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為推動山坡地開發、保育及利用,特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山坡地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第2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綜合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並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為管理機關。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p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p />二、國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林木砍伐收入。<p />三、國有森林用地、原野地之租金收入及放領地地價收入。<p />四、辦理推、挖土機作業收入。<p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p />六、其他有關收入。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p />一、以貸款方式作為山坡地保育利用循環運用。<p />二、國有森林用地解除後林木砍伐所需分擔之支出。<p />三、國有森林用地、原野地放租及放領所需支出。<p />四、辦理山坡地水土保持、緊急災害搶修及國有山坡地查定所需支出。<p />五、辦理推、挖土機作業所需支出。<p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p />七、其他有關支出。第6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7條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8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9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0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第11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