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北太平洋海域魷釣、棒受網漁船及運搬船請領作業證明書要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障漁船作業安全及維持漁區 秩序,依據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赴北太平洋作業之魷釣、棒受網漁船及運搬船出港後,除不得違 規侵入他國經濟海域外,船主須對我國與日本達成經濟水域協議而訂 定之相關規定必須完整通知船長,並與船長確實遵守,且由船主及船 長開立切結書。 三申請赴北太平洋作業之魷釣、棒受網漁船及運搬船,在申領作業證明 書前,需先投保(PI)污染及碰撞責任險並提供保單,以憑辦理。 四申請赴北太平洋作業之魷釣、棒受網漁船及運搬船,在申領作業證明 書前,必須安裝漁船監控系統(具有船位自動回報及漁獲資料回報功 能)及填妥船長簽名授權書(如附件)並經測試能自動回報。 五漁船出海期間,漁船監控系統必須全程維持正常運作,且必須每天透 過衛星,將船位及漁獲資料於本會漁業署指定時間自動傳回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一次。 六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違反第五點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 定核處外,其漁船漁獲資料未傳回者,不予核發漁獲返台簽證。 七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船每年漁季作業期間(取得作業證明書出港至作 業結束返港)漁船透過漁船監控系統,自動回報船位紀錄中斷日數累 計達二十日或蓄意進入他國經濟水域作業者,不得申領次年作業證明 書。 八違反第二點侵入他國經濟水域致遭扣押等違規情節重大者,得依漁業 法第十條撤銷其兼營棒受網漁業經營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