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統計調查員管理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合理有效運用農業統計調查人 力,增進農業統計調查作業效率,提升調查結果精確度,特訂定本要 點。 <p />二、本要點所稱農業統計調查員,係指本會編列預算僱用,派駐本會暨所 屬機關承辦農業統計調查業務之人員。 <p />三、農業統計調查員所辦理之統計調查工作,以本會統計室所規劃者為範 圍;其他未經本會統計室同意者不得兼辦。 <p />四、農業統計調查員執行農業統計調查業務時,應受所在機關統計主管之 指揮監督及各該調查主辦機關之指導,如因調查事務發生不同意見時 ,由本會統計室協調處理。 <p />五、農業統計調查員之員額,由本會依據農業統計調查業務實際需要逐年 編列員額預算,予以調整配置本會暨所屬機關執行任務。 <p />六、農業統計調查員初次遴用之條件與程序如下: <br />(一)遴用條件: 1.高級農職、商職畢業或大專院校主修或輔修農業經濟、統計、會 計或相關科系畢業或肄業者。 2.體能、語言、態度等基本條件,能勝任實地訪問調查工作者。 3.熟悉一般電腦軟體操作者。 <br />(二)遴用程序: 1.農業統計調查員之僱用,由本會或指定之所屬機關遴用,其方式 以公開甄試為原則,經錄取後由遴用機關(由所屬機關遴用者, 應先報本會備查)簽約僱用,分別派駐本會或所屬機關。 2.曾擔任農業統計調查工作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經簽報本會首 長同意後,得優先進用。 <p />七、農業統計調查員之待遇酬勞費標準及給酬、給假方式如下: <br />(一)農業統計調查員薪點,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規 定辦理,薪點折合率則依有關規定折算。年終工作獎金按有關規定 發給。 <br />(二)農業統計調查員執行任務期間,由所在機關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 康保險,所需經費由本會支付。 <br />(三)離職儲金之提撥及給與,由本會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 與辦法規定辦理。 <br />(四)農業統計調查員請假適用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 定辦理。 <br />(五)農業統計調查員每月之薪資及其他各項給與,由所在機關依規定造 冊送本會核撥轉發。 <p />八、農業統計調查員之工作任務如下: <br />(一)統計調查之實地訪查、催詢、收表與調查表管理事項。 <br />(二)統計調查表之審核與複查事項。 <br />(三)統計調查表之整理、編碼與鍵入電腦檔等事項。 <br />(四)統計調查行政與事務工作之協辦事項。 <br />(五)其他交辦農業統計事項。 <p />九、農業統計調查員之管理與考核: <br />(一)農業統計調查員應依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約僱人員給假規定接受所在 機關之人事管理。 <br />(二)農業統計調查員執行各項農業統計調查工作,應按各項調查規定之 期限及方法確實辦理,如有違反規定者,所在機關應視情節輕重, 報本會核備後,予以適當懲處或解僱,其涉及刑責者,並依法處理 。 <br />(三)農業統計調查員之考核,依本會訂定之約聘僱人員考核作業要點辦 理之。 <br />(四)對年滿六十五歲或罹患重病、行動不便及其他原因等,無法繼續勝 任農業統計調查工作者,所在機關應報本會核備後予以解僱,另行 遴選適當人員遞補。 <p />十、農業統計調查員離職時,應將工作上持用之一切文件、表冊、圖書、 物品等列冊移交,如有毀損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十<p />一、農業統計調查員由本會或指定之所屬機關簽約僱用,契約書內容應 包括: <br />(一)僱用起訖時間。 <br />(二)工作內容及標準。 <br />(三)僱用報酬及給酬、給假方式。 <br />(四)受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 <br />(五)其他必要事項。 十<p />二、農業統計調查員之訓練,由本會統計室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必要 時得併同相關農業統計調查講習辦理。 十<p />三、農業統計調查員執行農業統計調查任務發生意外時,除依勞工保險 法令規定辦理外,主辦統計調查機關得視情況酌致撫慰金。 十<p />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暨 有關規定辦理。 十<p />五、(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