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採購作業實施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採購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本署採購作業除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子法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但受本署補助或本署與他機關合辦,非由本署主辦者,不適用之。
<p />二、本署各單位需購置、定製財物,屬小額採購者,均須由請購單位事先
填寫請購單,列明所需財物之名稱、規格(圖樣、品質、功能)書或
規範書、用途、單位、數量、交貨期限、交貨地點、經費來源等,送
由秘書室(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行政科)會會計室辦理。
小額採購以上之採購案件,由請購單位簽報奉核後交由秘書室(遠洋
漁業開發中心行政科)辦理,簽呈內容應包括採購方式及決標方式。
辦理公宴或會議餐點,以公宴核准單辦理。講師費、顧問費、聘用臨
時人員費及其他人事聘僱費等,以核准文件辦理,均免另填具請購單
。
採購財物以本國貨或具環保標章者為優先,必須採用外國產品者,應
敘明理由送秘書室(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行政科)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斟酌辦理。
各請購案件除因緊急性並經核准者外,請購單位應預留採購作業及公
告之時間,並提前提出請購單等相關資料。
<p />三、請購流程與分層決行
請購案件之核准依下列金額分層決行:
<br />(一)小額採購案件:
1未達三千元:請購單經請購單位主管核可後,送秘書室由事務科
長決行辦理(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由該中心主任決行辦理),秘書
室事務科(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行政科)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
購。
2三千元以上:請購單經請購單位主管核可後,送秘書室(遠洋漁
業開發中心行政科)由事務科長或轉陳秘書室主任會會計室後決
行辦理(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由該中心主任會會計室後決行辦理)
,秘書室事務科(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行政科)不經公告程序逕洽
廠商採購。但二萬五千元以上之採購,請購單位應加附報價資料
。
<br />(二)小額採購金額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
請購單位應先選定採購方式(限制性招標或公開取得報價)及決標
方式,經簽奉同意後,將簽呈送由秘書室事務科(遠洋漁業開發中
心行政科)簽辦採購作業,並經會會計室及政風室後,由秘書室主
任或轉陳主任秘書決行辦理(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由該中心主任決行
辦理)。
<br />(三)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
請購單位應先選定採購方式(限制性招標、選擇性招標或公開招標
)及決標方式,經簽奉同意後,將簽呈送由秘書室事務科(遠洋漁
業開發中心行政科)簽辦採購作業,並經會會計室及政風室後依下
列規定陳核辦理。
1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由主任秘書或轉陳副
署長決行(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由該中心主任或轉陳決行)。
2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由副署長或轉陳署長決行。
有關電腦資訊軟、硬體設備採購案件,除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辦理
之小額採購外,應先會請企劃組(資訊科)審查必要性及規格。
其他與相關組室或中心有關之採購案件,應先加會該組室或中心
。
秘書室(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行政科)審查相關請購資料,如有不
符規定或公告時間不足者,應即退還請購單位補正後再行辦理。
<p />四、各項招標、評選案件,應由請購單位先行提供相關之須知、契約內容
等資料,會同秘書室(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行政科)擬訂契約書草案及
製作招標文件陳核辦理。
前項契約書草案內容,應就採購財物之名稱、品質、規格、零件及配
件、數量、單位、包裝、保險、運輸、交貨日期、地點、檢驗及驗收
、保證責任、保固期限、售後服務、付款辦法及違約罰則等各項條款
,予以明確約定。
招標、比價文件規定廠商應繳交之押標金、保證金、保固金,依政府
採購法第三十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相關規定辦
理,其中屬議價或勞務採購者,得免繳押標金。
各項請購案件,倘在對本署有利之情形下,需要變更規格或數量,請
購單位應敘明理由,並依第三點之授權層次陳奉核定後,以書面通知
秘書室(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行政科)辦理變更事宜。如已完成訂購,
而於事後簽奉同意變更者,則由請購單位負責會同秘書室(遠洋漁業
開發中心行政科)與賣方協調解決。
<p />五、共同性之辦公文具用品、消耗品、印刷品及勞務等,應於年度開始前
,由各需求單位先行預估年用量,送由秘書室(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行
政科)循最經濟之方式辦理整批或集中採購,或訂定契約分批給付、
分批結付價款方式辦理。但確有緊急情事需採購時,依第三點規定之
請購流程與分層決行辦理。
「中央機關財物集中採購實施方案」之共同供應契約所訂集中採購項
目,應由秘書室(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行政科)集中委託主辦機關辦理
採購。
<p />六、小額採購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除採限制性招標外,均應依政府採購
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告事宜。
各項招標方式之等標期,應依「招標期限標準」規定辦理(政府採購
法招標期限標準規定一覽表詳如附件一)。
<p />七、採購案件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外,均應訂
定底價(採購流程圖詳如附件二)。
<br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案件:
1底價擬訂:
由請購單位訪取相關資料及詳加分析,並於底價表填載預估金額
等欄位後,密封底價封,於開標三日前送秘書室事務科(遠洋漁
業開發中心行政科)簽辦陳核。
如遇有緊急或特殊情況,而不及於三日前送秘書室事務科(遠洋
漁業開發中心行政科),由請購單位逕行簽陳核定。
2底價核定:
(1)小額採購金額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由秘書室主任或轉
陳主任秘書核定(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由該中心主任核定)。
