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公務機密維護 及資訊安全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機密 檔案管理辦法、文書處理手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 點、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p />二、訂定公務機密維護規定: 依本局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由政風室會同相關單位訂定公務機密維 護規定,簽奉首長核定後據以切實執行,以提昇員工保密觀念,強化 保密作為,確保公務機密安全。 <p />三、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br />(一)結合本局環境狀況、業務特性及員工需要等,配合實際發生案例, 以生動、活潑、柔性、寓教於樂方式,加強保密宣導,其具體作法 如下: 1.編輯刊物:利用期刊、小冊、單頁宣導資料,適時分發宣導。 2.專題演講:邀請專家學者,利用集會場合,以演講、座談、專題 報告方式辦理。 3.訓練講習:針對承辦、接觸機密業務人員,適時舉辦保密工作訓 練或講習,以加強員工對保密認知。 4.聯歡活動:利用各種聯歡活動穿插有獎徵答活動。 <br />(二)公務機密維護宣導之內容如下: 1.公務機密維護相關法規。 2.公務機密維護專業知識及實務作法。 3.公務機密維護工作現存缺失檢討及策進作為。 4.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之處置、檢討研析及補救措施。 <p />四、機密文書維護措施: <br />(一)機密文書維護: 機密文書處理如收發、登記、分發、簽辦、會稿、繕校、打字、裝 訂、用印、傳遞、保管歸檔、移交、銷燬、印刷、複製等程序應採 保密措施,其原則如下: 1.專責處理:使用專用封套並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 2.減少層次:儘量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 3.限制分發:機密資料分發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機密資料人員。 4.妥慎傳送:視機密等級、傳遞地區,應依由承辦人親自或密封交 遞,其送請譯繕及送回時亦同。 5.安全保管:機密文書之保存與管理,應依規定妥慎辦理,非經首 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不得攜離辦公處所及抄送其他機關或 單位。 6.徹底銷燬:廢棄之機密稿件或文書,應指派專人監督徹底銷燬。 <br />(二)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國 家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三級;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 <br />(三)各種機密文書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文書處理手冊」 及其他相關法規,區分機密等級。檔案管理單位每年應定期會同政 風室及有關單位清查機密文件一次,檢討需否「變更機密等級」、 「繼續保密」、「解密」等情形,並依規定辦理變更、解密、銷燬 手續。 <p />五、本局資訊安全管理事項應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 點」辦理,有關電腦資訊機密維護,應輔以下列措施: <br />(一)有關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或通行碼等管制制度,並應視 需要經常更新。 <br />(二)連線作業管制使用終端機設備與其他機關主機連線作業者,應報請 權責單位核准後,給與編號列入管制,並於系統中限制其可運用之 範圍。 <br />(三)資訊檔案應建立資訊檔案管理制度,分級管理,具機密性質資料, 應依規定加註機密屬性,輸出之機密性報表,亦同。 <br />(四)個人電腦管制機密資料以硬碟或磁碟片錄製檔案者,應加設資料存 取控制。 <br />(五)儲存機密資料之磁碟片指定專人管理,每日詳實紀錄調借使用情形 ,定期清點數量,並應利用防潮箱(櫃)存放,平日應上鎖妥慎保 管。 <br />(六)硬體介面卡及軟體程式作業,經權責主管核可後由資訊人員實施, 非經資訊人員同意,不得擅自更動介面卡及修改程式。 <br />(七)一般事務性(附有記憶性功能)機器(例如電腦、影印機及傳真機 等)維修流程如下: 1.設備使用人先行備份「硬碟機密資料」並向秘書室申請維修;無 法備份時,應告知資訊人員協助。 