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基地作業漁船船長處理船務糾紛應行注意事項
<p />一、為維護漁船及船員在海上作業安全,船長應妥為管理船員。發生船員
罷工、怠工或其他失序情事時,應儘速通報船主及代理商,並應對
船員盡量安撫規勸,切勿施以暴力管教。
<p />二、漁船在海上遇有兇殺、鬥毆事件發生,必要時應將肇事者隔離,並注
意其人身安全。
<p />三、漁船在海上遇有船員落海失蹤、兇殺鬥毆造成人員傷亡、船員間有重
大衝突或糾紛無法排解以及其他重大意外事故等不幸事件發生時,應
立即依下列方式處理:
<br />(一)通報船主。倘發生人員落海失蹤事件,船長除立即作必要之通報外
,並應依國際慣例停止作業,在現場進行至少七十二小時之搜尋
工作,同時通報附近航行、作業船隻注意,並協助搜救。
<br />(二)通報代理商,並請代理商通報我駐外單位提供必要之協助。
<br />(三)紀錄事件發生之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及證人等,並妥善保存證
物完整,以便返港後請代理商協助提交海事報告。
<br />(四)發生兇殺、鬥毆等刑事案件,或事故發生後漁船及船員之安全堪慮
時,應立即停止作業返航處理。為便於後續處理,應優先考慮駛
往鄰近邦交國港口或直航返國。
<br />(五)除上述必要之通報外,應避免向外透漏訊息,以免造成處理時不必
要困擾及影響權益。
<p />四、漁船於進港前,船長應主動要求代理商,查詢瞭解當地之特別規定及
應注意事項,並轉知所屬船員。在港期間,船長或指定代理人應在船
留守,俾隨時處理各種突發狀況。
<p />五、漁船入港後,船長應立即與我駐當地外館聯絡並保持聯繫。倘在處理
船務糾紛時:
<br />(一)遇有外力要求我漁船降下國旗,應予嚴詞拒絕並報請我駐外單位處
理。
<br />(二)除港口國依國際慣例必須之作為或經我方正式請求外,不得允許中
共或他國官員或民間團體成員登船或帶領船員離船。無法制止時
,應立即請代理商報請我駐外單位或逕報請我駐外單位處理。
<br />(三)應避免與中共或他國官員接觸或往來。如有中共或他國官員欲探視
船上船員時,船長得視情況准許相關船員暫離船,在岸邊與其晤
談。
<br />(四)除例行必要之船舶定期檢查或國際港口對外籍船隻例行檢查外,應
拒絕提供任何證件、資料、消息或接受調查。遇有外力干擾時,
應立即請代理商通知港口國警察保護並報請我駐外單位處理。
<br />(五)漁船上非本國籍船員發生民、刑事案件,中共或他國官員或民間團
體成員帶領船員向港口國警察、移民局等單位報案,或向媒體投
訴時,應立即報請我駐外單位處理。
<br />(六)中共或他國官員不尋常出現碼頭或我船員俱樂部時,請設法瞭解目
的、原因,並應立即報請我駐外單位處理。
<p />六、漁船靠港期間,船員發生兇殺、鬥毆等犯罪行為,應立即設法制止並
通知代理商轉報我駐外單位或逕向我駐外單位聯絡,請求協助,當地
無我駐外單位則報請港口國警察單位處理。
<p />七、船上發生勞資糾紛時,我船主、船長應依合約規定本諸其精神,明快
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解決辦法,遇有外力干擾時,應立即報請我
駐外單位協助處理。
<p />八、我漁船離港時遇有船員未隨船出港,應即通知代理商轉報我駐外單位
,並將該船員有關身分證明文件交予代理商,不得隨船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