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依據) 本規範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宗旨) 本規範之訂定目的,係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建立其調查、規劃 、設計、施工、監督、檢查、審查等技術準據,俾供從事水土資源保育、 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之依循。 第3條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原則) 為促進水土資源永續利用,有關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以工程、農藝 或植生方法,單獨或配合運用。 第4條 (集水區治理) 集水區之治理係為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 石流、洪水及土砂災害,並以淨化水質、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目的。 第5條 (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 護原則如下: 一應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查定結果合理利用,不得超限利 用。 二林地應加強造林。林地之育林、伐木、集材、運材、林道修築等作業 ,應加強沖蝕控制,並儘速復舊造林。 三漁塭之開發,除應加強開挖整地作業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外,應以 不妨礙水利、危害河川安全及地下水資源為原則。 四牧地之開發,以維持原地形及自然排水系統為原則,如需整坡作業, 則應分區處理,並加強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第6條 (探採礦、採取土石及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探礦、採礦及其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洗選、碎解、捨棄土石、運搬道路 等相關設施時,應評估可能之水文環境變化及地表裸露擾動可能造成之災 害,於預防和治理上應妥善規劃滯洪、防砂、沉砂等設施,並注意安全排 水、邊坡穩定、植生綠化等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減免土砂災害。 第7條 (修建鐵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輸水溝渠,應充分掌握 沿線之地質、地形、土壤、土地利用及自然生態環境現況。借、棄方地點 及範圍之選定,應配合防災措施,避免影響河道流暢及可能發生之土砂災 害。 第8條 (開發建築用地)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應避免大規模開挖整地、挖填土石方 ,減少對水文、環境之不利影響為原則。為防止開挖整地引發洪水與土砂 災害,對計畫地區之地表、地下排水系統、開挖整地、防砂、沉砂、滯洪 、邊坡穩定及植生綠化等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以及臨時防災措施,應作 系統規劃、配置,並依施工順序妥予處理。 第9條 (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軍事訓練場)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軍事訓練場 ,凡涉及開挖整地或改變地形、地貌者,應作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並準用開發建築用地之規定辦理。 第10條 (堆積土石)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堆積土石,不得阻塞天然排水,並應對堆積之坡地規 劃穩定設施及坡面安全防護處理,以防止沖蝕、崩塌。堆積區應參酌地形 、地質環境狀況,建妥擋土設施,逐層堆積處理,上游地區並應規劃截水 溝,防止地表逕流流入,同時實施植生綠化及建立完善之排水系統。 第11條 (處理廢棄物)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處理廢棄物,以供廢棄物之堆積或焚化作業為主。作 為焚化爐使用時,準用有關開發建築用地之規定辦理;作為掩埋場使用時 ,準用有關堆積土石之規定辦理。 第12條 (海岸、湖泊、水庫沿岸、水道兩岸、風衝地帶及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 ) 對於海岸、湖泊、水庫沿岸或水道兩岸之治理,應防止崩塌、侵蝕、維護 自然生態環境、保護鄰近土地。沙漠、沙灘、沙丘地或風衝地帶之治理, 應加強防風定砂及災害防護。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之治理,應加強實施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防止洪水及土砂災害。 第13條 (其他開挖整地)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其他開挖整地行為,仍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 維護。 