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主管之第一類漁港區域之水域,非經許可,不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放流(生)及辦理放流(生)相關活動
主旨:本會主管之第一類漁港區域之水域,非經許可,不得從事水域遊 憩活動、放流(生)及辦理放流(生)相關活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公告事項:<p />一、本會主管之南方澳、烏石、八斗子、正濱、新竹、梧棲、安平、前鎮及東港鹽埔漁港等九處第一類漁港區域之水域,非經許可,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br />(一)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三條所稱之水域遊憩活動。 <br />(二)放流(生)及辦理放流(生)相關活動。<p />二、經許可於漁港從事放流(生)及辦理放流(生)相關活動者,應遵守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p />三、違反本公告事項一規定者,依漁港法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