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畜產
<p />一、本生產規範依據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訂定之。<p />二、來源<br />(一) 畜禽應自出生起即依本規範生產管理,且有機養畜應來自以有機生 產管理之種用雌畜。<br />(二) 購自非有機牧場之種畜禽數量,每年不得超過牧場中同一品種種畜 禽數量的百分之十。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經認可者,得不受百分 之十之限制: 1 嚴重之天然災害或意外事件。 2 大規模的擴充。 3 改變畜禽飼養種類。 4 小規模飼養。<br />(三) 牧場轉型期間無法取得有機畜禽時,得自非有機牧場購入下列畜禽 : 1 二日齡前之肉用雛雞。 2 十二週齡內之蛋雞或蛋鴨。 3 二週齡內之任何其他禽類。 4 符合防疫規定之離乳仔畜。
<p />三、產製過程<br />(一) 營養 1 動物性來源之飼料僅得使用乳製品及魚粉;植物性來源之飼料均 須符合我國有機農產品相關規範,上述兩類飼料皆須經驗證合格 。其加工過程應與非有機飼料明顯區隔。 2 反芻動物及非反芻動物其有機飼料採食百分比應分別在百分之八 十五及百分之八十以上。但在下列特殊狀態下,經過認可者得不 受有機飼料採食百分比之限制,惟該期間不得以有機畜禽產品名 義販售: (1) 嚴重之天然或人為事件。 (2) 極端的氣候或環境狀態。 3 任何用於有機畜禽生產之飼料中不得添加下列產品: (1) 合成之生長促進劑。 (2) 當芻料使用之塑膠顆粒。 (3) 防腐劑。 (4) 人工的著色劑。 (5) 尿素。 (6) 畜禽屠宰副產品。 (7) 畜禽排泄物。 (8) 抗生物質及化學藥劑。 (9) 不當的飼料添加物。 (10) 基因改造之有機體或其產物。 4 反芻動物應每天供應芻料。 5 經認可後可使用於芻料之品質改善劑如下: (1) 益生菌及酵素。 (2) 食品工業副產品。 (3) 植物經醱酵等衍生產品。 (4) 合成的芻料品質改善劑。 6 依據相關動物種類之天然行為訂定最短離乳期限,分別為牛 42 天、羊 60 天及豬 28 天。 7 哺乳動物的幼畜應以相同種類之有機乳汁餵食。特殊狀況經認可 後,可使用不含抗生素或化學藥物之非有機農場生產的乳汁,或 是以乳製品為基礎之乳代用品。<br />(二) 保健 1 提供符合營養需求的飼料及飼料添加物。 2 有機畜禽應選擇適合本地條件與具抗流行性疾病及寄生蟲之品種 。 3 畜禽舍及放牧地應符合防疫衛生條件,以防範疾病之發生及蔓延 ,並有足夠的活動空間。 4 允許使用合法且需要的疫苗接種。 5 有機畜禽用藥時,停藥期至少為法定期限之兩倍。 6 有機畜禽產品之生產者,應遵守下列規範: (1) 不得在沒有疾病發生的情形下,使用任何疫苗以外之動物用 藥。 (2) 不得使用誘發發情與同期化發情之內泌素,但用於防治個別 畜禽生殖擾亂之獸醫處方除外。 (3) 肉用畜禽不得使用合成性驅蟲劑,其它畜禽於例行作業時, 亦不得使用合成性驅蟲劑。<br />(三) 生長環境 1 畜禽群之飼養頭數多寡,不得對動物行為模式有不良的影響。 2 群飼之畜禽不能個別圈飼,但下列情況除外:種公畜禽、幼畜禽 、小規模飼養、生病及分娩等,惟應經過認可。 3 提供適合氣候及環境的樹蔭、遮篷、運動場、新鮮空氣、無病原 菌污染及天然光照等予畜禽生長或生產的環境。 4 提供反芻動物良好之牧草地或運動場。 5 有足夠躺下或休息且清潔舒適之處所。 6 所有畜禽必須有接近開放式空間與 (或) 放牧的機會。但在不違 背動物福祉之精神下允許飼養於特定的農場或建築物,惟反芻動 物須配合餵飼青刈新鮮牧草。 7 於下列情形下應提供畜禽暫時性之繫留場: (1) 惡劣的氣候。 (2) 畜禽生產階段。 (3) 畜禽健康、安全及福祉可能受到危害的狀態。 (4) 土壤或水質遭受汙染時。 8 蛋雞實施光照計畫時,每日光照不得超過 17 小時。 9 有機牧場應有排泄物處理計畫,包括再生資源之再利用,且不得 有重金屬或病原汙染作物、土壤或水源。 10 放牧生產之環境應符合「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作物」之相關規 定。<br />(四) 有機畜禽產品生產過程,不得使用下列生物技術﹕ 1 胚移置技術。 2 內泌素誘導發情或分娩。 3 遺傳工程產生之種類或品種的使用。<p />四、轉型期<br />(一) 飼作地及放牧地之轉型期應至少2年。<br />(二) 有機畜禽產品之飼養轉型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乳用家畜之有機飼養轉型期為12個月以上。 2 蛋用家禽之有機飼養轉型期為4個月以上。 3 生長期少於 12 個月以下之肉用畜禽無轉型期。<p />五、運輸、屠宰、畜禽產品收集、加工、包裝及行銷<br />(一) 畜禽運輸、屠宰與畜禽產品收集時應考慮動物福祉。<br />(二) 在運輸之前或期間,不得使用任何合成的鎮定劑或興奮劑。<br />(三) 確保有機畜禽產品不會受到非有機畜禽產品之混雜或污染,收集過 程及其後之調製、貯存、加工、包裝及行銷,均應與一般畜禽產品 分開處理。<p />六、適用之技術及資材<br />(一) 作為消毒劑、清潔劑及醫療用途之合成物質。 1 酒精類 (1) 乙醇:僅限於當作消毒劑及清潔劑,禁止當作飼料添加物。 (2) 異丙醇:僅限於作為消毒劑之用。 2 含氯物質:僅限於作為消毒及清潔器具、設備之用,其氯之殘留 量不能超過飲用水標準中規定的安全量。 (1) 次氯酸鈣。 (2) 二氧化氯。 (3) 次氯酸鈉。 3 氯己啶 (Chlorohexidine) :准許獸醫師處理外科手術時使用。 當其他殺菌劑治療乳房炎無效時,准許作為乳頭浸液。 4 不含抗生物質之電解質。 5 葡萄糖。 6 甘油:僅限使用於家畜乳頭浸液,其來源必須為油脂水解製造者 。 7 碘化物。 8 過氧化氫。 9 磷酸:僅限於作為清潔設備之用。 10 疫苗。<br />(二) 作為局部治療、外寄生蟲驅除或局部麻醉用途之合成物質。 1 碘化物。 2 熟石灰。 3 礦物油:僅限於作為局部塗敷或潤滑之用。 4 硫酸銅。<br />(三) 飼料添加物。 1 微量礦物質:僅限於作為營養強化之用,其種類及用量須符合國 家標準。 2 維生素:僅限於作為營養強化之用。<br />(四) 其他技術及資材認為有必要增列者,經由驗證機構提案,送請輔導 小組審議通過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