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固定式土石流觀測站建置作業要點
<p />一、目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固定式土石流 觀測站(以下簡稱觀測站)建置之作業方式,訂定可供依循之規定, 以利持續蒐集全國土石流觀測資料,並作為相關警戒基準值分析、警 戒作業執行之重要參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p />二、適用對象 本作業要點適用於觀測站之新建或遷建,與其儀器設備之建置及調整 作業。
<p />三、建置需求性評估程序 <br />(一)初評: 1.新建站區域初評:該區域或鄰近地區尚無代表性觀測站,經本局土 石流防災中心評估有建站必要,且符合以下條件者,得辦理建站評 估作業。 (1)為本局已公布之土石流潛勢溪流,或近一年曾發生土石流災害之 溪流,但尚未納入土石流潛勢溪流公布名單者。 (2)擬建站區域屬土石流頻發區,且站址具代表性,能代表該區域及 鄰近類似條件區域的自然環境。 2.遷建站區域初評: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辦理遷建站評估作業。 (1)觀測站運作達五年以上(含五年)且短期無災害之虞者。 (2)觀測站因其他原因須變更地點者。 <br />(二)複評: 1.複評作業由本局土石流防災中心邀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辦理現地 勘查,並撰寫評估報告,其內容應含站址選定及儀器設備初步規劃。 2.新建站複評之評估項目應包括崩塌規模、上游集水區坡度、岩性、 材料破碎程度及植生等項。 3.遷建站複評結果可採下列方式擇一: (1)全站拆遷:觀測站經評估無繼續觀測必要者,得辦理拆除作業或 遷移他處。 (2)部分調整:為因應觀測業務需求,得調整觀測站儀器屋及儀器設 備之位置、數量、型式等。 評估報告經本局召開審議會議審查有新建、遷建及調整儀器設備必要 者,優先納入年度計畫,據以執行。
<p />四、站址選定原則 觀測站站址選定評估項目應考量用地、電力、通訊及交通可及性等條 件。
<p />五、觀測站儀器設備建置及調整原則 <br />(一)觀測站建站儀器設備之建置規劃應考量以下項目: 1.儀器設備功能 2.儀器設備設置位置適宜性 3.儀器屋型式 4.電力及通訊傳輸方式 <br />(二)觀測站遷站作業之儀器設備之建置規劃應考量以下項目: 1.儀器設備功能 2.儀器設備汰換年限 3.儀器設備設置位置適宜性對已達汰換年限之儀器,應逐年進行更換。
<p />六、附則 為辦理各項評估作業執行細節,本局得另訂相關作業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