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度漁船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
一九十年度漁船(含舢舨,以下統稱漁船)之收購、處理及相關配合措
施,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二漁船收購之登記、審核、撥款及相關配合措施或後續處理事宜,由船
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申請登記或聯繫事宜,必
要時得委託當地區漁會協助辦理。
三收購漁船之條件
<br />(一)漁船船主申請漁船收購登記時,需持有有效漁業執照;或經該漁船
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換發漁業執照,而尚在展延期限內者。
<br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購
1漁船之主、副機或船外機已拆卸者(無動力舢舨除外)。
2漁船已滅失者。
3漁船已辦妥保留汰建資格者。
4漁船已設定擔保抵押,且未能提出債權人同意塗銷之證明文件者
。
5屬加工船、公務船或未具汰建資格之漁船者。
6漁船船殼未標示船名、統一編號、或標示與漁業證照登載不符者
。
7漁船違規尚未處分或已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四登記收購漁船之時間及地點
自公告日起至九十年九月十五日止,向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其委託之區漁會辦理登記。
五漁船之收購順位
<br />(一)第一順位:以拖網漁業為主漁業,且總船噸數未滿二十噸之漁船;
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兼營鱙漁業,不分噸數之各類型漁船。
<br />(二)第二順位:以拖網漁業為主漁業,且總船噸數在二十噸以上未滿五
十噸之漁船。
<br />(三)第三順位:以拖網漁業為主漁業,且總船噸數在五十噸以上未滿一
百噸之漁船。
<br />(四)第四順位:以拖網漁業為主漁業,且總船噸數在一百噸以上之漁船
。
<br />(五)第五順位:前述順位以外之其他漁船。
<br />(六)同一順位中,原則以下水日期早者為優先。倘下水日期相同或無法
判定下水日期者,由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公平公
開原則抽籤決定。
六收購漁船之計價標準
<br />(一)計價原則
1以汰舊噸數為計價單位,計價前應先將登記收購漁船汰舊噸數之
小數點以下數字依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總汰舊噸數未滿一噸之
漁船或舢舨,均以一噸計算。
2汰舊噸數在一百噸以下之漁船,每艘漁船依不同之汰舊噸數級距
(以下簡稱噸級)分別計算價格,再將不同噸級之價格加總,即
為該艘漁船之收購價格。
3汰舊噸數在一百零一噸以上之漁船,每艘漁船不分漁業種類及噸
級,以其每噸之平均價格乘以汰舊噸數,即為該艘漁船之收購價
格。
<br />(二)一百噸以下之漁船
1一般漁船(非八十一年度公告核准改營拖網漁業之漁船)
(1)第一噸至第五噸,每噸以新臺幣五萬元計算。
(2)第六噸至第十噸,每噸以新臺幣四萬元計算。
(3)第十一噸至第二十噸,每噸以新臺幣三萬元計算。
(4)第二十一噸至第五十噸,每噸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計算。
(5)第五十一噸至第一百噸,每噸以新臺幣二萬元計算。
2八十一年度公告核准改營拖網漁業之漁船
(1)該漁船具有汰舊噸數部分與一般漁船之計價標準相同。
(2)該漁船未具汰舊噸數部分,依一般漁船汰舊噸數之計價標準百
分之九十計算。
<br />(三)一百零一噸以上之各類型漁船
不分漁業種類及噸級,每噸平均以新臺幣一萬八千元計算。惟其收
購價格較同類型汰舊噸數一百噸漁船之收購價格低者,可擇優以該
一百噸漁船之收購價格為其收購價格。
<br />(四)每艘漁船收購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七百萬元整。
<br />(五)本(九十)年收購漁船計價標準一覽表及漁船收購價格計算範例,
詳如附件<p />一、二。
附件一90年度100噸以下漁船不同噸級收購計價標準一覽表
單位:元(新臺幣)/汰舊噸數
┌────┬──────┬──────────────────┐
