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p />一、依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 執行土石流災害防救應變措施,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災害緊急應 變小組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p />二、任務: <br />(一)配合本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與中央及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 ,處理土石流災害應變措施,適時發布土石流警戒區。 <br />(二)加強土石流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 調、聯繫事宜。 <br />(三)掌握土石流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本會及各級政府相關單 位應變處理。 <br />(四)土石流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br />(五)土石流災害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協調、調度及支援事項。 <br />(六)土石流災害達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甲級災害規 模時,提出成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 指定指揮官之具體建議。 <br />(七)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研判有 必要時,提出成立「土石流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指揮官之具 體建議。 <br />(八)其他有關土石流災害防救事項。
<p />三、組成: <br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置指揮官一人,由局長兼任,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副指揮官四人,由副局長二人、主任秘書及總工程司兼任,除代表 本會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外,並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小組災害應變 事宜;委員若干人,由副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各組室組長、主任 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敦請專家、學者參與。 <br />(二)本小組成立時置執行長一人,由土石流防災中心(以下簡稱防災中 心)主任兼任,襄助指揮官及副指揮官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br />(三)本小組成立時置輪值主管一人,由本局相關業務組科長兼任,並由 各業務組組長指派業務嫻熟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br />(四)本局派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分析研判組人員,由各業務組副組長、 簡任正工程司或本局及台北分局指派人員擔任,辦理本小組與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相關聯繫事宜。
<p />四、設置地點 本小組設於本局,並得視需要由執行長報請指揮官另行指定。
<p />五、成立時機: <br />(一)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 警報後,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防災中心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 (1)三小時累積雨量大於一百五十毫米,且氣象局豪雨特報持續發 布。 (2)二十四小時累積降雨量達該區域土石流警戒基準值百分之七十 。 (3)氣象局發布大豪雨等級之豪雨特報,其預測雨量大於該區域最 低之土石流警戒基準值。 2.進駐地點及人員:輪值主管一人、防災中心一人進駐本小組。 3.輪值時間: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 接)。 4.預估影響範圍內之本局所屬分局,必要時應配合三級開設,成立 該分局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分局緊急應變小組) 。 <br />(二)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 (1)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經防災中心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已發布土石流紅色警戒。 2.進駐地點及人員: (1)本小組:輪值主管一人、監測管理組一人、防災中心一人、保 育治理組二人、農村建設組一人。 (2)資訊機房:秘書室及綜合企劃組資訊管理科指派人員進駐。 3.輪值時間: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 接),開設期間得由執行長視狀況調整人力。 4.預估影響範圍內之本局所屬各分局,應配合二級開設,成立分局 緊急應變小組。 5.為因應或預見重大災情,必要時本小組得提昇為一級開設。 <br />(三)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或配合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一級開設。 2.進駐地點及人員: (1)本小組:輪值主管一人、監測管理組一人、防災中心一人、保 育治理組二人、農村建設組二人、綜合企劃組一人。 (2)資訊機房:秘書室及綜合企劃組資訊管理科指派人員進駐。 3.輪值時間: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 接),開設期間得由執行長視狀況調整部分人力。 4.預估影響範圍內之本局所屬各分局,應配合一級開設,成立分局 緊急應變小組。
<p />六、業務分工 <br />(一)土石流防災中心:辦理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土石流警戒發布及其他 各項工作。 <br />(二)監測管理組: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土石流警戒發布後之確認 及其他各項工作。 <br />(三)保育治理組: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主管之災害現勘與緊急處 理及其他各項工作。 <br />(四)農村建設組: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應變措施報告、中央EOC 簡報製作及其他各項工作。 <br />(五)綜合企劃組: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各項數字統計彙報及其他 各項工作。 <br />(六)秘書室:辦理本小組行政支援事宜。 <br />(七)本局所屬各分局:成立分局緊急應變小組,辦理災情通報、現勘與 緊急處理核定。
<p />七、作業程序: <br />(一)本小組成立後,防災中心應通知相關人員進駐,並依第五點規定通 知本局所屬分局成立分局緊急應變小組,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必要時得邀集本會相關單位派員共同處理災害防救事宜。 <br />(二)本小組進駐人員,應接受本小組輪值主管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br />(三)本小組開設後,指揮官得視狀況召集本局相關單位召開防救災會報 ,瞭解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br />(四)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進駐人員應掌握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 相關災情,隨時向執行長或輪值主管報告處理狀況。 <br />(五)進駐人員應詳實記錄本小組成立期間相關處理措施,送防災中心彙 辦。 <br />(六)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p />八、配合事項: <br />(一)本局各單位應積極配合本小組、本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派駐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運作。 <br />(二)林班地之土石流災害查報、救助及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由本 會林務局辦理,並副知本局。 <br />(三)本局所屬分局應配合本作業規定,訂定或修正分局緊急應變小組相 關作業規定。
<p />九、降低開設等級及撤除時機: 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後,得由執行長或輪值主管 請示指揮官後降低開設等級或撤除本小組。
<p />十、獎懲 本小組成立期間,防救災作業成效卓著並有具體事蹟者,依相關規定 敘獎;其執行不力致影響救災作業者,則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