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
<p />一、依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條規定訂定本會主管之八斗子漁港、正濱漁港 、安平漁港、前鎮漁港、烏石漁港、南方澳漁港、新竹漁港、梧棲漁 港及東港鹽埔漁港等九處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以下簡稱漁港管 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基準如下: <br />(一)海上遊樂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br />(二)公務船舶:免予收費。 <br />(三)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 1.交通船: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計收。 2.工作船: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十二元計收。但工作船為提供漁船 進出港拖船服務者,減半計收。 3.其他船舶(包括外籍漁船):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計收。 <br />(四)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 1.碼頭水深為低潮位以下三公尺(包括三公尺)以內者:按每公尺 每月新臺幣五百元計收。 2.碼頭水深超過低潮位以下三公尺至五公尺(包括五公尺)以內者 :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3.碼頭水深超過低潮位以下五公尺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 百元計收。 <p />二、漁港管理費由各受託代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