定辦理
。
<br />(四)、碎石級配底層厚度之設計,可視路基性質酌予增減,若
設計厚度小於十五公分者,可一次鋪築滾壓;若設計厚
度大於十五公分時,應將底層材料分為兩層或多層鋪平
滾壓,惟每層鋪平滾壓後之厚度不得大於十五公分,亦
不得小於所用粒料最大標稱尺寸之兩倍。
<br />(五)、碎石級配底層之級配規格參照相關施工規範辦理。
<br />(六)、砂石混合料基層,設計者可視工地路基情形增設之,其
厚度依路基性質設計,有關基層混合料級配規格參照相
關施工規範辦理。
<br />(七)、瀝青混凝土路面鋪設寬度,農路<p />一、二級不得低於四公
尺,農路三級不得低於三公尺,農路四級不得低於二點
五公尺為原則,惟為利於路肩之維護及排水,其鋪設寬
度得配合底層級配路面寬度鋪築之。
<br />(八)、舖設瀝青混凝土路面時,需辦理下列各項檢驗:
1.瀝青含量及級配試驗。
2.瀝青混凝土壓實度試驗。
3.厚度檢驗。
上列檢驗之試驗費用,依時價編列於工程預算書內,其
檢驗取樣辦法依有關規定辦理。惟承包商應檢附上項品
質檢驗報告,供執行機關查核。
<br />(九)、瀝青混凝土路面設計,其結構圖與施工程序剖面圖如下
:
1.結構示意圖 (設計時依採用之比例尺繪製)
2.舖於原有瀝青或水泥路面之瀝青混凝土面層施工程序
剖面圖:
3.舖於新築碎石級配底層之瀝青混凝土面層施工程序剖
面圖:
二十<p />五、如有施設人行通行空間,可視需要營造無障礙空間及高齡友善之
動線規劃。 註:有關本次部分修正規定內之附圖,請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