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非營業特種基金運用督導考核注意事項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督導考核主管非營業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p />二、各基金管理機構每半年應依業務情形核實編造所管基金之分期實施計 畫及收支估計表,於每期開始二十日內陳報本會核定。各項估計數與 預算目標差異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各基金管理機構應於上述表內填寫 差異原因分析;差異金額占基金總支出預算達百分之二以上者,並應 以書面說明對基金運作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本會審查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時,除應注意預算之控制及執行 規定外,並應就各項估計數與預算目標差異情形,審核分析其原因; 如有重大差異或情形特殊,可能造成基金運作困難者,本會應召開會 議,由該基金管理機構於會議上進行專案報告。 本會於收到各基金之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後,應於二十日內核 定,並轉送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及財政部備查。 各基金於預算執行期間,遇有重大變動時,應即修正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並陳報本會核定。 <p />三、各基金管理機構執行基金預算期間有須併年度決算及補辦預算者,應 依預算法、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其 須報本會或行政院核定者,應詳述須於年度內辦理之原因、所需動支 經費科目與金額計算內容明細、該科目預算已執行情形及無法於預算 總額內調整支應之情形。 各基金經核定補辦預算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該項目執行情 形送本會會計室,作為嗣後年度預算編列及補辦預算核定之參考。 <p />四、各基金如有補(捐)助民間團體或個人款項者,各基金管理機構應依中 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 ,按補(捐)助事項性質,擬訂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本會 核定。 <p />五、各基金年度預算如有編列現金解繳國庫,於編列歲入分配預算案時, 屬以前年度賸餘部分應分配於一月份;屬當年度賸餘部分應於七月份 及十二月份各半分配,本會於收到各該月份報表時應注意其是否依規 定繳庫。 <p />六、各基金管理機構應按月編製會計月報,並於次月十日前報送本會彙編 ,本會應於次月十二日前將彙編基金會計月報分送行政院主計處、審 計部及財政部。 前項會計報告應就收支、餘絀、業務計畫及購建固定資產預算執行情 形詳予檢討,如實際數與預算分配數差異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各基金 管理機構應敘明理由檢討改進。 <p />七、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赴各基金管理機構訪查或查 核預算執行、決算或基金運用情形。 <p />八、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績效及計畫執行進度,應作為核列以後年度預算 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