(2)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由主任秘書或轉陳副署
長核定(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由該中心主任或轉陳核定)。
(3)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由副署長或轉陳署長核定。
電腦資訊軟、硬體設備之採購案件,除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辦理之小
額採購外,企劃組應協助請購單位擬訂預估金額。
<br />(二)未定底價之採購:
除小額採購外,由請購單位於開標前簽報成立,並召開評審委員會
研析合理價格,經訂定建議價後,以密封件送秘書室保存,於開標
時提出。
<p />八、投標方式:
在投標須知中,應依個案之所需,明訂有關採個別投標或得共同投標
,及標單投遞之方式。
<p />九、招標程序: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程序如下:
<br />(一)公開招標流程,詳如附件三公開招標之流程圖。
<br />(二)選擇性招標流程,詳如附件四之<p />一、四之二選擇性招標之流程圖。
<br />(三)限制性招標流程,詳如附件五限制性招標(比價或議價)之流程圖
。
<p />十、招標、比價、議價之會、監辦程序及應辦事項:
小額採購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秘書室(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行政科)
應通知會計室、政風室派員監辦;監辦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
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
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監辦事宜。
辦理招標、比價或議價之有關文件,應先送請會計室、政風室就有無
預算、程序是否合法核簽意見。
辦理招標、比價或議價時,請購單位應派員會辦;電腦資訊軟、硬體
設備或與相關組室、中心有關之採購案件,應先知會企劃組(資訊科
)或相關組室、中心,並請派員會辦。但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辦理電腦
資訊軟、硬體設備之小額採購案件,免知會企劃組(資訊科)派員會
辦。
十<p />一、開標及比價、議價主持人
<br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
由秘書室事務科長主持(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由該中心主任或其授
權人主持)。
<br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由秘書室主任主持(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由該中心主任主持)。
<br />(三)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由主任秘書主持。
十<p />二、辦理公開招標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br />(一)宣布招標標的、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所
規定之事項。
<br />(二)審查合格投標(標單)廠商,審查事項如下:
1投標文件於截止期限前寄(送)達。
2使用本署招標文件所附之外封套。
3投標文件已密封。
4外封套上已載明廠商名稱及地址。
5無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事。
6同一廠商只投寄一份投標文件。
<br />(三)經依上述審查事項完成審查後,倘合格廠商未達三家即應流標;
如有三家以上廠商之合格標單,即開啟標封之證件封,審查各投
標廠商資格(含投標規格)後,有一家廠商符合資格及規格之相
關規定,即得開價格標進行比(議)價。但以最有利標決標者,
得將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一併辦理審查。
<br />(四)辦理招標時,由請購單位負責規格(包括技術性、圖說、投標型
錄等)之資料審查;秘書室(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行政科)負責廠
商資格、供應能力之審查;會計室及政風室負責開標、比(議)
價及決標之程序審查。
<br />(五)開標後應將開標結果記載於開標紀錄,其他有關開標事項,依政
府採購法第二章有關招標規定辦理。
<br />(六)決標後,與得標廠商訂定之契約內容應注意下列事項:
1訂立契約之關係人;倘係與代理權人訂約,並應注意有無合法
授權。
2財物名稱、規格、零件及配件、數量、單位、價格基礎及總價
。
3包裝方式、裝運辦法、運輸及倉儲之保險。
4驗收辦法、保固期限及售後服務。
5交貨期限及地點。
6付款辦法。
7履約保證責任及違約之處理。
8價格如係按成本加利潤為條件者,必須載明:「如經查核結果
,利潤超過原來約定時,得追回其差價」。
<br />(七)其他有關契約事項,依政府採購法第四章有關履約管理規定辦理
。
十<p />三、決標程序及方式:
<br />(一)訂有底價,詳如附件六訂有底價採購案之減價決標程序。
<br />(二)未訂底價,詳如附件七未訂有底價採購案之減價決標程序。
<br />(三)最有利標,詳如附件八最有利標之決標程序。
十<p />四、決標訂約後,請購單位應督促承包商依照契約執行,秘書室(遠洋
漁業開發中心行政科)配合協助。
十<p />五、驗收:
<br />(一)小額採購案之驗收:
由請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br />(二)小額採購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採購案之驗收:
由請購單位簽請主任秘書指派主驗人員,並通知會計室、政風室
派員監驗,秘書室(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行政科)派員協驗,請購
單位負責會驗及作成驗收紀錄、結算驗收證明書。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之驗收,得由該中心主任指派主驗人員。
<br />(三)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之驗收:
由請購單位簽請署長指派主驗人員,並通知會計室、政風室派員
監驗,秘書室(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行政科)派員協驗,請購單位
負責會驗及作成驗收紀錄、結算驗收證明書。
<br />(四)倘個別採購案,另有不同驗收程序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各驗收單位之職責如下:
<br />(一)請購單位負責品質、規格及技術性之驗收簽證。
<br />(二)秘書室(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行政科)負責協助數量之驗收。
<br />(三)監驗單位負責監視驗收程序。
第一項所稱之主驗人員,不得由該採購案件之承辦人員擔任。
電腦資訊軟、硬體設備採購案件之驗收,除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辦理
之小額採購外,請購單位應通知企劃組(資訊科)派員會同辦理,
其他與相關組室、中心有關之採購案件,應通知該組室、中心派員
會同辦理。
十<p />六、本要點經陳請署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