第14條 (其他土地開發利用) 其他土地開發利用,為維護水土資源、防治災害,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 維護。 第15條 (計價基準) 本規範所定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工程造價之計價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訂定之。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如該機關 (構)或公法人自訂有計價基準者,從其規定。 第二章基本資料調查與分析 第一節水文調查與分析 第16條 (降雨強度推估) 降雨強度之推估值,不得小於下列無因次降雨強度公式之推估值: T I tA ──=(G+HlogT)────(1) 25C I60(t+B) 25P I=(───────)2(2) 6025.29+0.094P P A=(───────)2(3) -189.96+0.31P B=55...............................................(4) P C= (───────)2 (5) -381.71+1.45P
P G=(───────)2(6) 42.89+1.33P P H=(────────)2(7) -65.33+1.836P 式中,T:重現期距(年), t:降雨延時或集流時間(分), T I:重現期距T年,降雨延時t分鐘之降雨強度(公釐/小時), t 25 I:重現期距25年,降雨延時60分鐘之降雨強度(公釐/小時) 60 , P:年平均降雨量(公釐), A、B、C、G、H:係數。 前項之年平均降雨量,應採計畫區就近之氣象站資料。當計畫區附近無任 何氣象站時,應從台灣等雨量線圖查出計畫區之年平均降雨量值。A、B 、C、G、H等係數,依前述計算式分別計算之。 第17條 (逕流量分析) 洪峰流量之估算,有實測資料時,得採用單位歷線分析;面積在一千公頃 以內者,無實測資料時,得採用合理化公式(RationalFormula)計算。 合理化公式如下: 1 Qp=──CIA 360 式中, Qp:洪峰流量(立方公尺/秒), C:逕流係數(無單位), I:降雨強度(公釐/小時), A:集水區面積(公頃)。 第18條 (逕流係數推估) 逕流係數C值得參考下表,但開發中之C值以一‧○計算。 ┌─────┬────┬────┬────┬────┬────┐ │集水區狀況│陡峻山地│山嶺區│丘陵地或│平坦耕地│非農業使│ ││││森林││用│ ├─────┼────┼────┼────┼────┼────┤ │無開發整地│○‧七五│○‧七○│○‧五○│○‧四五│○‧七五│ │區之逕流係│-│-│-│-│-│ │數│○‧九○│○‧八○│○‧七五│○‧六○│○‧九五│ ├─────┼────┼────┼────┼────┼────┤ │開發整地區│││││○‧九五│ │整地後之逕│○‧九五│○‧九○│○‧九○│○‧八五│-│ │流係數│││││一‧○○│ └─────┴────┴────┴────┴────┴────┘ 第19條 (集流時間) 集流時間(tc)係指逕流自集水區最遠一點到達一定地點所需時間,一 般為流入時間與流下時間之和。其計算公式如下: tc=t1+t2 t1=l/v 式中,tc:集流時間(小時) t1:流入時間(雨水經地面由集水區邊界流至河道所需時間), t2:流下時間(雨水流經河道由上游至下游所需時間) l:漫地流流動長度, v:漫地流流速(一般採用0.3~0.6m/sec) 流下速度之估算,於人工整治後之規則河段,應根據各河斷面、坡度、粗 糙係數、洪峰流量之大小,依曼寧公式計算;天然河段得採用下列芮哈( Rziha)經驗公式估算: 芮哈(Rziha)公式: t2=L/W 其中, W=72(H/L)0.6 式中,t2:流下時間(小時), W:流下速度(公里/小時) H:溪流縱斷面平均高度(公里), L:溪流長度(公里) 漫地流流動長度之估算,在開發坡面不得大於一百公尺,在集水區不得大 於三百公尺。 第20條 (地下水之調查) 為瞭解計畫區地下水之存在與流動狀況,應進行地下水之調查,以提供作 穩定分析、地下排水規劃及其他相關工作之參據。其調查內容包含水文地 質、地下水位或孔隙水壓力及地下水流況等,並就所需項目,選擇適當方 法實施之。 地下水位之調查,係為定出地層中之地下水位或孔隙水壓力,可利用水井 或鑽孔觀測之。觀測時間應包括枯、雨季、暴雨後及適當時間,以能掌握 地下水之變化。地下水位變化資料分析時,應與水文地質資料比對及驗證 。 第二節地形調查與測繪 第21條 (地形圖測量之範圍) 地形圖測量之範圍如下: 一計畫區:涵蓋計畫區及邊界外水平距離至少二十公尺為範圍。 二水道:涵蓋水道及兩岸外水平距離至少二十公尺為範圍。 三道路:以中心線向兩側起算其水平距離為路寬之一倍。但不得少於二 十公尺。 第22條 (地形調查項目) 地形調查應包括坡度、坡向及地形特徵等項目。 第23條 (坡度分級) 山坡地坡度係指一坵塊土地之平均傾斜比。坡度分級如下: ┌──────┬──┬───────┐ │坡度級別│級序│坡度(S)範圍│ ├──────┼──┼───────┤ │一級坡│1│S≦5%│ ├──────┼──┼───────┤ │二級坡│2│5%<S≦15%│ ├──────┼──┼───────┤ │三級坡│3│15%<S≦30%│ ├──────┼──┼───────┤ │四級坡│4│30%<S≦40%│ ├──────┼──┼───────┤ │五級坡│5│40%<S≦55%│ ├──────┼──┼───────┤ │六級坡│6│55%<S≦100%│ ├──────┼──┼───────┤ │七級坡│7│S>100%│ └──────┴──┴───────┘ 第24條 (平坦地之認定) 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之土地,得認定為平坦地。 