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品質績優分局評選作業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本局所屬分局( 以下簡稱分局) 辦理之工程品質,激勵同仁工作士氣,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
<p />二、本評選作業時程為每年一月底前由分局提送相關資料,並於三月底前 由本局召開評選會議。
<p />三、本局設置工程品質績優分局評選小組,評選委員九至十二人,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分內聘委員五人,由本局總工 程司、保育治理組組長、農村建設組組長、監測管理組組長及政風室 主任兼任,外聘委員三至六人。外聘委員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派, 為具有工程經驗之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幕僚作業由保育治理組指派人員兼任,負責資料彙整、評選會議召開 、成績計算與結果核定等事宜。
<p />四、評選作業程序如下: <br />(一)資料提送:各分局提送前一年工程查核、本局工程督導、本局抽驗 工程品質、分局督導轄區委託或補助工程品質、節能減碳及自行測 設推動情形之成績,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品質績 優分局評選評分表」(附件)進行評分並檢附佐證資料,由本局彙 整後進行評選。 <br />(二)分局評分項目及權重如下: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查核之工程平均分數,占百分之二十五。 2.本局督導小組督導之工程平均分數,占百分之三十五。 3.本局委託之專業服務廠商抽驗工程品質,占百分之十五。 4.督導轄區委託或補助工程品質及工程數量,占百分之十。(需檢附 佐證資料) 5.節能減碳執行情形績效,占百分之五。(需檢附佐證資料) 6.自行測設執行情形之績效,占百分之十。(需檢附佐證資料) 7.分局若無工程會及農委會查核分數者,該權重併入本局督導小組督 導之工程平均分數權重計算。 8.以上六項成績由分局評分後,送本局評選。 <br />(三)本局評選項目如下: 1.分局督導轄區委託或補助工程、節能減碳及自行測設執行績效與成 果。 2.分局評選年度獲工程會頒發金質獎,特優者每件總分加八分、優等 者每件總分加五分。 3.分局評選年度獲農委會頒發優良農建工程獎者每件總分加二分、入 圍獎者總分加一分;並以總分加五分為限。 4.分局如有工安意外發生,依第一級、第二級及第三級工程事故,每 件分別扣總分一分、三分及五分。 5.如有工程品質相關事件經媒體報導致影響機關形象及信譽,分局未 善盡處理之責,至多扣總分五分。 6.另如有工程品質有關之風紀事件發生者,視情節予以扣分,且不得 評選為績優分局。 7.本局依以上五項進行成績計算後,由工程品質績優分局評選小組及 局長進行綜合考評。
<p />五、經核定工程品質績優前二名之分局,本局得於適當之公開場合予以表 揚並頒發獎項。 <br />(一)獲選為工程品質績優分局者,主辦課課長記嘉獎二次,相關業務承 辦人員最高得記功一次。 <br />(二)獲選為工程品質績優分局者,第一名頒發新台幣五萬元獎勵品、第 二名頒發新台幣三萬元獎勵品。
<p />六、經本局評選成績未達八十分者,該分局應提出專案檢討,提本局主管 會報報告,並減少年度執行計畫經費及工程管理費專案補助。
<p />七、相關所需支出及獎項費用,由相關工程計畫之工程管理費或業務費項 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