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立法院審議本會主管法案應注意事項
┌─────────┐┌──────┐ │本會法案報行政院││立法院黨團、│ │函送立法院審議││委員提送法案│ └────┬────┘└───┬──┘ ││ ┌──┐││ │院︵│ │會週│┌──────────────────────────┐ │一五││1.若無委員表示異議,則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惟須至下次│ │讀及││院會(次週五及次次週二)確認議事錄後,始進入委員會│ │階次││待審。│ │段週││2.若有委員表示異議,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3.若法案有相關提案經委員會審查完竣,進入待協商階段,│ │、││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4.若重大急需立法之法案,經黨團提案可逕付二讀。│ ││└──────┬───────────────────┘ │天││付委 │為││ │一││ │次││ │會││ │︶││ └──┘ ┌──────────────────────────┐ ┌──┐│1.如認為提送法案內容不適宜通過,各業務主辦機關(單位│ │委︵││)(以下簡稱各單位)應於審查前向提案委員說明、溝通│ │員週││;如委員堅持審查時,並應備妥說帖,向召委、委員長及│ │會一││執政黨團說明。│ │審、││2.法案如屬跨部會性法案,本會應於審查前主動聯繫相關部│ │查三││會,做好事前溝通,並採取一致之立場。│ │階、││3.重大法案審查時,各單位應洽請執政黨團協助動員委員支│ │段四││持行政院立場,必要時洽請執行長、書記長協助。│ │︶││4.審議方向與行政部門立場不一致時,各單位應洽請執政黨│ └──┘│團協助;如屬重大法案,並即向行政院反應。│ │5.如法案事涉相關團體權益時,各單位應事先溝通、協調。│ │6.對於委員會審查結果不需協商之法案,各單位如認有窒礙│ │之處,應即擬具說帖或因應方案,向召委、有意見之委員│ │溝通,並向執政黨團報告,及向行政院反應。│ └────┬─────────────────────┘ │審查完成需協商 完成審查不需協商 ┌─┐┌────────────────┐│ │院││1.法案協商前,各單位應擬具說帖或││ │會││因應方案,主動積極向有意見委員││ │協││溝通、說明。││ │商││2.重大法案協商時,各單位應事先主││ └─┘│動告知執政黨團行政部門之立場,││ │必要時洽請執行長、書記長協助,││ │召開黨政平台會議。││ │3.各單位如對朝野協商結論有意見,││ │應即向執政黨團反應,必要時向執││ │行長、書記長報告,並向行政院反││ │應。││ └────┬─────────┬─┘│ │完成協商無法完成協商│ ┌────────┐│ ┌─┐┌────┐│自交黨團協商逾一││ │二││院會二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 │、││││者,由院會(二讀││ │三││││會)定期處理。││ │讀│││└────────┘│ │階│││─────────────────┘ │段│└──┬─┘ └─┘│ ┌────┐ │院會三讀│ └──┬─┘ │┌──────────┐ │行政院認為立法院議決│ ┌──────┐│之法案窒礙難行者,經│ │總統公布施行││總統核可,於該法案送│ │││達行政院10日內,移│ │││請立法院覆議。│ └──────┘└──────────┘ ┌──────────────────────────────┐ │註:法案各審議階段,各業務主辦機關(單位)應:│ │1.確保法案內容符合政府之政策立場。│ │2.審視需要洽請執政黨團召開黨政平台會議、黨團會議討論、溝│ │通。│ │3.充分掌握各黨團、委員關切方向或建議修正內容,預作事先之│ │溝通、協調,擬定因應方案;如屬重大法案,應適時向行政院│ │相關業務單位反應,另副知行政院國會組。如時間緊急,應請│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先陳報行政院副秘書長或秘書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