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p />一、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之分類分級查定基準規定如下: <br />(一)坡度:指一坵塊土地之平均傾斜比,以百分比表示之,其分級如下 : ┌────┬──────────────────────┐ │坡度級別│分級範圍│ ├────┼──────────────────────┤ │一級坡│坡度百分之五以下。│ ├────┼──────────────────────┤ │二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 │三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 │四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 ├────┼──────────────────────┤ │五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五。│ ├────┼──────────────────────┤ │六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 └────┴──────────────────────┘ <br />(二)土壤有效深度:指從土地表面至有礙植物根系伸展之土層深度,以 公分表示之,其分級如下: ┌──────┬────────────────────┐ │有效深度級別│分級範圍│ ├──────┼────────────────────┤ │甚 深 層│超過九十公分。│ ├──────┼────────────────────┤ │深 層│超過五十公分至九十公分。 │ ├──────┼────────────────────┤ │淺 層│超過二十公分至五十公分。│ ├──────┼────────────────────┤ │甚 淺 層│二十公分以下。│ └──────┴────────────────────┘ <br />(三)土壤沖蝕程度:依土地表面所呈現之沖蝕徵狀與土壤流失量決定之 ,其分級如下: ┌───┬───────────────────────┐ │沖蝕程│土地沖蝕徵狀及土壤流失量│ │度級別││ ├───┼───────────────────────┤ │輕微│地面無小沖蝕溝跡象,表土流失量在百分之二十五以│ ││下。│ ├───┼───────────────────────┤ │中等│地面有蝕溝系統之跡象,礫石、碎石含量在百分之二│ ││十以下,表土流失量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七十│ ││五。│ ├───┼───────────────────────┤ │嚴重│地面沖蝕溝甚多,片狀沖蝕活躍,土石顏色鮮明,礫│ ││石、碎石含量超過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底土流│ ││失量在百分之五十以下。│ ├───┼───────────────────────┤ │極嚴重│掌狀蝕溝分歧交錯,含石量超過百分之四十,底土流│ ││失量超過百分之五十,甚至母岩裸露,局部有崩塌現│ ││象。│ └───┴───────────────────────┘ <br />(四)母岩性質:依土壤下接母岩之性質對植物根系伸展及農機具施工難 易決定之,其分類如下: ┌────┬──────────────────────┐ │母岩性質│母岩特性│ │類別││ ├────┼──────────────────────┤ │軟質母岩│母岩鬆軟或呈碎礫狀,部分植物根系可伸入其間,│ ││農機具施工無大礙者。│ ├────┼──────────────────────┤ │硬質母岩│母岩堅固連接,植物根系無法伸入其間,農機具施│ ││工有礙者。│ └────┴──────────────────────┘ <p />二、山坡地土地之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如下: ┌───┬────┬─────────┬─────────┐ │土地可││││ │利用限│土地等級│土地特性│備註│ │度類別││││ ├───┼────┼─────────┼─────────┤ │宜農│一級地│甚深層之一級坡。│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牧地││深層之一級坡。│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實施水土保持。│ │├────┼─────────┼─────────┤ ││二級地│甚深層之<p />二、三級坡│同上│ │││。││ │││深層之二級坡。││ │││淺層之一級坡。││ │├────┼─────────┼─────────┤ ││三級地│甚深層之四級坡。│同上│ │││深層之三級坡。││ │││淺層之二級坡。││ │├─┬──┼─────────┼─────────┤ ││四│1│甚深層之五級坡。│同上│ ││級││深層之<p />四、五級坡。││ ││地││淺層之<p />三、四級坡。││ ││││甚淺層之<p />一、<p />二、三││ ││││級坡。││ │││├─────────┼─────────┤ │││2│淺層之五級坡。│1.土地利用僅限於種│ ││││甚淺層之四級坡。│植常年地面覆蓋不│ │││││ 須全面擾動土壤之│ │││││多年生果樹或牧草│ │││││。 │ │││││2.如必須栽種勤耕作│ │││││物,應由主管機關│ │││││指定其水土保持設│ │││││施。│ ├───┼─┴──┼─────────┼─────────┤ │宜林地│五級地│甚深層、深層、淺層│應行造林或維持自然│ │││之六級坡。│林木或植生覆蓋,不│ │││甚淺層之<p />五、六級坡│宜農耕之土地,初期│ │││。│造林有沖蝕嚴重現象│ │││淺層之五級坡,土壤│時,應配合必要之水│ │││沖蝕嚴重者。│土保持。│ │││甚淺層之四級坡,土││ │││壤沖蝕嚴重或下接硬││ │││質母岩者。││ ├───┼────┼─────────┼─────────┤ │加強保│六級地│沖蝕極嚴重、崩坍、│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 │育地││地滑、脆弱母岩裸露│實施水土保持。│ │││等,應加強保育處理││ │││,減免災害發生之土││ │││地。││ └───┴────┴─────────┴─────────┘ <p />三、山坡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得查定為宜林地, 不受前二點規定之限制: <br />(一)必須依賴森林或林木以預防災害,保育水土資源,維護公共安全之 土地或林業試驗用地及重要母樹或紀念性林木生育之土地。 <br />(二)保護自然文化景觀、生態環境、名勝、古蹟、公共衛生之用地。 <br />(三)水庫集水區或河川保護地帶。 <br />(四)區域計畫擬定機關配合山坡地多目標發展之保育利用,所擬整體發 展計畫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