第25條 (坡度分析) 坡度之計算方法,有實測地形圖者採坵塊法,無實測地形圖者得採等高線 法。方法如下: 一坵塊法: <br />(一)在地形圖上每十公尺或二十五公尺畫一方格坵塊。 <br />(二)每方格(坵塊)各邊與地形圖等高線相交點之點數,註於各方格邊 上,再將四邊之交點數總和註在方格中間。 <br />(三)依交點數與方格邊長,以下列公式求得坵塊內平均坡度(S)或傾 斜角()。 nh S=───────100 8L 式中, S:坡度(方格內平均坡度)(%)。 h:等高線間距(公尺)。 L:方格(坵塊)邊長(公尺)。 n:方格內等高線與方格邊線交點總數和。 :圓周率(3.14)。 二等高線法: <br />(一)依地形圖上等高線之疏密程度劃「坡度均質區」。 <br />(二)以每一坡度均質區之最高與最低等高線間(兩點間高差h)之垂直 線長度(兩點間之水平距離L)計算該區之平均坡度: h S=──100 L 式中, h:兩點間高差(公尺) L:兩間點之水平距離(公尺) 第26條 (坡向分析及地形特徵) 坡向係指在地形圖上,每十公尺或二十五公尺畫一方格坵塊,取該方格坵 塊內垂直於等高線向下坡之方向。 地形特徵指該地形、地貌、地物、地質、土壤、水系、排水狀況、植生覆 蓋及土地利用所形成之土地特徵。 第三節地質調查 第27條 (工程地質調查) 工程地質調查係對調查計畫區及其影響範圍內之土壤、岩石、地質構造及 地質作用,進行調查並分析其對工程之影響。如利用地下水、地下水補注 或湧水地區,應進行地下水調查。 第28條 (工程地質調查項目) 工程地質調查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土壤及岩石。 二地質構造。 三地質作用。 四工址與地質材料、地質作用及地質構造之關係。 第29條 (基地環境地質) 工程地質調查實施前應蒐集基地附近之地質資料,將基地標示於區域地質 圖上,描述基地附近之地層與地質構造、特殊地質現象、崩塌、地滑、土 石流及其他地質作用災害區域等分布狀況,並初步分析其對基地預定進行 工程之影響。 第30條 (不連續面) 層面、劈理面以露頭調查為主,鑽探岩心所得資料亦應加入。施工時岩盤 出露範圍增加,亦應繼續蒐集其資料。 層面、劈理面資料應以立體投影方式分析,求出不連續面組數及其出現最 大機率之位態,並研判其對工程之影響,必要時並應根據此資料對工程設 計作修正。 第31條 (岩層不連續面與坡面之關係) 依坡面與層面、劈理面之位態關係,所形成之順向坡、逆向坡及斜交坡, 定義如下: 一順向坡:凡坡面與層面、坡面與劈理面之走向交角不超過二十度,且 傾向一致者。 二逆向坡:凡坡面與層面、坡面與劈理面之走向交角不超過二十度,且 傾向相反者。 三斜交坡:凡坡面與層面、坡面與劈理面之走向交角二十度以上者。 第32條 (地質鑽探調查) 地質鑽探調查之前,必須進行區域地質文獻分析與地表地質調查,並應按 基地地質狀況與現場初勘結果,設計足以獲得研判基地地質狀況之鑽孔數 量、配置與深度,不宜任意採用等距、等深之方格法實施。鑽孔數量與配 置原則如下: 一鑽探剖面:每一基地至少應鑽探一個剖面,剖面應儘量與基地主要地 質構造線或地層走向垂直。 二鑽孔數量:每一剖面至少三孔,孔位配置應配合地表調查,以能研判 該剖面地質結構為原則。但在地質變化地點、露頭稀少處及鑽探所得 資料與預期不符者,應酌增鑽孔數。 三鑽孔深度:鑽孔深度應配合鑽探孔數與配置,以獲得足以研判完整地 質剖面資料為原則。地質軟弱地區,鑽孔深度至少為載重區寬度之一 ‧五倍。若遇岩盤,則應至少深入岩盤五公尺或預定開挖面以下五公 尺。 四基地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鑽孔數量至少三孔。基地面積每增加 一‧五公頃,應增加一孔;未滿一‧五公頃者,以一‧五公頃計。 五基地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每增加五公頃,應至少增加鑽孔一孔;不 滿五公頃者以五公頃計。 鑽探孔應埋設地下水位觀測管或水壓計觀測管,在地質條件比較複雜,或 有潛在基礎沉陷與滑動地區,應利用鑽孔裝設沉陷觀測儀、觀測地滑用應 變計之套管,實施觀測。未設監測管之鑽孔應埋設測深管以備查驗。 第33條 (工程地質資料研判) 工程地質調查後,工程地質資料之解釋必須由依技師法得執行工程地質調 查業務之專業技師為之,將所得資料作整合性解釋與研判,並評估可能之 地質災害,以得到對工程規劃及設計有用之具體結論。 第四節土壤調查與分析 第34條 (土壤調查與分析) 土壤之調查與分析,應以一般通用方法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為之。 第35條 (山坡地土壤流失量之估算) 一山坡地土壤流失量之估算得採用通用土壤流失公式(UniversalSo- ilLossEquationUSLE),其公式如下: Am=RmKmLSCP 式中,Am:土壤流失量(公噸/公頃/年):換算成體積以每立方公 尺1.4公噸計之。 Rm:降雨沖蝕指數(百萬焦耳.公釐/公頃.小時.年)。 Km:土壤沖蝕指數(公噸.公頃.年/公頃.百萬焦耳.公釐 )。 L:坡長因子。 S:坡度因子。 C:覆蓋與管理因子。 P:水土保持處理因子。 估算台灣山坡地年土壤流失量之各項參數,應使用台灣各地區之參數 值。 二開挖整地土壤流失量推估,其覆蓋與管理因子不得小於0.05,水土 保持處理因子不得小於0.5。 