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推挖土機作業管理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推(挖) 土機作業,協助從事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實 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改善 農業經營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p />二、推(挖)土機必須在符合安全及水土保持之原則下作業。
<p />三、本局視年度工作需要統籌調配適量推(挖)土機,派駐所屬各分局使用。
<p />四、分局應在本局指揮監督下,負責其工作區域推(挖)土機業務之推行。
<p />五、推(挖)土機與駕駛於派駐分局期間,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均比照其編制 內之車輛與人員管理辦法管理。
<p />六、推(挖)土機駕駛以一車一人為原則。
<p />七、新僱駕駛限男性,須年滿廿歲以上,五十歲以下,國中(或同等學歷)以 上畢業,役畢,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並領有農用曳引機駕駛執照 ,經本局甄試合格者。
<p />八、駕駛之職責如后: <br />(一)專責操作推(挖)土機及保管現場油料、隨車工具及零件材料。 <br />(二)辦理推(挖)土機<p />一、二級保養維護工作。 <br />(三)按日填寫日報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報分局),並經現場工作人 員(或施工申請人)簽章後,於每星期一投遞之。 <br />(四)本局或派駐單位交辦事項。
<p />九、駕駛在現場工作時,應依據施工單位負責現場技術人員之規劃、釘樁及 指導施工,並受其指揮、監督。
<p />十、駕駛之工作時間每日以作業八小時為原則,其行止動態,應與派駐單位 保持連繫。
十<p />一、駕駛之平時考核,由派駐單位負責辦理;年終考績則由本局統籌辦理。
十<p />二、駕駛之一般獎懲由派駐分局報局辦理,年度工作績效獎懲,則由本局 依據分局施工月報表逕行統計辦理。
十<p />三、推(挖)土機作業計畫及預算均由本局編列,各分局推(挖)土機作業之 預算則由本局會同各分局就其工作區域(含縣市政府執行部分)年度工 作計畫及改善農業經營條件需要編定。
十<p />四、推(挖)土機計時收費,其收費標準本局依據作業成本分析核定之。
十<p />五、推(挖)土機在工作區域內之移動時間,視同作業一併計時收費。
十<p />六、推(挖)土機作業費,應由施工單位(含縣市政府)各現場工作人員依實 際施工時數負責按月收繳分局帳戶,並發給收據。
十<p />七、各分局應將當月所收之作業費,於次月十日前悉數匯入本局台灣銀行 中興分行○一三○三七○五五九五-八號帳戶,並將該月之支出憑證連 同收支明細表三份,一併報局核銷(但為配合會計年度決算,每年十二 月份之作業費支出憑證及收支明細表應於翌年元月五日前寄達本局)。
十<p />八、申請推(挖)土機作業服務,應填具「推(挖)土機作業申請書」,並檢 附「水土保持勘查結果通知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 書」,向施工單位(本局所屬分局或該管縣市政府)辦理。申請人如 非土地所有人,應加附「土地所有人同意書」。 推(挖)土機作業服務申請案,應按左列優先順序分別輕重緩急核定 之: <br />(一)本局之專案計畫。 <br />(二)本局之年度工作計畫。 <br />(三)本局年度計畫以外之工作。 推(挖)土機作業內容包括: <br />(一)水土保持各項處理與維護。 <br />(二)農路支線、作業道、園內道、宜農牧地局部整坡、擴大田區、 農塘挖築等。 <br />(三)有機肥料埋置、植生綠美化、中(深)耕等有關農業經營及田 間管理作業。 屬於前項第三款之作業者,得免附「水土保持勘查結果通知書」,或 「水土保持計畫」。
十<p />九、各分局應就天候及農時等因素,協調工作區域各施工單位排定施工順 序,並依序派機施工。
二 <p />十、施工前,施工單位應負責安排機械及油料等之安全存放處所。
二十<p />一、施工現場,應由施工單位派員規劃釘椿,並於危險地點預為樹立標 誌,以示警戒。
二十<p />二、推(挖)土機作業時,施工單位負責現場之工作人員應赴現場(如 因故離開時,可請施工地農友協助)督導施工,以策機械及人員之 安全,並從事作業時數及施工品質之簽證事宜。
二十<p />三、各分局應於每月五日前,填妥上月之施工機械作業月報表三份,兩 份報本局,一份存分局備查。
二十<p />四、本局推(挖)土機禁止協助從事營利性施工作業。
二十<p />五、本局推(挖)土機之保養維護分為四級,<p />一、二級保養由分局督導 駕駛辦理,三級以上保養則由本局負責辦理。
二十<p />六、推(挖)土機故障時,駕駛應詳加檢查其故障原因並檢修之,無法 檢修時,應立即通知分局及連繫本局派員修護。
二十<p />七、本局有關推(挖)土機所用工具零件,物料等應由管理人員設卡分 類負責管理,並隨時保持正確之記錄,員工於領用時應先填妥領物 單,核准後領用。管理人員應善盡管理之責,如無故遭受損壞 或損 失時,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