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查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 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事宜,特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 活動許可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置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 相關活動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p />二、本小組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br />(一)本小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br />(二)本會企劃處、國際處、科技處、農糧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單位 副主管(機關副首長)或其他適當之簡任職人員。 <br />(三)本會政風室主任。 <p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適當人員兼 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企劃處副處長兼任。 <p />四、本小組得適時召開審查委員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皆因故未能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p />五、本小組召開審查委員會議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p />六、本小組審查任務如左: <br />(一)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之專業資格。 <br />(二)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所應具備之文件。 <br />(三)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之必要性。 <br />(四)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內容及其停留期間。 <br />(五)邀請單位之資格。 <br />(六)其他相關事宜。 <p />七、本小組審查委員均為無給職。 受邀之有關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p />八、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會職員兼辦之。 <p />九、本小組之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