第五節泥砂生產調查 第36條 (泥砂生產量調查) 為瞭解坡地泥砂生產量,作為泥砂控制、河道濬渫及沉砂池等防砂工程設 計之參考及集水區之整體規劃治理,需要實施泥砂生產量調查。 第37條 (河床質調查方法) 河床質粒徑分析含採樣孔粒徑調查分析及表面粒徑調查分析。 一採樣孔粒徑調查分析方法: <br />(一)河床質採樣: 採樣孔位置選定在沖淤嚴重河段,過去曾受洪水影響之河床面,每 一公里調查一處以上。 採樣孔至少為一平方公尺之正方形,深度至少六○公分(如遇岩盤 左右移動量測),同時進行野外粗顆粒篩分析,細粒徑以四分法採 取樣品攜回室內分析;並記錄採樣孔尺寸,推算採樣體積,記錄最 大石徑之尺寸。 <br />(二)河床質粒徑分析: 1野外粗顆粒分析: 凡大於標準篩3/8吋以上之礫石,分用1吋、1/2吋、3/ 4吋及3/8吋之方孔篩,於挖掘現場做篩分析,將各篩上停留 之礫石分別秤重記錄,大於3吋以上之礫石,則直接使用鋼卷 尺量其粒徑並秤重,同時記錄各樣孔之最大石徑。 2細粒徑分析: 通過3/8吋之顆粒,秤總重以四分法檢取約二公斤重之樣品, 烘乾秤重,再於室內以標準篩#4、#8、#16、#20、#30、#50、# 100、#200號分別做篩分析,將各篩上停留之砂秤重記量,依樣 品重與採樣總重之比例,換算各粒徑別之停留重量,再與野外粗 顆粒分析結果合併,依各粒徑分別算出其停留百分率及通過百分 率。 3粒徑分析: 以顆粒分析結果之粒徑別百分率,繪出各採樣孔之顆粒分佈累積 曲線,以下列計算式求平均粒徑: Dn=DiPi 式中,Dn:平均粒徑,單位:㎜, Di:兩相鄰篩號孔徑之幾何平均值,單位:㎜ Pi:篩號停留百分率。 二表面粒徑調查分析方法: <br />(一)每五百公尺至少取一處為調查之主斷面,再於主斷面上、下游每間 距十公尺,另取二個副斷面,合計共五個斷面。 <br />(二)每一個斷面以等間隔(或整數距離)之測點,量測在該測點上之泥 砂粒徑,每一個斷面以不少於五個測點,測點之間隔不得超過五公 尺。 <br />(三)每一測點量測十公分以上之粒徑,依統計資料繪製粒徑分佈曲線圖 。 第38條 (土石崩塌量調查方法) 崩塌量調查方法,應由實測或部分配合推估實施之。新崩塌地得利用實際 勘查或利用航照圖判斷,亦得利用衛星影像分析,以進行崩塌量之調查。 第39條 (泥砂運移量調查範圍) 泥砂運移量調查,以河道內之泥砂運移為限。其範圍包括河床載(BedL- oad)、懸浮載(SuspendedLoad)及土石流(DebrisFlow)等三種 主要型態。 第六節土地利用現況調查 第40條 (土地利用現況調查內容) 土地利用現況調查之目的,在提供水土保持處理方法之選擇及水土保持相 關設施規劃之依據。其調查內容如下: 一土地利用類別:林相類別及分布概況、農作物之種類及分布概況、建 築基地、裸露地、崩塌地及其他。 二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別及水土保持處理情形。 第七節植生調查 第41條 (植生調查) 植生調查應包括定性描述及定量分析。調查區內如具有保育、景觀及學術 研究上之重要植物群落,應特別記錄加以保護。 調查樣區之最小面積如下表: ┌────────┬──────────┐ │分類│樣區面積(平方公尺)│ ├────────┼──────────┤ │草本層│1~2│ ├────────┼──────────┤ │低灌木及高草本層│4│ ├────────┼──────────┤ │高灌木層│16│ ├────────┼──────────┤ │喬木層│100│ └────────┴──────────┘ 第42條 (植生調查方法) 植生調查方法項目如下: 一植生調查之量化計算,以重要值指數及生物量為主要評量依據。植生 群落之定性描述,得依其均質程度,以優勢種植物為植群代表,特殊 地區應進行潛在植被調查。 二水土保持計畫有關植生工程之完工調查,應依植生工程施工範圍、工 法配置、施工規範及植生覆蓋率、成活率及其他合約之相關規定,進 行現地調查與核對。 第43條 (植生定性調查) 植生定性調查項目如下: 一植物個體之群集程度:可分為單獨生長、成群生長、成片生長、成小 群生長、成大群生長等。 二植生層次:可分為蘚苔層、草本植物層、灌木植物層、喬木植物層。 三植生週期變化:植物隨季節性變化之情形有萌芽、開花、結實、落葉 及休眠等。 四生活型:可分為喬木類、灌木類、藤本類、地表植物及地中植物等。 第44條 (植生定量調查) 植生定量調查項目如下: 一豐多度:植物存在數量之表示法。可分為稀少、偶爾出現、時常出現 、豐多、很豐多。 二密度:單位面積內植物之個體數。 三頻度:某種植物在所調查的樣區中,被記錄到的樣區數。可區分為五 級:A(1-20%)、B(21-40%)、C(41-60%)、D(61-80%)、E (81-100%)。 四優勢度:用以表示某種植物在該植物社會中所占的重要性。可以覆蓋 面積與所佔空間表示之。可分為五等級:A(少於5%)、B(5-25%) 、C(26-50%)、D(51-75%)、E(76-100%)。 第45條 (植生定量分析) 植生定量分析,係以植生定量調查結果之參數加以組合,或以不同解析方 法計算群落指數,藉以探討植物社會之特性。其分析項目如下: 一基本定量計算:以密度、頻度及優勢度(或覆蓋度)等轉換成相對值 ,以為計算重要值指數之依據。 相對密度=某種植物之株數/所有植物之株數100 相對頻度=某種植物之頻度/所有植物之頻度100 相對優熱度=某種植物之覆蓋率/所有植物之覆蓋率100 (覆蓋率係指自坡面垂直上方之植株投影面積比率為準。) 二重要值指數:用以表示一植物社會中所有植物種類之重要性,其計算 方法為:相對密度、相對頻度及相對優勢度之組合。 