│汰舊噸│一般漁船(舢│81年度核准改營拖網漁業漁船之計價標準│
│數級距│舨)之計價標├──────┬───────────┤
││準│具有汰舊噸數│未具汰舊噸數部分│
│││部分││
│││(註1)││
├────┼──────┼──────┼───────────┤
│第1噸│││一累計前二分之一汰舊│
│至│5萬元/噸│5萬元/噸│噸數後,再依前述不│
│第5噸│││同噸級計價標準之90│
├────┼──────┼──────┤%計算此部分之收購│
│第6噸│││價格。│
│至│4萬元/噸│4萬元/噸│二例如「具二分之一汰│
│第10噸│││舊噸數」為36噸時│
├────┼──────┼──────┤,則此部分噸數即自│
│第11噸│││第37噸開始計算至│
│至│3萬元/噸│3萬元/噸│第72噸。故第37│
│第20噸│││噸至第50噸計14│
├────┼──────┼──────┤噸之計價標準為2│
│第21噸│2萬5千元│2萬5千元│萬5千元/噸×90│
│至│/噸│/噸│%;第51噸至第7│
│第50噸│││2噸計22噸之計價│
├────┼──────┼──────┤標準為2萬元/噸│
│第51噸│││×90%。│
│至│2萬元/噸│2萬元/噸││
│第100噸││││
│(註2)││││
└────┴──────┴──────┴───────────┘
註1:81年度核准改營拖網漁業之漁船具有二分之一之汰舊噸數。
註2:一百零一噸以上之各類型漁船,不分漁業種類及噸級,以每噸平均
一萬八千元乘以其汰舊噸數,即為該艘漁船之收購價格。惟其收購
價格較同類型汰舊噸數一百噸漁船之收購價格低者,可擇優以該一
百噸漁船之收購價格為其收購價格。
附件二90年度漁船收購價格計算範例
範例一汰舊噸數在一百噸以下之一般漁船
一基本資料
船名:順利一號漁船統一編號:CT3-6666
下水日期:71年9月3日
總船噸數:27.65噸
船體甲板上曾改造增加1.2噸之艙間,並未補足汰舊噸數
。
二收購價格計算
1本船在71年9月3日下水,因係以71年7月16
日後之新丈量法丈量,故無須加計30%。
2總船噸數–改造時未補足汰舊噸數之噸數=汰舊噸數
即27.65噸–1.2噸=26.45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次)為27噸
3依本作業程序之分級,27噸可分為公下之不同噸級:
第一噸級(第一噸至第五噸)5萬元×5(噸)=25萬
元
第二噸級(第六噸至第十噸)4萬元×5(噸)=20萬
元
第三噸級(第一一噸至第二○噸)3萬元×10(噸)=
30萬元
第四噸級(第二一噸至第第五○噸)
本範例自第21噸開始計算至第27噸,故此噸級有7
噸2.5萬元×7(噸)=17.5萬元
三總計收購賈格為25萬元+20萬元+30萬元+17.5萬
元=92.5萬元
範例二汰舊噸數在一百噸以下之八十一年度改營拖網漁業漁船
一基本資料
船名:順利二號漁船統一編號:CT4-7777
下水日期:68年9月30日
總船噸數:74.66噸
船體未經過改造
二收購價格計算
1因本船為81年度改營拖網漁業之漁船,故其具有二分之
一之汰舊噸數;而其餘二分之一之噸數,依本作業程序規
定,係於累計前二分之一之汰舊噸數後,依汰舊噸數計價
標準之90%計算。
2另本船係在68年9月30日下水,因係以71年7
月16日前之舊丈量法丈量,故其汰舊噸數應以其總船噸
數加計30%後,再乘以1/2。
3總船噸數×130%×1/2=汰舊噸數。
即74.66噸×1.3×1/2=97.058噸×1/2=48.529
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49噸
4具汰舊噸數部分
依本作業程序之分級,49噸可分為以下之不同噸級:
第一噸級(第一噸至第五噸)5萬元×5(噸)=25萬元
第二噸級(第六噸至第十噸)4萬元×5(噸)=20萬元
第三噸級(第十一噸至第二十噸)3萬元×10(噸)=30
萬元
第四噸級(第二十一噸至第五十噸)
本範例自第21噸開始計算至第49噸,故此噸級有29
噸2.5萬元×29(噸)=72.5萬元
此部分收購價格計25萬元+20萬元+30萬元+72.5
萬元=147.5萬元
5其餘二分之一之噸數部分
(1)依本作業程序,應先累計前二分之一之汰舊噸數後,本
項噸數再依汰舊噸數計價標準之90%計算。
(2)本範例漁船應自第50噸開始計算48噸(48噸係由
97.058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97噸,再扣掉汰舊
噸數49噸而來)至第97噸,可分為以下之不同噸級
:
第四噸級(第二十一噸至第五十噸)
本範例自第50噸開始計算至第50噸,故此噸級有1
