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動力漁船所有人獎勵保險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精省概括承接原臺灣省業務,保障漁業安全 ,訂定本要點。 <p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業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 <p />三、總噸位未滿一百之動力漁船(舢舨、漁筏)之所有人,投保漁船保險 (含附加火險),一百年度依下列規定補助保險費: <br />(一)總噸位未滿二十者,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七十。 <br />(二)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五十者,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五十。 <br />(三)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者,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四十。 娛樂漁業漁船,準用前項辦理。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生效前,已投保漁船保險者, 依修正前規定辦理。但依修正後規定補助保險費較高者,依修正後規 定辦理。 <p />四、總噸位未滿一百之動力漁船(舢舨、漁筏)之所有人,投保漁船保險 (含附加火險),其受補助全年保險費累計未逾七次者,自一百零一 年度起得依第五點或下列規定補助保險費: (一) 總噸位未滿五,補助全額,最高新臺幣四千元。 (二) 總噸位五以上未滿十,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七十,最高新臺 幣六千元。 (三) 總噸位十以上未滿二十,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七十,最高新 臺幣二萬元。 (四) 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五十,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五十,最高 新臺幣五萬元。 (五) 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四十,最高 新臺幣十五萬元。 娛樂漁業漁船,準用前項規定。 <p />五、總噸位未滿一百之動力漁船(舢舨、漁筏)之所有人,投保漁船保險 (含附加火險),曾受補助全年保險費累計逾七次者,自一百零一年 度起依下列規定補助保險費: (一) 總噸位未滿二十,補助全年保險費新臺幣四千元。 (二) 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五十,補助全年保險費新臺幣六千元。 (三) 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補助全年保險費新臺幣八千元。 漁船保險應繳納保險費低於前項補助金額者,以應繳納保險費金額為 補助上限。 娛樂漁業漁船,準用前二項規定。 <p />六、一百年度投保之漁船保險,被保險人申請補助保險費應委託保險人於 保險期間內檢附請撥明細表及下列文件,送轄區漁會函轉本署請撥保 險費補助款: <br />(一)申請保險費補助款委託書。 <br />(二)保險單副本。 <br />(三)要保書影本。 <br />(四)漁業執照影本。 <br />(五)船舶檢查證書或小船執照影本。 <br />(六)領款收據。 保險費補助款有退補情形者,被保險人應委託保險人檢附批單及保險 單影本,向本署辦理退補事宜。 <p />七、自一百零一年度起投保之漁船保險,被保險人申請補助保險費應於保 險期間內提出申請。但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者 ,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送請轄區漁會辦理初審: (一) 保險單副本。 (二) 漁業執照影本。 (三) 保險期間繳費證明單。 區漁會初審後彙整申請案件,於每月底前造冊函送本署辦理複審。同 一漁船主,同艘漁船(舢舨、漁筏)每年限申請一次。 經本署複審符合規定者,該漁船保險補助款撥付區漁會轉發予被保險人。 <p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級漁會,應勸導並協助動力漁船所有人投 保漁船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