第三章規劃設計 第一節農地水土保持 第46條 (坡地農場水土保持) 坡地農場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應將農地水土保持有關之安全排水、農 路系統、用水及防災設施等,配合其作物栽培及經營管理,作有系統之規 劃配置。 農地水土保持處理方法如下: 一農藝方法:等高耕作為坡地農耕所必須採用;在雨季來臨前,預期作 物尚無法覆蓋全部地面時宜加敷蓋處理。 二工程方法:包括梯田、平台階段、山邊溝、石牆法或寬壟階段等。 三植生方法:視主作物行株間可植生空間或農閒時段,栽培覆蓋作物、 進行台壁及邊坡植草、栽培綠肥作物或草帶法。 第47條 (農場水土保持主要規劃項目) 坡地農場規劃時得視場區需要,設置緩衝帶,其水土保持之主要規劃項目 如下: 一安全排水:包括截水溝、排水溝、草溝、跌水、小型涵管、L型側溝 、過水溝面等。 二農路系統:包括農路、園內道及作業道等。 三用水設施:包括坡地灌溉、水源設施、抽水設施、輸配管設施、蓄水 設施等。 四防災設施:包括截水溝、防風定砂、蝕溝治理、農地沉砂池等。 場區內宜林地、不安定土地及必要保留之土砂扞止林、水源涵養林等應妥 為保護,並加強育林或造林工作。 第48條 (農地整坡) 農地整坡作業指於宜農牧地內,以機械開挖整地、整修坡面,使其利於農 場耕作管理。 第48條之1 開挖植穴,指在預定種植位置挖掘植穴,其植穴大小以根球兩倍為限。 中耕除草,指在作物生育期中,利用鋤或中耕器在行株間加以淺耕,使土 壤再變疏鬆,兼有除草效果。 第二節蝕溝治理 第49條 (蝕溝治理) 蝕溝治理係指應用植生方法、工程方法,或兩者配合運用,穩定蝕溝,防 止擴大沖蝕,減少災害,恢復地力。 第50條 (蝕溝治理規劃設計) 蝕溝治理方法需因地制宜,依其治理目的、蝕溝大小及位置、集水面積、 溝床坡降、土壤性質、排水狀況、植生被覆情形、土地利用、野生動物棲 息、景觀維護以及所需控制程度等因子,決定最適宜的方法。依其需要性 與經濟性,配合上、下游集水區之水土保持處理,作整體性之規劃設計。 蝕溝治理之規劃設計原則如下: 一小型蝕溝:因耕作、整坡不當、或降雨引發之沖蝕溝,得以下列方法 消除: <br />(一)在蝕溝上方坡面,構築截洩溝。 <br />(二)加強平台階段或山邊溝及安全排水處理。 <br />(三)用耕作方法犁平或利用區內可取用土石填平,進行等高耕作或加強 植生。 <br />(一)用土壤袋、植生袋填平蝕溝。 二大型蝕溝:溝中有湧泉、溝頭或兩岸有小型崩塌或危崖、溝床或兩側 有擴大沖蝕危害之虞等,無法以前項方法作有效治理之蝕溝,得以下 列方法治理: <br />(一)溝頭治理:依據蝕溝溝頭情況及治理需要作適當處理,其處理方式 包括: 1截水溝及排水溝 2階段工,打樁編柵,坡面植生。 3護坡、擋土牆或節制壩。 4裂縫填補或處理。 <br />(一)溝面穩定及排水:依據蝕溝溝頭情況及治理需要作適當處理,其處 理方式如下: 1排水溝、草溝或跌水。 2邊坡或危崖整修處理。 3坡面植生。 4構築節制壩。 第三節節制壩 第51條 (節制壩) 節制壩係指為抑止溝床及溝岸沖蝕,在蝕溝中適當地點,與蝕溝垂直方向 構築之構造物。用以調整溝床坡降、穩定流向、攔阻泥砂、安定蝕溝。 第52條 (節制壩之規劃設計) 節制壩之規劃設計要點如下: 一設計洪水量:耐久性壩採用重現期距二十五年之降雨強度計算之,臨 時性壩得用重現期距十年之降雨強度計算之。 二計畫淤砂坡度應依上游土砂粒徑及溝床沖蝕狀況設計之。 第四節農地沉砂池 第53條 (農地沉砂池) 農地沉砂池係指在農地排水或匯流處,設置供逕流所挾帶泥砂沉積之設施 ,減少土砂流失及災害。 第54條 (農地沉砂池適用範圍) 農地沉砂池之種類與適用範圍如下: 一臨時性沉砂池:於開挖整地時,以簡易施工方式就地取材所構築之臨 時性淤砂設施。 二永久性沉砂池:於整地完成後,所設置之永久性沉砂池。 第五節農塘 第55條 (農塘) 農塘係指在低窪地區或溪流適當地點,構築堤壩攔蓄逕流,以提供滯洪、 農業等用水及改進生態環境並供休閒、遊憩之用。 第56條 (開挖式農塘) 開挖式農塘之堤高不得超過三公尺。土堤頂寬應在一公尺以上,堤面坡度 (內、外側)應緩於一比一‧五。混凝土堤頂寬在○‧三公尺至○‧五公 尺,以擋土牆方式設計,並應考慮水壓力。出水高在○‧四公尺至一公尺 。出水口斷面應足以宣洩最大進水量。 第六節植生方法 第57條 (植生方法及其作業程序) 植生方法係以水土資源保育為前提,環境綠化為目的所採取之工法。 植生之作業程序包括前期作業、植生導入及必要之維護管理工作。 第58條 (植生綠化之規劃設計) 植生綠化之規劃設計原則如下: 一植生綠化之規劃設計應考慮植物之固土護坡、生態保育功能,及快速 形成自然調和之植物群落。 二植物材料之選用,應以本地或原生植物為原則,但大面積裸露地、需 快速植生覆蓋或景觀植栽之地區,得視種子取得及生態適應性之考量 ,使用馴化種(品種)或水土保持草種。 第59條 (植生前期作業) 植生前期作業係指邊坡播種或栽植植物前,所做之基礎安定設施及其相關 作業,俾造成適合植物生長、繁殖與植生演替之立地環境。其工作項目如 下: 一坡面處理:表土處理、棄土處理、基地植物保護與移植、客土與土壤 改良、挖溝與鑽孔、階段設置等。 二坡面安定設施:固定框、打樁編柵、栽植槽、鋪網等。 三坡面保護:混凝土擋土牆、砌石擋土牆、疊式擋土牆等。 四坡面排水:地表排水與地下排水等措施。 五其他:施作必要之臨時性土砂災害防止設施等。 第60條 (植生導入) 植生導入可概分為播種法與栽植法。播種法係以種子為材料之植生方法, 可分為直播、噴植、植生帶鋪植等。栽植法係利用扦插、分株或苗木栽植 於坡面上等方法,可分為草苗裁植、草皮鋪植、容器育苗栽植、土袋植生 、樹苗栽植等。 第61條 (植生工程之檢查) 植生工程檢查方法如下: 一植生工程應依施工地區之立地條件、應用植物種類及植生方法,設計 覆蓋率。