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大目鮪及劍旗魚漁業證明書作業規定
<p />一、為資源管理及因應國際漁業組織實施大目鮪、劍旗魚貿易認證制度, 爰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九款訂定本作業規定。 <p />二、漁業證明書種類如下: <br />(一)冷凍大目鮪漁業證明書(附件一A)。 <br />(二)生鮮大目鮪漁業證明書(附件一B)。 <br />(三)冷凍劍旗魚漁業證明書(附件一C)。 <br />(四)生鮮劍旗魚漁業證明書(附件一D)。 <p />三、漁業證明書由本會漁業署核發。 <p />四、由圍網漁船捕獲之大目鮪或劍旗魚,限漁獲物處理型態為全魚(RD) 者,始得申請漁業證明書。 <p />五、大目鮪由總噸位未滿一百延繩釣漁船捕獲,且於國外基地卸售,在當 地加工製成冷凍魚片,以輸銷第三國需證明漁獲物來源國者,始得申 請生鮮大目鮪漁業證明書。 <p />六、申請核發各類漁業證明書,除應符合前二點規定外,其漁獲物並應符 合下列規定: <br />(一)冷凍大目鮪漁業證明書、冷凍劍旗魚漁業證明書、國外卸下之生鮮 劍旗魚漁業證明書:其捕獲漁船須領有漁業執照且為延繩釣或圍網 漁船,並經登記許可赴三大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 <br />(二)國內港口卸下之生鮮劍旗魚漁業證明書:以定置網捕獲者,須領有 定置漁業權執照;其以漁船捕獲者,漁船須領有漁業執照,如屬總 噸位二十以上延繩釣或圍網漁船,並應經登記許可赴太平洋從事捕 撈鮪類及類鮪類。 <br />(三)生鮮大目鮪漁業證明書:其捕獲漁船須領有漁業執照,並經登記許 可赴三大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 <p />七、漁業證明書申請人,以漁業人為限。但得由漁業人以書面委託他人代 辦。 <p />八、申請冷凍大目鮪、冷凍劍旗魚、國外卸下生鮮劍旗魚之漁業證明書時 ,應檢附下列文件: <br />(一)圍網作業漁船: 1申請書(如附件二A(大目鮪)、B(劍旗魚))乙份。 2資料完整打印之漁業證明書乙份。 3臺灣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確認之該批漁獲物之 證明資料。 4出進口廠商或代理商與漁船漁業人之交易證明資料乙份(如有適用 )。 <br />(二)總噸位二十以上延繩釣漁船: 1申請書(如附件二A(大目鮪)、B(劍旗魚))乙份。 2資料完整打印之漁業證明書乙份。 3漁船捕獲該批漁獲物之作業期間之船位證明資料(如漁船監控系統 (VMS)資料或漁業通訊電台或全球定位系統(GPS)或足以證明在 該洋區作業之船位資料)乙份。但已裝設 VMS,且船位能自動回報 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 者,免附。 4運搬船或商輪或空運轉載漁獲物證明文件影本乙份,或申辦自行運 往日本銷售之裝載證明文件,或國內卸下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 之魚市場交易資料影本。 5出進口廠商或代理商與漁船漁業人之交易證明資料乙份(如有適用 )。 6申請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漁業證明書者,另應依下列規定檢附 文件: (1)臺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 公會)所屬會員,應檢附鮪魚公會出具之漁船捕獲該批漁獲物 之證明文件。 (2)台灣鮪延繩釣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所屬會員,應檢附協會出 具之漁船捕獲該批漁獲物之證明文件。 <br />(三)生鮮劍旗魚漁業證明書換發冷凍劍旗魚漁業證明書時,應檢附下列 文件: 1申請書(如附件二C)乙份。 2資料完整打印之漁業證明書乙份。 3原核發之生鮮劍旗魚漁業證明書。 4與原生鮮劍旗魚漁業證明書申請人之交易證明資料(如有適用)。 5前款第6目所列鮪魚公會或協會出具之漁船捕獲該批漁獲物之證明 文件。 <p />九、申請生鮮大目鮪漁業證明書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br />(一)申請書(如附件二D(大目鮪))乙份。 <br />(二)資料完整打印之漁業證明書乙份。 <br />(三)漁船進港前向國外基地當地海關申請之貨物清單影本,並應經國外 基地當地國之我駐外館(處)驗證。 <br />(四)本航次作業情形紀錄表影本。 <br />(五)生鮮大目鮪銷售予當地加工廠供做加工冷凍出口之交易清單影本。 <br />(六)漁船捕獲該批漁獲物作業期間之漁船監控系統(VMS)船位紀錄資 料。但已取得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者,免附。 <p />十、申請國內港口卸下之生鮮劍旗魚漁業證明書時,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br />(一)漁船捕獲者: 1國內港口卸下之生鮮劍旗魚漁業證明書申請書乙份(附件二E)。 2魚市場交易資料影本。但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指定或核准漁民直接供應出口或加 工者,應檢附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3漁船進出港資料影本。但已裝設漁船監控系統(VMS) ,且當航次 船位能自動回報至對外漁協者,免附。 4漁業通訊電台通聯記錄(附件三)或漁船監控系統(VMS) 之回報 船位紀錄(附件四)或漁船漁業人報告書(附件五)。 <br />(二)定置漁業捕獲者: 1國內港口卸下之生鮮劍旗魚漁業證明書申請書乙份(附件二E)。 2捕獲漁獲物之定置漁業權執照影本。 3區漁會所登錄定置網類捕獲該批漁獲物之「定置網類捕獲漁獲物紀 錄表」影本(附件六)或魚市場交易資料影本。 十<p />一、核發國內港口卸下之生鮮劍旗魚漁業證明書,採漁船單一航次為核 發標準,不同航次需分別申請,且漁業證明書限使用一次。如申請 核發漁業證明數量低於魚市場交易量,則餘額得於期限內繼續申請 核發漁業證明書,其申請範例詳附件七。 十<p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漁業證明書: <br />(一)違反漁業法第九條限制條件經營未經許可漁業種類或違反各級主管 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四條訂定漁區、漁期、總 漁獲量限制規定,不予核發當航次漁業證明書。 <br />(二)總噸位一百以上延繩釣、圍網漁船或赴大西洋作業總噸位未滿一百 漁船,未依「一百噸以上漁船赴三大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 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填寫及傳送漁獲速報表,不予核發 當航次漁業證明書。 <br />(三)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延繩釣漁船(不含赴大西洋作業者),未 依「未滿一百噸漁船赴太平洋印度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 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填寫及傳送漁獲速報表,不予核發當 航次漁業證明書。 <br />(四)漁獲物未依第十六點規定完成核銷,不予核發下一航次漁業證明書 。 十<p />三、總噸位二十以上延繩釣漁船及圍網漁船於進港或漁獲物轉載後三十 日內,船長應將作業情形紀錄表送交漁船漁業人。漁船船籍港屬高 雄市者,漁船漁業人應於收到後送本會漁業署備查;漁船船籍港非 屬高雄市者,漁業人應將前述資料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直 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月十日前彙整送本會漁業署備查。另有 關漁船漁業人繳送作業情形紀錄表時間不得逾進港或漁獲物轉載後 六十日內。漁業人未依前述規定期限繳交作業形紀錄表者,於完成 補繳前,暫停核發該船當航次及下一航次漁業證明書。 十<p />四、冷凍大目鮪及冷凍劍旗魚漁業證明書有效期限為六個月,生鮮大目 鮪漁業證明書有效期限為二個月,生鮮劍旗魚漁業證明書有效期限 為一個月。其應載明格式內容及需填列之各欄資料,詳如附件八A (大目鮪)、附件八B (劍旗魚)填寫說明。 冷凍漁獲物漁業證明書換發時,其累計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生 鮮漁獲物漁業證明書換發後仍為生鮮漁獲物時,生鮮漁獲物漁業證 明書之效期以原漁業證明書核准期限為限。該等累計有效期限自漁 船首次轉載或本船返台卸魚日起算。 十<p />五、附加申請輸美劍旗魚合格證明書者,核發輸美劍旗魚合格證明書一 聯(附件九)及供申請人通關使用之劍旗魚漁業證明書一聯。 十<p />六、辦理漁業證明書核銷程序如下: <br />(一)申請冷凍大目鮪、冷凍劍旗魚、生鮮劍旗魚漁業證明書者,其 漁獲物完成輸銷通關後二個月內,申請人需將漁獲物輸入國核 發之通關資料(由國內出口者為海關出口報單副本)及漁獲物 銷售資料影本,送原核發之機關辦理核銷(參考格式如附件十 A、B(國內港口卸下之生鮮劍旗魚)。 <br />(二)申請生鮮大目鮪漁業證明書者,其漁獲物在國外基地當地完成 出口後二個月內,申請人需將當地國核發之再出口漁業證明書 影本及加工廠依所購原料製成之成品單影本,送當地我駐外館 (處)驗證後,送本會漁業署辦理核銷(參考格式如附件十C) 。 十<p />七、申請核發漁業證明書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情形者,原核發之漁業證 明書應予撤銷,並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