2.由資訊人員先行初步維修及判定是否需要送修。 3.若需送修,資訊人員應確認『硬碟機密資料』無洩密之虞時,再 交由秘書室進行送修手續。 4.資訊人員填寫送修紀錄。 <br />(八)一般事務性(附有記憶性功能)機器報廢流程如下: 1.設備使用人先行備份「硬碟機密資料」並向秘書室申請辦理報廢 ;無法備份時,應告知資訊人員協助。 2.資訊人員應會同政風室確認該設備「硬碟機密資料」完全清除後 ,再交由秘書室進行報廢手續。 3.資訊人員填寫銷毀紀錄。 <br />(九)每半年由政風室會同綜合企劃組資訊管理科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一次。 <p />六、本局召開涉及機密性質之會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br />(一)會議議事範圍涉及機密事項者,應事先核定機密等級,並由主席或 指定人員在會議開始及終結時口頭宣布。 <br />(二)會議會場應選擇環境單純或有隔音設備處所舉行,會議召開前,承 辦單位應確實檢視會場陳設與週邊,防止竊聽情事發生。 <br />(三)對參與人員資格嚴予審查,會議資料應予編號,並由與會人員簽收 ,會後文件資料收回,會議機密未經許可,不得抄錄、攝影、錄音 及以其他方式保存會議內容或對外傳輸現場影音。 <br />(四)會議結束後,須派專人清理會場,對遺棄之文件或廢紙,應回收絞 碎或作妥善之處理。 <p />七、對本局需專案保密事項,政風室認為應予保密或有洩密跡象者,應協 調業務主管單位以秘密方式舉行,由政風室會同訂定專案保密計畫據 以執行,並針對執行情形提出檢討與具體建議,專案保密事項之範圍 如下: <br />(一)重大營繕採購工程招標事項。 <br />(二)維持各種甄試之公平競爭措施。 <br />(三)人事甄審、人事考績評議之過程。 <br />(四)重要之評選或遴選作業須保密之事項。 <br />(五)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案須保密之事項。 <br />(六)其他須保密之重大施政措施。 <p />八、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 <br />(一)秘書室於公餘時間僱用外人在本局修繕、佈置或處理雜物時,承辦 人員應在旁監督,以防重要文件流失。 <br />(二)各單位員工對本局任何公文書,除經特許公開者外,應遵守公務人 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br />(三)接待來賓時,主辦單位對於簡報或說明,應事先審查,內容避免提 及機密事項,以防洩密。 <br />(四)大陸人士來局參訪,應事先將行程知會政風室,參訪地點及提供之 資料應詳加審濾,避免洩密。 <br />(五)各單位認具有政策性、重要性的新聞稿,以本局名義發布時,應簽 報局長核定後由發言人對外發布。 <br />(六)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內 並即加鎖,電腦應設定螢幕保護密碼或關機。 <br />(七)辦理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或判斷可能受理或保管之機密文件已洩漏、 遺失時,應即報告主管會同政風室查明處理,並即採行必要之補救 措施。 <br />(八)針對本局局長、副局長之辦公室或住居所、會議室等場所,政風室 得視需要經當事人同意後,規劃辦理反竊聽(錄)檢測,或依需求 報請有關機關提供專案保密裝備。 <p />九、實施保密檢查: 政風室應會同秘書室、綜合企劃組資訊管理科及相關單位實施公務機 密維護定期(原則半年檢查一次)、不定期檢查。針對本局員工保 密警覺性、環境及業務特性等狀況,擬訂檢查計畫,簽奉局長核可後 實施,並就檢查優劣缺失及改進意見提出書面報告,移請相關單位參 考改進。 <p />十、洩密案件處理: <br />(一)政風室應結合各單位員工加強發掘涉嫌洩密資料,內容務求詳實完 整,並設法取得有關證據,瞭解洩密管道,以利查處。 <br />(二)發現違規洩密案件,政風室應即瞭解詳細案情,屬本局之違規洩密 案件,簽報局長並陳報上級;非屬本局之違規洩密案件,即通知該 管政風機構處理。 <br />(三)屬本局之違規洩密案件涉及行政責任者,交考績會議處;涉刑事責 任者,簽報局長核可,函送司法機關處理。 <br />(四)違規洩密案件發生後,在不影響查處原則下,政風室應經局長同意 後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研擬必要之補救措施,使可能造成之損害減至 最低程度,並個案分析洩密原因及管道,以資防範。 十<p />一、執行公務機密維護工作成效卓著員工或單位主管,由政風室簽請局 長予以獎勵;推行不力致發生洩密情事者,依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