一般土質坡面噴植或水土保持植生施工後並經維護管理之覆 蓋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地被植物栽植施工後並經維護管理之覆蓋 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崩塌地、泥岩惡地、砂礫岩或其他立地條件 不佳的地區,覆蓋率之設計標準得依實際現地狀況調整之。 二一般坡面或緩衝帶之苗木栽植成活率需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植株成活之判定,應符合原規劃設計之植株尺寸、正常生長且無病蟲 害及枯萎現象。 四山坡地違規使用,經主管機關處分並限期恢復裸露地植生之地區,其 恢復植生之認定,依本條前三款之規定辦理。 第62條 (植生維護管理) 種植後之植生坡面應予以適當之管理與維護,包括補植、施肥、病蟲害防 治及澆水等工作。 第63條 (特殊地區植生方法) 特殊地區包括紅土地區、泥岩地區、水庫裸露帶、採礦區或採石場、強酸 (鹼)性土壤地區、海岸強風地區等。其植生方法除須進行植生施工前之 坡腳及坡面安定工程外,一般之規劃設計原則如下: 一紅土地區:紅土地區包含紅土層及礫石層。植生時應酌量添加土壤改 良劑,植生方法得採用打樁編柵、植草木苗法、噴植法、鋪植生帶、 穴植法及土壤袋植生等處理。 二泥岩地區:泥岩地區之植生邊坡整地後之坡度應緩於一比一‧五,每 隔五公尺至七公尺坡長作階段為原則。植生方法得採用植生帶、打樁 編柵、肥束網帶、格樑框配合草袋、噴植等處理。應用植物材料以混 播禾草、豆科植物種子,及耐鹽、耐旱之鄉土植物為主。並應盡量配 合農塘、土堤等設施以貯留水份、控制泥砂流出量。 三水庫裸露帶:水庫裸露帶或庫岸濱水地區之植生,應依崩積土、礫石 地、岩面等之地質及土壤特性,選取適生且快速覆蓋之草類及固土能 力高之木本植物為主。 四採礦區或採石場:採礦區或採石場之植生方法應依礦區礦產種類、開 採方法、土質特性及採礦後之立地條件不同而異。其捨石場之植生方 法得採用表土與棄土之處理、階段處理、噴植、簡易擋土牆、打樁編 柵、土袋植生、撒播、植生帶鋪植、草木苗栽植、容器育苗穴植等。 採掘跡植生方法得採用階段設置、鋪網噴植、容器育苗穴植、客土栽 植、栽植槽植藤等。 五強酸(鹼)性土壤地區:植生施工前得採用泥炭土、苦土石灰、有機 肥或其它添加物等,以改善土壤結構及酸鹼值使之適合植物生長環境 後,再進行適宜之植生作業。 六海岸強風地區:海岸地區須建造海岸防風林、耕地防風林、防風綠帶 、攔砂籬或防風網等構造物,以減少風砂及鹽霧為害,改善植物生長 環境。 第七節野溪治理 第64條 (野溪治理) 野溪指河川中、上游山坡地集水區內具有長度短、溪床坡度陡、溪床變動 大、溪流水量變化大等特性之自然溪谷。野溪治理指防止或減輕野溪淤積 、沖蝕、淘刷與溪岸崩塌,並有效控制土砂生產與移動,達成穩定流心, 減少洪水、泥砂與土石流等災害所實施之治理工程。 第65條 (野溪治理設計洪水量估算) 野溪治理之設計洪水量估算如下: 一防砂壩、潛壩、整流工程、堤防、護岸及丁壩等以重現期距五十年之 降雨強度計算。 二排洪斷面除出水高外,尚應考量洪水所挾帶泥砂、漂流木而加大其斷 面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 三土石流潛勢溪流之防治,應視實際需要,考量土石流之影響。
第七節之一野溪清疏
第 65條之1 野溪清疏,指以工程方法將溪床上淤積之土石等堆積物,進行清淤或疏通 ,以減免災害。 前項所定清淤,指將淤積土石清離溪床;疏通,指整理或暢通堵塞之水路 。 野溪清疏得視減災之急迫性,區分為平時清疏及緊急清疏。
第 65 條之2 平時清疏,應設計足以排放重現期距二年至五年降雨強度之深槽斷面。並 得視需要,漸次擴大通洪斷面。 緊急清疏以疏通為原則。
第 65 條之3 清疏後之土石,除販售及供其他公共工程使用外,得回填或布設於適當地 點。 前項土石回填,宜與鄰地等高為原則;土石布設宜有適當之保護措施。
第八節崩塌地處理 第66條 (崩塌地處理) 崩塌係指邊坡土石之崩落或滑動現象,主要分為陷落、山崩及地滑。崩塌 地處理係以防止和控制崩塌之發生,減輕或消除其造成之災害,維繫水土 資源之有效與永續利用為目的。 第67條 (崩塌地處理內容) 崩塌地處理包括崩塌地之調查、規劃、治理等。必要時得進行監測。 第68條 (崩塌地處理方法) 崩塌地處理應研判崩塌發生原因、機制與規模後,實施崩塌地之處理。崩 塌地處理方法有: 一消除誘因之方法:包括源頭之裂縫填補、截排水、危木處理、土石挖 填、整坡、地表水與地下水排除等。 二增加抵抗力之方法:包括土壤改良、排樁、擋土等。 三植生方法:包括打樁編柵、植草木苗法、噴植法、鋪植生帶、穴植法 及土壤袋植生等。交通不便處,可以空中撒播方式處理。 第九節土石流防治 第69條 (土石流) 土石流係指泥、砂、礫及巨石等物質與水之混合物,以重力作用為主,水 流作用為輔之流動體。 第70條 (土石流之防治) 土石流之防治可採用抑制、攔阻、疏導、淤積、緩衝等方式,必要時得視 現況進行監測。 第71條 (橋梁淨空之設計) 跨越土石流潛勢溪流之橋梁,其淨空應考慮土石流之影響。 第一○節邊坡穩定 第72條 (邊坡穩定) 邊坡穩定係以水土保持處理使邊坡不致發生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為 目的。 第73條 (邊坡穩定分析) 為提供工程安定程度之推算,邊坡穩定規劃設計時應進行邊坡穩定分析。 前項邊坡穩定之規劃設計應達下表所定最小之安全係數: ┌───┬───────┐ │狀 態│最小之安全係數│ ├───┼───────┤ │平 時│ 1.5 │ ├───┼───────┤ │地 震│ 1.2 │ ├───┼───────┤ │暴 雨│ 1.1 │ └───┴───────┘ 第一一節道路水土保持 第74條 (道路水土保持) 道路水土保持係指為防止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鐵路、公路、農路及其他道路 於施工中及營運時期水土流失所採取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第75條 (道路設計規範之選定) 開闢道路應按地形、地質、重要程度、交通量等邊坡穩定原則實施,選定 適當之道路設計規範,不得超限構築。