噸2.5萬元×1(噸)×90%=2.25萬元
第五噸級(第五十一噸至第一百噸)
本範例自第51噸開始計算至第97噸,故此噸級有47
噸2萬元×47(噸)×90%=84.6萬元
此部分收購價格計2.25萬元+84.6萬元=86.85萬元
三總計收購價格為147.5萬元+86.85萬元=234.35萬元
範例三汰舊噸數在一百零一噸以上之各類型漁船
一基本資料
船名:順利三號漁船統一編號:CT4-8888
下水日期:70年3月6日
總船噸數:98.33噸
船體未曾改造。
主漁業種類:單船拖網漁業(非屬八十一年度改營拖網漁業
漁船)
二收購價格計算
1本船在70年3月6日下水,因係以71年7月16
日前之舊丈量法丈量,且船體未曾改造,故其汰舊噸數應
以其總船噸數加計30%計算。
2總船噸數×130%=汰舊噸數。
即98.33噸×1.3=127.829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
128噸,屬汰舊噸數在一百零一噸以上之各類型漁船
3依本作業程序,在一百零一噸以上之各類型漁船,不分漁
業種類及噸級,每噸平均以1萬8千元計算。
即收購價格為1.8萬元×128(噸)=230.4萬元
4另依本作業程序,一百零一噸以上之漁船,其收購價格較
同類型汰舊噸數一百噸漁船之收購價格低者,可擇優以該
一百噸漁船之收購價格為其收購價格。而本範例漁船主漁
業種類為單船拖網漁業(非屬八十一年度改營拖網漁業漁
船),故以汰舊噸數一百噸之一般漁船收購價格如下:
第一噸級(第一噸至第五噸)5萬元×5(噸)=25萬元
第二噸級(第六噸至第十噸)4萬元×5(噸)=20萬元
第三噸級(第十一噸至第二十噸)3萬元×10(噸)=30
萬元
第四噸級(第二十一噸至第五十噸)2.5萬元×30(噸)
=75萬元
第五噸級(第五十一噸至第一百噸)2萬元×50(噸)=
100萬元
汰舊噸數一百噸之一般漁船收購價格為25萬元+20萬
元+30萬元+75萬元+100萬元=250萬元
5250萬元>246.6萬元
汰舊噸數100噸之一般漁船收購價格>每噸平均1萬8
千元計算之收購價格
三故本範例收購價格得擇優為250萬元。
七申請登記收購漁船需檢附之文件
<br />(一)共同文件
1收購漁船申請書(附件三)。
2漁業執照影本。
<br />(二)船舶證明文件(需檢送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1二十噸以上之漁船:船舶噸位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查紀
錄簿。
2未滿二十噸之漁船:小船執照。
<br />(三)其他文件(依實際需要選送)
1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換發漁業執照期限之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2債權人同意塗銷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參考格式如附件四)。
<br />(四)以上檢送影本之文件,由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
委託之區漁會核對正、影本無誤後,由承辦人員於影本核章、填註
日期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後,將正本退還申請人。
附件四
證明書(參考格式)
號漁船(CT)船主君擬向縣(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登記收購漁船,因該漁船擔保抵押尚未塗銷,
經與本行(庫)協議,雙方同意於交船前清償貸款及完成抵塗銷事宜,特
此證明。
此致
縣(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
行(庫)名稱
代表人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八登記收購漁船之審核程序
<br />(一)收購漁船之申請案,由受理申請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書面
審核(附件五)。倘相關文件不足需補件者,請於公告期限結束前
完成補件。
<br />(二)上述審核合格之漁船,由辦理審核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收購
順位分別造冊(附件六)排定收購優先順序後,將核定結果分別以
書面通知登記收購漁船之船主,並請當地區漁會張貼公告週知。倘
