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核發鰻魚出口同意書注意事項
<p />一、申請出口活鰻(C.C.C.號列:0301.92.10.10.1)、鰻魚,生
鮮或冷藏(C.C.C.號列:0302.66.00.00.6)、冷凍鰻魚(C
.C.C.號列:0303.76.00.00.3)、鰻魚雜碎,生鮮或冷藏(C
.C.C.號列:0304.10.20.10.5)、生鮮或冷藏鰻魚片及魚肉(
不論是否經剁細)(C.C.C.號列:0304.10.90.20.8)、冷凍
鰻(白鰻、鱸鰻)魚片(C.C.C.號列:0304.20.90.15.3)、冷
凍鰻魚漿(C.C.C.號列:0304.90.11.00.1)、鰻魚雜碎,冷凍
(C.C.C.號列:0304.90.90.10.3)、已調製或保藏鰻魚,整條
或片塊(剁碎者除外),冷凍者(C.C.C.號列:1604.19.10.11.
2)、已調製或保藏白燒鰻,整條或片塊(剁碎者除外),冷凍者(
C.C.C.號列:1604.19.10.13.0)、其他已調製或保藏鰻魚,整條
或片塊(剁碎者除外)(C.C.C.號列:1604.19.10.91.5)、其
他已調製或保藏鰻魚雜,冷凍者(C.C.C.號列:1604.20.90.21.
0)、其他已調製或保藏鰻魚雜(C.C.C.號列:1604.20.90.29.
2),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p />二、申請出口活鰻時,應檢附下列表件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
簡稱本會漁業署)申請核發貨品出口同意書,始得出口:
<br />(一)貨品出口同意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br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須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
<br />(三)養殖鰻魚出售前採樣送檢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二)。
<br />(四)養殖鰻魚出售流程紀錄三聯單(格式如附件三)。
<br />(五)台灣區鰻蝦輸出業同業公會水產品檢驗中心外銷活鰻委託試驗報告
書正本。
<br />(六)鰻魚產地交易紀錄(格式如附件五)
<p />三、申請出口加工鰻時,依下列各款規定向本會漁業署申請核發貨品出口
同意書,始得出口:
<br />(一)出口歐盟時,應檢附下列表件:
1.貨品出口同意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台灣區冷凍水產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魚貨來源證明書正本(檢核
無誤後正本即歸還)。
3.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水產品檢驗中心或其他具公信力檢驗單位之委
託試驗報告書影本。
<br />(二)出口歐盟以外地區或國家時,應檢附下列表件:
1.貨品出口同意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影本(產品項目有冷凍烤鰻或冷凍水產品者,
須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3.養殖鰻魚出售前採樣送檢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二)。
4.養殖鰻魚出售流程紀錄四聯單(格式如附件四)。
5.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水產品檢驗中心或其他具公信力檢驗單位之委
託試驗報告書正本。
6.鰻魚產地交易紀錄(格式如附件五)。
<p />四、申請出口鰻魚產品應施檢驗藥物項目應包括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
嘧啶、磺胺一甲氧嘧啶、磺胺二甲氧嘧啶、恩氟奎林羧酸及歐索林酸
等項目。
出口鰻魚產品經進口國檢出有藥物殘留者,自本會漁業署獲悉認定屬
實起算十二個月內,該養殖業者養殖鰻魚於售出後申請出口時,其上
市前及出口前之藥物殘留檢驗,應施檢驗項目除前項六種藥物外,尚
包括磺胺惡林、別那松、富來頓、羥四環素、四環素、氯四環素、西
氟沙星、史黴素、氯黴素、汞等,共十六種。
本點修正前,經進口國檢出有藥物殘留之案件,前項十二個月期間之
計算,由本會漁業署另行個別指定之。
<p />五、貨品出口同意書自核發之日起,其有效期限活鰻為三日、加工鰻為十
五日,逾期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