地形陡峻、地質不良之特殊地段, 因施工及維護不易,得選定較低標準之規範,以減少開挖及破壞;惟應加 強安全防護措施如護欄、標誌等。 農路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第76條 (道路選線) 道路選線之原則如下: 一道路選線宜避開於地形陡峻、地質結構不良、活動斷層、順向坡、易 崩塌滑動或生態敏感等地區,並應顧及完工後之養護。 二迴頭彎宜設於地形平緩之坡面以減少自然坡面之破壞及挖、填土石方 數量;兩連續之迴頭彎距離應儘量拉長及錯開,以免造成上、下路線 過於接近,致使坡面破壞過鉅,而影響邊坡之穩定。 三沿河岸構築道路時,路基以不占用河道為原則。但經水利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第77條 (挖填土石方及餘土處理) 挖填土石方及餘土處理之一般處理原則如下: 一挖填土石方應避免大斷面開挖或填土,並力求挖填平衡,以減少餘土 及借土數量。餘土不得沿線隨意棄置,應妥善堆置於區外合法土石方 堆置場或道路水土保持計畫內之堆土場。區外取土場,應納入道路水 土保持計畫內。 二區外設置合法棄土場及取土場,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工 程主辦機關或水土保持義務人,並應負確實追蹤之責任。 第78條 (道路排水設施) 道路應設邊溝,橫越坑溝或渠道處均應施設排洪斷面足夠之橋梁、箱涵、 涵管或過水路面。每隔適當距離應施設一般橫向排水,避免逕流集中。其 施設原則如下: <p />一、邊溝: <br />(一)邊溝坡度應陡於百分之○.二。但山區農路邊溝坡度應陡於百分之 ○.五。 <br />(二)坡面不穩定、土石易掉落阻塞或清除不易之路段以採用L型側溝為 原則。其他路段視情況得採用梯形、U形或矩形側溝,其寬度及深 度最小應三十公分。 <p />二、橫向排水: <br />(一)以每隔一百五十公尺設置一橫向排水設施為原則,並應選擇適當地 點設置。 <br />(二)橫向排水出口處,應有適當之保護及消能設施;必要時應設置排水 溝引導至下游安全地帶,以避免路基及下游坡面沖蝕。 第79條 (道路邊坡穩定) 道路邊坡應維持適當之挖填坡度,挖方或填方坡面高度超過五公尺者,以 階段式挖填為原則,但經邊坡穩定分析及水理計算安全無虞者或道路主管 機關另有規定者,得予以放寬;護坡、擋土牆、邊坡排水及植生等設施, 並應同時規劃設計之。 第一二節礦區水土保持 第80條 (礦區水土保持) 探、採礦作業期間之邊坡處理,依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其最終殘 壁及擾動區域內各項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依本規範之規定。 第81條 (礦區植生) 礦區植生應包括採掘跡地、廢土石堆積場、運搬道路及礦場內其他裸露地 等區之綠化,以達成全面覆蓋為目的。 第一三節坡地排水系統 第82條 (坡地排水系統) 坡地排水系統,為利用工程或其他方法將上游之地表水或地下水引導、分 流或排除,使其破壞力減低,以減輕或避免災害之發生。 第83條 (坡地排水系統之設計洪水量) 排水系統之設計洪水量原則如下: 一坡地農地內排水系統之設計洪水量,以重現期距十年之降雨強度計算 。其他非農業使用以重現期距二十五年之降雨強度計算。 二排水設施之斷面應參酌泥砂含量加大斷面。 三開發區或構造物有被其上游逕流沖刷之虞者,宜在其上游處設置截水 溝。 四排水設施避免設置在填土區上,否則應加強基礎之處理。 五排水設施縱坡度較大而有滑動之虞者,應設置止滑榫或截水牆。 第84條 (平均流速) 坡地排水渠流之平均流速得採用曼寧公式計算,其公式如下: v=(1/n)R2/3S1/2 A R=── P 式中,V:平均流速(公尺/秒) n:曼寧粗糙係數 R:水力半徑(公尺) A:通水斷面積(平方公尺) P:潤周長,即與水接觸週邊之長度(公尺) S:水力坡降,可用溝底坡代之。 第85條 (最大容許流速) 坡地排水之平均流速,應小於最大容許流速。超過其最大容許流速者,應 於適當位置,設置消能設施。 常流水之最大容許流速依下表選定之: ┌────────┬──────┬───────┬──────┐ │土質│最大安全流速│土質│最大安全流速│ ││(公尺/秒)││(公尺/秒)│ ├────────┼──────┼───────┼──────┤ │純細砂│0.23-0.30│平常礫土│1.23-1.52│ ├────────┼──────┼───────┼──────┤ │不緻密之細砂│0.30-0.46│全面密草生│1.50-2.50│ ├────────┼──────┼───────┼──────┤ │粗石及細砂土│0.46-0.61│粗礫、石礫及砂│1.52-1.83│ │││礫││ ├────────┼──────┼───────┼──────┤ │平常砂土│0.61-0.76│礫岩、硬土層、│1.83-2.44│ │││軟質、水成岩││ ├────────┼──────┼───────┼──────┤ │砂質壤土│0.76-0.84│硬岩│3.05-4.57│ ├────────┼──────┼───────┼──────┤ │堅壤土及粘質壤土│0.91-1.14│混凝土│4.57-6.10│ └────────┴──────┴───────┴──────┘ 無常流水之最大容許流速可提高如下: 一混凝土或混凝土砌塊石:最大容許流速為每秒六‧一公尺。 