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議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 試驗及其相關事宜,特設置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審議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 <p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br />(一)審議田間試驗機構申請案。 <br />(二)審議遺傳特性調查申請案及其調查報告。 <br />(三)審議生物安全評估申請案及其評估報告。 <br />(四)評估田間試驗期間緊急事件處置措施。 <br />(五)審議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檢測委託案 及檢測結果之處理事項。 <br />(六)提供技術及政策之諮詢。 <br />(七)其他相關事項。
<p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br />(一)本會代表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br />(二)科技部、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各一人。
<br />(三)水產生物技術、水產種苗育種、生物多樣性或其他相關領域之專家 四人至六人。 <p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者,隨其本職 進退。 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本會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p />五、本小組召集人得視需要召開並主持會議,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由召 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持。 <p />六、本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p />七、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列席。 <p />八、本小組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漁業署派員兼任,辦理本小組幕僚 工作。 <p />九、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