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施政計畫績效評估查證作業要點
<p />一、為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農業發展計畫、農業管 理計畫、農業部門中長程公共建設及擴大公共建設計畫、受進口損害 救助基金、農業發展基金及農村再生基金等農業施政計畫之績效評估 查證,提高執行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p />二、查證範圍: <br />(一)農業發展計畫。 <br />(二)農業管理計畫。 <br />(三)農業部門中長程公共建設及擴大公共建設計畫。 <br />(四)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農業發展基金及農村再生基金等項下計畫。 <br />(五)其他有關農業重要計畫。
<p />三、本要點所辦理之查證作業分一般查證與專案查證兩類: <br />(一)一般查證,以細部計畫或工作項目為選項原則,必要時得選統籌計 畫、重大工程或標案為查證項目。 <br />(二)專案查證,就施政重點項目,從政策面、產業面、環境與社會面及 計畫執行面等方向,進行多年期相關計畫之整合性查證評估。
<p />四、查證內容: <br />(一)一般查證: 1.計畫進度、執行困難及落後原因。 2.計畫有無依核定內容執行,以及執行之技術能力及行政配合度等 執行情形。 3.經費支用情形。 4.計畫執行採購情形。 5.計畫執行是否涉及不法情事而導致弊端發生。 <br />(二)專案查證: 1.是否達成計畫目標。 2.是否符合政策方向及產業發展需要。 3.計畫成果有無妥善維護。
<p />五、查證選項原則: <br />(一)一般查證:每半年辦理一次,年度第一次查證項目以由上一年度計 畫選出為原則,第二次以當年度計畫選出為原則,第一次至少八項 ,第二次至少四項。其選定基準及資料提供單位如下: 1.上級交辦應查證事項:本會秘書室提供。 2.審計部查核計畫審核通知改進事項或上一年度計畫經費保留百分 之二十以上或當年度經費支用嚴重落後者:本會會計室提供。 3.計畫年度預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或計畫執行季報進度落後百分 之十或連續二次以上未填報季報者或計畫工程標案執行落後者: 本會企劃處提供。 4.每次隨機取樣非屬前述性質之計畫十個:本會企劃處提供。 5.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建議查證項目:本會計畫主管機關(單位 )提供。 6.補助計畫購置財產逾新臺幣五百萬元:本會計畫主管機關(單位 )提供。 <br />(二)專案查證:於年度開始時或視需要辦理。其選定基準及資料提供單 位如下: 1.對農民權利義務、生產環境、產銷制度等影響重大者:本會企劃 處及計畫主管機關(單位)提供。 2.上級交辦應查證事項:本會秘書室提供。 3.一般查證發現有必要再深入瞭解者:本會企劃處提供。
<p />六、查證作業程序: <br />(一)一般查證(作業流程如附表一): 1.選項:由本會企劃處依據各機關(單位)提供計畫或工程標案項 目,排定待查證計畫初擬項目,提本會農業施政計畫績效評估會 討論決定並指派領隊。 2.準備作業: (1)細部計畫或工作項目由本會企劃處、會計室、秘書室、政風室 、計畫主管機關(單位)等派代表組成查證小組,並得邀請中 央相關部會代表和相關學者、專家參加;工程標案查證必要時 得委託工程專業學者、專家辦理。 (2)本會企劃處協調、督導各計畫主管機關(單位)函請計畫或工 程標案執行單位提出執行檢討報告。 (3)本會計畫主管機關(單位)提供計畫或工程標案實施地點清冊 ,並就檢討報告提出改進意見及擬討論事項。 (4)本會會計室提供計畫執行單位經費核銷紀錄、改進意見,送計 畫主管機關(單位)彙辦。 3.書面查證:本會計畫主管機關(單位)備齊資料後,簽請領隊召 開書面查證會議。必要時,選定實地查證地點及查證內容。書面 查證得併同實地查證辦理。 4.實地查證: (1)由本會企劃處與會計室分就實地查證或帳務查核行程協調計畫 主管機關(單位)安排之。 (2)受查計畫或工程標案之執行機關應於查證日指派專人簡報並陪 同查證人員赴現場解說。 (3)本會計畫主管機關(單位)依據實地查證研討結果,製作實地 查證結論。 5.查證後處理: (1)查證小組成員提出查證建議事項,由本會企劃處於查證結束後 十日內送領隊核定。領隊於必要時,得召開查證小組會議研商 。查證小組所提之建議事項,由本會企劃處函送計畫主管機關 (單位)填報處理,並撰寫查證報告。 (2)本會企劃處應將查證總報告彙提本會農業施政計畫績效評估會 報告。 (3)查證報告經本會農業施政計畫績效評估會決議事項,應由本會 計畫主管機關(單位)分函及督導有關機關(單位)辦理。優 者敘獎,有缺失者限期改善;有關機關之辦理情形,並應於限 期內函復。 (4)本會應追蹤決議改進事項辦理情形,提本會農業施政計畫績效 評估會審議,直至每個計畫每個查證項目達到「解除追蹤」為 止。 (5)實地查證後,有缺失者除限期改善外,如情節重大者,另循行 政作業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br />(二)專案查證(作業流程如附表二): 1.選項:每年度開始時或視需要,由本會企劃處洽各機關(單位) 提出備選項目,提本會農業施政計畫績效評估會討論決定,並指 派一位技監或參事兼任之委員擔任專案查證之召集人。 2.準備作業: (1)成立專案計畫辦理,並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專案小組執行之 。 (2)本會企劃處、會計室、計畫主管機關(單位)應提供計畫相關 資料供查核評估之用。 3.書面查證:本會計畫主管機關(單位)備齊資料後,專案查證召 集人召開書面查證會議,計畫主管機關(單位)簡報計畫執行成 果,選定查證內容及實地查證地點等。 4.實地查證: (1)查證行程由本會企劃處協調計畫主管機關(單位)安排之。 (2)受查計畫或工程標案之執行機關應於查證日指派專人簡報並陪 同查證人員赴現場解說。 (3)專案小組依據實地查證結果,撰寫查證報告初稿並提出查證建 議。 5.查證後處理: (1)查證結果總報告由專案小組撰擬,專案查證召集人召開查證報 告初稿會議,邀請專案小組成員與計畫主管機關(單位)與會 ,確認查證報告內容及建議事項。 (2)專案小組依查證報告初稿會議決議修正查證報告後編印。 (3)查證所提之查證建議事項,由本會企劃處函送計畫主管機關( 單位)填報處理。查證總報告由本會企劃處彙提本會農業施政 計畫績效評估會報告。 (4)報告之處理及追蹤管考同一般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