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處要點
<p />一、本要點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二 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之。 <p />二、本要點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人員(包含受 僱者、派遣勞工、求職者、技術生及實習生)基於工作關係所發生之 性騷擾事件。 至本署洽公民眾如發生性騷擾事件時,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p />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下述行為之一: <br />(一)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之性騷擾,即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 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 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 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 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br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性騷擾,即指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1、前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 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 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前揭人員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 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p />四、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本署應設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申評會)。 前項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指定 副署長或主任秘書一人兼任,並為會議主席,除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 委員外,餘由署長就科長級以上人員指定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 二分之一。 前項女性委員如無適任人選時,署長得另行指定人選。委員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派(聘)。 委員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申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負責幕僚作業,由本署人事室派 員兼任。 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p />五、發生性騷擾事件時,被害人得向本署申評會提出申訴;加害人為機關 首長者,被害人得向其上級機關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派遣勞工 如遭受本署人員性騷擾時,本署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 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前項申訴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 等方式提出。申訴書不合格式或檢附證件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訴不予受理。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br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稱、聯 絡處所及電話、申訴日期。 <br />(二)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br />(三)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br />(四)請求事項。 <br />(五)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聯絡處所及電話。 申訴人於案件處理期間得以書面撤回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 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申評會收受前項撤回書面後,即予以結案。 <p />六、申評會評議程序如下: <br />(一)人事室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三個工作日內確認是否受理, 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提申評會備查,並函覆申訴人。確認受理 之申訴案件,召集人應於三個工作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 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br />(二)專案小組在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之隱私權,調查 結束後並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評會評議。 <br />(三)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br />(四)申訴案件之評議,得通知當事人得到場說明;必要時,得邀請與 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 <br />(五)申評會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做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 立者,應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 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處理之建議簽陳署長核定後 執行。 <br />(六)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br />(七)申訴案件應自受理書面申訴之日起二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 延長一次,並通知當事人。 <br />(八)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申訴案之決定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決議 次日起二十日內向申評會提出申覆。 <br />(九)委員於申訴案件評議時,準用行政程序法迴避規定。 <p />七、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br />(一)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 補正。 <br />(二)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 <br />(三)代理人提出而未具委任書。 <br />(四)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 <br />(五)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p />八、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應對申訴案件內容 負保密責任,違反者,召集人應立即終止其參與,並得簽陳署長依法 予以懲處,並解除其派兼或解聘。 <p />九、本署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申評會所 作決定之懲處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 <p />十、本署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br />(一)專線電話:02-23835672 <br />(二)專線傳真:02-23329501 申訴案件申請表並公告於本署網站(http://www.fa.gov.tw)。 十<p />一、申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或參與調查之專業人員撰寫調查報 告書,得依規定支領撰稿費。 十<p />二、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