符合收購資格之漁船所需收購經費超出預算時,審核之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得排定後補收購名冊。
<br />(三)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本作業程序公告期限結束後三日內,估
計本年度該縣(市)所需最高之收購經費(格式如附件七),傳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傳真號碼:(○二)
二三八九—三一五八)彙整。
附件五90年度登記收購漁船審核表
登記日期:年月日
一基本資料登記編號:號
┌──────┬───────┬───────┬───────┐
│漁船統一編號│漁船名│船主姓名│主漁業│
├──────┼───────┼───────┼───────┤
│││││
└──────┴───────┴───────┴───────┘
二收購漁船資格書面審查(請承辦人員勾選,必要時可於說明欄說明)
┌────┬──────────┬────────┬─┬───┐
│審核項目│審核內容│收購資格│說│審核人│
││││明│員核章│
├────┼──────────┼───┬────┼─┼───┤
│漁業執照│□有效期限至年月│□合格│□不合格│││
││日止│││││
││□經主管機關核准展延│││││
││發漁業執照期限至│││││
││年月日止│││││
││□有效期限已逾期或持│││││
││無效之執照│││││
├────┼──────────┼───┼────┼─┼───┤
│船舶所有│□未設定擔保抵押,或│□合格│□不合格│││
│權│已設定擔保抵押,並│││││
││提出債權人同意塗銷│││││
││證明│││││
││□設定擔保抵押,未能│││││
││提出同意塗銷證明│││││
├────┼──────────┼───┼────┼─┼───┤
│違規處分│□尚無違規未處分之紀│□合格│□不合格│││
│情況│錄│││││
││□違規尚未處分或處分│││││
││尚未執行完畢│││││
├────┼──────────┼───┼────┼─┼───┤
│其他│□非屬加工船或公務船│□合格│□不合格│││
││□非屬未具汰建資格之│││││
││漁船│││││
├────┼──────────┼───┴────┴─┼───┤
│資格審核│□不符合收購資格不予│││
│結果│收購│理由:││
│├──────────┤││
││□符合收購資格│││
├────┼───────┬──┼─────┬────┼───┤
│核定││主管││審核人員││
│││簽章││簽章││
└────┴───────┴──┴─────┴────┴───┘
三收購漁船有關資料(符合收購資格者,請承辦人員繼續查核勾選或查
填以下資料)
┌────┬───────────────────┬─────┐
│查填項目│查填內容│說明或備註│
├────┼───────────────────┼─────┤
│鱙漁業│□經核准兼營;□未兼營││
├────┼───────────────────┼─────┤
│拖網網具│登記領;執照核准領│*屬拖網漁│
│││船時請填│
│││寫此欄│
├────┼───────┬────┬──────┼─────┤
│總船噸數│噸│下水日期│年月日││
├────┼───────┴────┴──────┼─────┤
│汰舊噸數│□未經改造;或改造時,已補足汰舊噸數或││
││無須補汰舊噸數││
││□經改造,未補足汰舊噸數,計噸││
│├───────────────────┤│
││□以71年7月16日前丈量法丈量││
││(總船噸數–經改造未補足之汰舊噸數)×││
││130%=汰舊噸數(註)││
││()×││
││130%=││
││□以71年7月16日後丈量法丈量││
││(總船噸數–經改造未補足之汰舊噸數)×││
││130%=汰舊噸數(註)││
││()×││
││130%=││
│├───────────────────┤│
││□為81年度改營拖網漁業漁船,具有二分││
││之一汰舊噸數││
││□非屬81年度改營拖網漁業漁船││
│├───────────────────┤│
││審核結果:汰舊噸數噸││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後為噸││
││(屬81年改營拖網漁船者,其未具汰舊噸││
││數部分噸)││
└────┴───────────────────┴─────┘
註:屬81年改營拖網漁船者,其汰舊噸數應再乘以二分之一。而其未具
汰舊噸數部分,則以總數減去四捨五入後之汰舊噸數計算。如總數為
