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促進漁業發展,特依漁業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漁業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 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 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 稱農委會)為主管機關。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p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p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p />三、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p />一、獎勵水產校院畢業生上漁船服務所需之補助。 <p />二、辦理漁業通訊改進及業務推展之補助。 <p />三、辦理水產技術研發與服務推廣之補助及費用。 <p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p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第6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8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0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1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