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辦理主管漁港填築新生地登錄標準作業流程圖
地方政府辦理主管漁港填築新生地登錄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p />一、作業業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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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流程│步驟及注意事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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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劃定(變更)│1.依照漁港法第10條規定「漁港計畫有填築新生│
│漁港計畫│地者,應依第4條漁港之類別及有關法令訂明│
││其權屬,於填築完成後依照計畫辦理登記,並由│
││漁港管理機關使用管理。」。│
││2.依照漁港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擬具劃定(變│
││更)漁港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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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定漁港計畫│依據漁港法第5條規定:「第三類、第四類漁港│
││之漁港區域,由縣(市)主管機關劃定,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後,由縣(市)主管機│
││關公告之。」程序核定漁港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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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擬具新生地填│1.依照內政部91/7/26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100│
│築計畫│34925號函修正「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
││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第5點及第7點│
││規定,於興闢前應事先依核定(變更)漁港計畫│
││擬具填築計畫,報行政院核准否則不予追認。│
││2.新生地填築計畫(產權取得計畫書)內容請依下│
││列項目及順序敘明:│
││(1)工程名稱:00工程。│
││(2)緣由。│
││(3)法令依據。│
││(4)土地位置:位於00等地號附近。│
││(5)工程設施範圍。│
││(6)未登記土地填築面積:約00公頃,以實測登│
││錄面積為準。│
││(7)工程費:約新台幣00元。│
││(8)所需經費來源:00年00縣(市)庫預算支│
││付。│
││(9)預定開工及竣工年月:民國00年0月至00│
││年0月。│
││(10)計畫執行機關:00縣。│
││(11)未登記土地權屬:填築之未登記土地依實測│
││面積登記為00縣(市)所有。│
││(12)本計畫書之附件:平面圖、地籍套繪圖及經│
││費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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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函送行政院核│1.依內政部75年5月1日台(75)內地字第│
│定(內政部為│387826號函示,地方政府將填築計畫書圖等資│
│代理窗口)│料函送內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定時,並以副本(含│
││附件)抄送財政部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地區辦事│
││處。若未登記地位於海岸及港灣者,另以副本(│
││含附件三份)抄送國防部。│
││2.財政部(或國防部)根據地方政府所送計畫書圖│
││審核後,將審核意見函送內政部:│
││(1)若同意由地方政府取得未登記地產權,則由內│
││政部代擬代判院核定後結案。│
││(2)若對該項未登記地產權歸屬有不同意見,將意│
││見函送內政部時,另以副本(含附件)抄送地│
││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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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地方政府函│地方政府根據前項財政部(或國防部)函副本之審│
│復審查意見│查意見查明並研提意見函送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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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內政部審查│內政部審查地方政府是否同意財政部(國防部)之│
│同意?│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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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內政部召開│地方政府若不同意前述財政部(或國防部)不同意│
│協調會議│見,由內政部邀集各有關單位會商,獲致一致決議│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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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院核定│由內政部代擬代判院稿核定填築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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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填築新生地施│由地方政府辦理填築新生地施工。│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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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竣工並辦理土│於工程完竣之日起3個月內,由地方政府辦理土│
│地實測│地實地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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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函送行政院核│1.將土地實測結果有關圖冊函送內政部核備及副知│
│備(內政部為│財政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其所屬分支機構。│
│代理窗口)│2.財政部根據地方政府所送土地實測結果有關圖冊│
││審核後,將審核意見函送內政部:│
││(1)若同意由地方政府土地實測結果,則由內政部│
││代擬代判院核定後結案。│
││(2)若對該項土地實測結果有不同意見,將意見函│
││送內政部時,另以副本(含附件)抄送地方政│
││府。將土地實測結果有關圖冊函送內政部核備│
││及副知財政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其所屬分│
││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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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地方政府函│地方政府根據前項財政部函副本查明並研提意函送│
│復審查意見│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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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內政部審查│內政部審查地方政府是否同意財政部之審查意見。│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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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內政部召開│地方政府若不同意前述財政部不同意見,由內政部│
│協調會議│邀集各有關單位會商,獲致一致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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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行政院備查│由內政部代擬代判院稿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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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囑託辦理土│由地方政府囑託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
│地所有權第│次登記。│
│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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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由漁港管理│依漁港法第10條規定,由漁港管理機關使用管理│
│機關使用管│填築完成新生地。│
│理新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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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