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團體辦理國軍雞蛋副食供應業務執行要點
<p />一、目的依據: 為落實畜牧團體辦理國軍雞蛋副食供應業務績效,並維持本項業務之 公平性,特依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 定,訂定本要點。 <p />二、遴選程序: <br />(一)由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以下簡稱養雞協會)、台灣優良蛋品發展協 會(以下簡稱優蛋協會)、中華民國雞蛋運銷合作社(以下簡稱雞 蛋運銷合作社)、高雄縣家禽品生產合作社(以下簡稱高雄縣社) 及彰化縣養雞生產合作社(以下簡稱彰化縣社)等畜牧團體向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推薦所屬有意參與供應業務之產 銷班或農民,再由農委會邀請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聯合後勤支援 指揮部(以下簡稱聯支部)、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原推薦畜牧團 體等單位共同實地訪查遴選之。 <br />(二)參與遴選之產銷班或農民,其具備二個以上畜牧團體會(社)員資 格者,僅能選擇其一參與,不得重複。 <br />(三)原推薦畜牧團體不得參與對所屬產銷班或農民之評核。 <p />三、具備條件: <br />(一)當地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產銷班或具畜牧場登記證書之農民。 <br />(二)供應洗選蛋之牧場在養產蛋雞需達四萬五千隻以上,並能充分合於 國軍副食條件需求者。 <br />(三)供應CAS洗選蛋之牧場在養產蛋雞需達四萬五千隻以上,並獲C AS驗證,且能充分合於國軍副食條件需求。 <p />四、遴選基準: <br />(一)就申請參加遴選者之畜牧場與洗選場所作業環境、運銷業績、集貨 或包裝場面積、雞蛋洗選分級機、冷(涼)藏區域面積、冷(涼) 藏運輸車輛、生化檢驗紀錄、運銷業務有關報表、進出貨及帳務處 理電腦化程度、地理條件等項目加以評核,評核及得分基準如附表 。 <br />(二)參加單一副供站遴選者達二家以上時,以評核分數最高者獲得入選 ,評核分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p />五、供應考核: 經遴選列為供應單位後,其供應業務之考核依聯支部所訂「畜牧團體 供應國軍雞蛋類副食品考評實施規定」辦理。 <p />六、輔導接辦: 養雞協會、優蛋協會、雞蛋運銷合作社、高雄縣社及彰化縣社對所屬 供應單位應隨時督導其供應作業,經認定由於供貨品質不佳或作業有 嚴重缺失而致影響供應業務時,得由該團體逕行優先推薦轄下適合之 產銷班或農民,函報農委會申請遴選接辦供應單位。辦理遴選接辦時 ,仍應依本要點辦理。 <p />七、汰換接辦: 供應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得由所屬之畜牧團體遴選接辦供應: <br />(一)聯支部每月考評成績,連續二個月或一年內合計有三個月未達六十 分者。 <br />(二)供應業務有重大缺失(如轉包、擅自更改單價、與採買人員共同舞 弊等情形)經查屬實者。 <br />(三)供應對象之國軍部隊官兵反應供應品質不良,經輔導改善仍無具體 成效,並經聯支部會同本會派員查證屬實,且函請本會辦理汰換者 。 經依前項汰換之供應單位,於汰換後三年內不得申請參與遴選。 <p />八、供應期間: 經遴選列為供應單位者,其辦理供應業務以三年為期,期滿後若仍擬 繼續供應者,應於期滿前二個月內由所屬之畜牧團體依本要點提出重 新參加遴選及評核之申請。 <p />九、擴大供應: 供應單位於供應期間遇有他站辦理遴選時亦可提出申請參加遴選,其 最近十二個月聯支部單月考評成績無低於七十分紀錄,且平均分數達 八十分以上者,始得提出。 <p />十、(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