37.25噸,則汰舊噸數為18.625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19噸
,而其未具汰舊噸數部分則以37.25–19=18.285,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後為18噸。
四審核結果
┌─┬─────────────────────────────
│收│□第一順位以拖網漁業為主漁業,且總船噸數未滿20噸之漁船
│購│;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兼營鱙漁業,不分噸數之各類
│順│型漁船
│位│□第二順位以拖網漁業為主漁業,且總船噸數在20噸以上未滿
││50噸之漁船
││□第三順位以拖網漁業為主漁業,且總船噸數在50噸以上未滿
││100噸之漁船
││□第四順位以拖網漁業為主漁業,且總船噸數在100噸以上之
││漁船
││□第五順位前述順位以外之其他漁船
├─┴─────────────────────────────
│收購價格計算(以下均以小數點下四捨五入後之噸數計算)
├───────────────────────────────
│□汰舊噸數在一百噸以下之一般漁船汰舊噸數
│
│第一噸級(第1噸至第5噸)5萬元×(噸)=萬
│第二噸級(第6噸至第10噸)4萬元×(噸)=萬
│第三噸級(第11噸至第20噸)3萬元×(噸)=萬
│第四噸級(第21噸至第50噸)2.5萬元×(噸)=萬
│第五噸級(第51噸至第100噸)2萬元×(噸)=萬
│
│共計萬千百元
│──────────────────
├───────────────────────────────
│□汰舊噸數在一百噸以下之81年度改營拖網漁業之漁船
│汰舊噸數
│
│第一噸級(第1噸至第5噸)5萬元×(噸)=萬
│第二噸級(第6噸至第10噸)4萬元×(噸)=萬
│第三噸級(第11噸至第20噸)3萬元×(噸)=萬
│第四噸級(第21噸至第50噸)2.5萬元×(噸)=萬
│第五噸級(第51噸至第100噸)2萬元×(噸)=萬
│小計萬
│
│共計萬千百元
│──────────────────
│
│*未具汰舊噸數部分:※需先累計前二分之一之汰舊噸數後,再計算此
│噸數
│第一噸級(第1噸至第5噸)5萬元×(噸)×90%=萬
│第二噸級(第6噸至第10噸)4萬元×(噸)×90%=萬
│第三噸級(第11噸至第20噸)3萬元×(噸)×90%=萬
│第四噸級(第21噸至第50噸)2.5萬元×(噸)×90%=萬
│第五噸級(第51噸至第100噸)2萬元×(噸)×90%=萬
│小計萬
│
│ 共計萬千百元
│──────────────────
├───────────────────────────────
│□汰舊噸數在一百零一噸以上之各類型漁船汰舊噸數
│
│本船類別□一般漁船
│□八十一年度改營拖網漁業漁船
│1.8萬元×(噸)=萬千百
│
│同漁類型汰舊噸數一百噸漁船之收購價格(B):
│□一般漁船250萬0千0
│□八十一年度改營拖網漁業漁船250萬0千0
│
│A或B價格擇優為為千百元
│─────────────────────
├───────────────────────────────
│
│本船核定收購價格:萬千百元整
│
├─┬─────────┬─┬───────┬─┬───────
│核││主││審│
│││││核│
│││管││人│
│││││員│
│││簽││簽│
│││││章│
│定││章│││
└─┴─────────┴─┴───────┴─┴───────
┬─┬─┐
│同│第│
│順││
│位││
│內││
│排││
│序│號│
│││
│││
│││
│││
┴─┴─┤
│
────┤
噸│
│
千百元│
千百元│
千百元│
千百元│
千百元│
│
│
│
────┤
│
噸│
│
千百元│
千百元│
千百元│
千百元│
千百元│
千百元│
│
│
│
│
部分之│
│
千百元│
千百元│
千百元│
千百元│
千百元│
千百元│
│
│
│
────┤
噸│
│
│
│
元(千)│
│
│
百元│
百元│
│
│
│
────┤
│
│
│
────┤
│
│
│
│
│
│
│
────┘
附件六
90年度縣市登記收購漁船審核合格第順位名冊
┌──┬───┬──┬───┬──┬──┬──┬───┬───┐
│交船│漁船統│漁船│漁船主│漁業│總船│汰舊│材質│備註│
│序號│一編號│名稱│姓名│種類│噸數│噸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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