二鋼筋混凝土:採最大容許流速為每秒十二公尺。可依混凝土抗壓強度 比例調整最大容許流速。 第86條 (出水高) 排水溝出水高之設計原則如下: <p />一、依設計水深之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之。 <p />二、最小值為二十公分。但L型、拋物線型排水溝,不在此限。 第87條 (涵管) 涵管斷面以不設計滿流為原則,水深不大於內徑之○.七五倍。 第一四節開挖整地水土保持 第88條 (開挖整地) 開挖整地係指為開發目的,而對原地形採取挖填土石方之行為。 開挖時應避免有截斷斷層剪裂帶、岩層破碎帶及順向坡連續面之 情形。 第88條之1 無法避開於斷層剪裂帶、岩層破碎帶及順向坡之連續面進行開挖 時,應針對潛在滑動因子,提出因應對策,並於施工中或完工後 ,設置必要之監測系統。 第88條之2 順向坡因天然或人為因素致使層面出露於坡面時,為具潛在危險 順向坡,應整體考量其動態,加強監測,並注意岩層滑動、沉陷 或裂縫之產生。 第89條 (順應地形及挖填平衡) 開挖整地應依基地原有地形及地貌,以減低開發度之原則進行規劃。其挖 填土石方應力求平衡。 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者,應設計階段式邊坡及縱、橫向排水。經邊坡穩定 分析及水理計算安全無虞者,得予以放寬,惟單一階段高度不得超過十公 尺。階段長度超過一百公尺者,應設置分向排水,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 第90條 (排水系統之設置) 開挖整地之排水系統應考慮地表水及地下水,可分為臨時性及永久性之排 水設施。其設置原則如下: 一階段式邊坡,其平台寬度至少一‧五公尺,採內斜式,其斜率為百分 之十,平台之坡降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二橫向排水長度超過一百公尺或有特殊情形時,採分向或集中排水。 三填方區應視實際需要設置地下排水設施。 四人行步道、停車場、廣場等之排水設施,應儘量配合透水或半透水性 鋪面設計,以利地表水排除及水源涵養。 第一五節沉砂設施 第91條 (沉砂設施) 山坡地開發利用,宜設置沉砂設施,以攔截或沉積土石,減少土石下移、 保護下游土地房舍及公共設施。 第92條 (泥砂生產量之估計) 泥砂生產量之估算,採用通用土壤流失公式(UniversalSoilLossEqu- ationUSLE)估算之,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臨時性沉砂設施之泥砂生產量估算,依通用土壤流失公式估算值之二 分之一。但開挖整地部分,每公頃不得小於二百五十立方公尺;未開 挖整地或完成水土保持處理部分,每公頃不得小於十五立方公尺。 二永久性沉砂設施之泥砂生產量估算,完成水土保持處理或未開挖整地 部分,每公頃不得小於三十立方公尺。 第93條 (沉砂池設計容量) 沉砂池容量以泥砂生產量一‧五倍計算。沉砂池設計原則如下: 一沉砂池深度以一‧五公尺至三‧五公尺為宜。 二臨時性沉砂池以就地取材(施作簡易、方便清除),永久性沉砂池之 池壁以穩定之材料構築。 三為清除沉砂池內淤積泥砂之道路,應考慮以機械直接清除及搬運為原 則,並防止洪水經由道路溢流。 永久性沉砂池至少每年清除一次,臨時性沉砂池應機動清除。 第一六節滯洪設施 第94條 (滯洪設施) 滯洪設施係指具有降低洪峰流量、遲滯洪峰到達時間或增加入滲等功能之 設施。滯洪設施包括滯洪壩、滯洪池等。 永久性滯洪設施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但在不影響其滯洪功能之情形下, 得依實際需要作多目標用途。 第95條 (滯洪設施規劃設計原則) 山坡地開發利用應設置滯洪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設置滯洪 設施: <p />一、開發基地鄰近海邊,如無保全對象,且開發後之逕流量不影響下游排 水系統之容許排洪量者。 <p />二、從事既有道路之改善或維護,且未涉及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者。 <p />三、屬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行為,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滯洪設施之規劃設計原則如下: <p />一、基地內既有排水單元(不得人為截水),區內如無任何整地行為,則 該區得不設置滯洪設施。 <p />二、基地開發後之出流洪峰流量應小於入流洪峰流量百分之八十,並不得 大於開發前之洪峰流量。且不應超過下游排水系統之容許排洪量。 <p />三、滯洪設施之最大洪峰流量,得依合理化公式估算之。其入流歷線至少 採重現期距五十年以上之洪水,出流歷線則為重現期距二十五年以下 之洪水。滯洪設施對外排放之洪峰流量,不得超過開發前之洪峰流量 。 <p />四、為避免樹枝、雜物影響滯洪設施之排放效率,出水口應加設防止堵塞 之弧型攔污設施,並隨時清理與維護。 <p />五、出水口之設置,應在容許排放量內能發揮其排放效率,有保全對象時 ,應視需要設置緊急溢洪口,並注意其排放之安全。 第96條 (滯洪量之估算) 滯洪設施之水理計算如下: <p />一、利用開發前、中、後之洪峰流量繪製成三角單位歷線圖,以三角形同 底不等高,依下列公式求出滯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