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輔導計畫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補充漁
船之漁業勞力,特訂定本計畫。
<p />二、本計畫獎勵金之申請及審核,由僱用漁船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辦理。其申請登記或資料彙整由當地區漁會協助辦理。
<p />三、申請獎勵金之資格與名額:
凡國人年滿十六歲至未滿五十五歲,受僱於漁筏、舢舨或未滿十噸之
特定漁業漁船(專營娛樂漁業漁船除外),並完成受僱報備登記有案
之前四百人,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辦理受僱報備登記:
<br />(一)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初次取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核發之漁
船船員手冊。
<br />(二)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未曾受僱上漁船
工作,並持有有效漁船船員手冊。
申請人是否受僱應以漁船船員手冊受僱、解僱登記欄或漁業管理資訊
系統船員管理登載為準。
<p />四、受僱報備登記期間,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
止。本會於受僱報備登記期限屆滿前登記額滿時,得隨時公告停止受
理報備登記。
<p />五、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屬區漁會辦理受僱報備登記:
<br />(一)漁船船員手冊。
<br />(二)受僱漁船船主同意僱用證明書。依本計畫提供上船工作機會之船主
,每艘舢舨及未滿十二公尺漁筏,不得超過二人;十二公尺以上漁
筏及未滿十噸漁船,不得超過四人。船主出具之證明書應載明已依
本計畫僱用之人數。
<br />(三)受僱漁船之漁業執照影本。
<br />(四)漁船船員異動申請書(初次取得漁船船員手冊者免附)。
<p />六、相關單位於受理申請人申辦受僱報備登記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作
業程序如附圖一):
<br />(一)區漁會:
1.查核申請人及受僱漁船是否符合第三點規定之申請資格條件,並
查收漁船船主同意僱用證明書(附件一)(辦理續僱報備登記時
,查收船主同意續僱證明書(附件二)),並辦理漁船船員手冊
受僱異動登記。
2.彙整符合受僱報備登記資格名冊(格式如附件三),於每月五日
前函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br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1.審核區漁會陳報之受僱報備申請人名冊,將符合受僱報備登記資
格名冊於每月十五日函送本會漁業署,並副知區漁會。同時將受
僱漁船依本計畫僱用之人數及船員姓名,登載於船籍(靜態)管
理系統該受僱漁船之異動登記欄。
2.個別通知受僱報備登記申請人其受僱登記起始日期,對於資格不
符之申請人,應述明理由。
<p />七、申請獎勵金之條件及限制:
<br />(一)符合受僱報備登記資格之申請人,得就下列獎勵條件選擇一種申請
核發獎勵金:
1.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僱報備登記之日起,連續受僱上
漁船工作滿三個月期間累計出海四十五日以上者,每次發給每個
月新臺幣壹萬元之三個月獎勵金;申請人最多得申請四次,發給
獎勵金最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2.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僱報備登記之日起,連續受僱上
漁船工作滿六個月期間累計出海九十日以上者,每次發給每個月
新臺幣壹萬元之六個月獎勵金;申請人最多得申請二次,發給獎
勵金最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br />(二)出港作業時數同一日累計達四小時以上者,以一日計算。
<br />(三)受僱上漁船期間,申請人或受僱工作之漁船涉有走私、偷渡、電、
毒、炸魚或「涉違規利用優惠漁業動力用油」違規態樣之案件者,
不予核發獎勵金。
<br />(四)申請人受僱上漁船工作且符合第一項申請獎勵金條件,如欲繼續受
僱上漁船工作,申請下次獎勵金者,得重新辦理續僱報備登記,再
次申領核發獎勵金。
<p />八、申請人申請獎勵金應於符合受僱獎勵條件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
文件,向所屬區漁會辦理:
<br />(一)申請書二份(格式如附件四)。
<br />(二)漁船船員手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br />(三)領據一份(格式如附件五)。
<br />(四)受僱漁船漁業執照影本一份(先後受僱服務於二艘以上之漁船者,
應分別檢附)。
<br />(五)受僱漁船於申請人受僱期間進出港時間明細表(如附件六)或巡防
單位提供之進出港資料(先後受僱服務於二艘以上之漁船者,應分
別檢附)。
<br />(六)受僱漁船於申請人受僱期間進出港檢查紀錄簿影本一份(先後受僱
服務於二艘以上之漁船者,應分別檢附)。
<br />(七)受僱漁船船主出具之申請人隨船出海作業證明一份(格式如附件七
)(先後受僱服務於二艘以上之漁船者,應分別檢附)。
<br />(八)申請人個人指定之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影本一份。
<p />九、相關單位審核及核發獎勵金程序(作業程序如附圖二):
<br />(一)區漁會:
1.查核申請人及受僱之漁船是否符合第三點規定。
2.查核申請人所附受僱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與進出港時間明細表
是否相符。
3.查核申請人受僱三個月(或六個月)期滿,及受僱期間漁船出海
作業日數達四十五日(或九十日)。
4.查核申請人所送文件無誤後,抽存申請書一份,於每月五日製作
申請人名冊(格式如附件八)連同其餘文件及領據送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審核。申請人所送文件不符得補正者,應函退申請人
並限期補正;無法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應附敘明理由轉送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5.申請人先後受僱服務於二艘以上漁船時,受僱期間及出海作業日
數得併計。但受僱期間受僱漁船均需須符合第三點規定,並辦理
船員異動登記,該異動登記中解僱及受僱日期間隔以三日為限。
<br />(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1.依本計畫有關規定審查申請書件(審核表如附件九)。
2.審核申請人是否有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涉有違反漁業法令違規案件
之情事。
3.申請人資格不符或所送文件無法補正或逾期不補正時,應敘明理
由並將申請文件函退申請人,並副知受理之區漁會及本會漁業署
。
4.申請人符合核發獎勵金時,應依所轄區漁會別彙整合格申請人名
冊(格式如附件十)及領據於每月二十日送交本會漁業署辦理撥
款,並將符合資格之申請人登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船員管理系
統)。
<br />(三)本會漁業署:核對合格申請人清冊及領據,並於七日內撥款予申請
人。
<p />十、申請人依第七點第四款申請續僱報備程序及應檢具文件如下(作業程
序如附圖三):
<br />(一)繼續受僱原漁船工作者,應於申請前次受僱獎勵金之同時,檢具原
船主同意續僱證明書(如附件二),至區漁會辦理續僱報備登記程
序,續僱起始日期需為符合前次受僱獎勵條件之日起十五日內。
<br />(二)變更受僱漁船工作者,應於申請前次受僱獎勵金之同時,檢附第五
點所列文件,至區漁會辦理受僱報備登記程序及漁船船員手冊受僱
異動登記,受僱起始日需為符合前次受僱獎勵條件之日起十五日內
。
十<p />一、申請人申請續僱獎勵條件之限制:
<br />(一)前次申請受僱發給獎勵金以三個月為一個期程者,申請續僱獎勵
條件仍需以受僱三個月為限,得再次申請每個月新臺幣壹萬元之
三個月獎勵金。
<br />(二)前次受僱申請發給獎勵金以六個月為一個期程者,申請續僱獎勵
條件仍需以受僱六個月為限,得再次申請每個月新臺幣壹萬元之
六個月獎勵金。
十<p />二、申請人所送申請書件如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者,除依法追究刑
責外,並應收回所領取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