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飼料查驗作業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持飼料品質及衛生安全,執 行飼料管理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所定輸入飼料查驗事項,特訂定 本要點。 <p />二、本要點所稱查驗,指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所定抽樣查驗。 本要點所稱報驗義務人,指商品檢驗法第八條所定報驗義務人。 本要點所稱查驗執行機關,為本會依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 項公告委託之受託者。 <p />三、依本要點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飼料詳細品目如附表。 <p />四、報驗義務人於飼料輸入前十五日內,應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執行 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之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代理人證明文件。以代理申 請查驗為業務之營利事業者,應檢具委託書向查驗執行機關報備。 報驗義務人申請查驗,其報驗及發證相關程序,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 ,準用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第三章報驗及第四章發證之相關 規定。 <p />五、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面或其電子文件,於繳納相 關規費後,向查驗執行機關申請查驗: <br />(一)進口報單影本。 <br />(二)其他經本會指定有關飼料品質及衛生安全之證明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應正確完整;查驗執行機關於報驗義務人未提供前 項規定之正確完整資料前,得暫停受理查驗申請。 <p />六、同一報驗義務人以同一進口報單進口同產地同一品目之相同飼料,得 合併申請查驗。經查驗執行機關核判查驗方式後,即不再准予分批申 請及分批評定。但依第二十一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複驗者,不在 此限。 <p />七、以船艙裝運之進口產品,其報驗、檢驗、核判之方式如下: <br />(一)船艙散裝之產品,其為同船次、同品目、同規格且無法區隔分開取 樣,而分屬不同報驗義務人者,查驗執行機關得同意合併報驗;其 風險核判應屬同一層級,如為不同風險層級,應以風險層級較高者 執行核判;經查驗執行機關核判查驗方式後,即不再准予分批申請 。 <br />(二)相關報驗義務人應就同一船次相同產品分艙報驗。同一船艙散裝之 產品如分多港卸貨者,應俟該船艙產品均報驗完成風險核判後,查 驗執行機關始執行查驗。 <br />(三)經核判需進行現場查核或取樣檢驗者,由第一港口查驗執行機關執 行查驗,其餘港口查驗執行機關依第一港口之查驗結果核判。 <br />(四)產品於完成查驗前,已先行卸貨於儲槽儲存者,經查驗不合格且無 法區隔者,該儲槽儲存之產品一律視同不合格。 <br />(五)合併報驗之產品,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時,相關報驗義務人均評定 不合格,其後續風險核判應分別管制及統計。 <br />(六)報驗義務人申請複驗,查驗執行機關應俟該船次(或同船艙)之產 品,於各港埠均完成複驗申請程序後,再予執行複驗。 <p />八、本要點所定查驗措施如下: <br />(一)文件審核:指查驗人員對於申請書及各項文件審核作業。 <br />(二)現場查核:指查驗人員於飼料堆置地點執行品目核對、外觀及感官 之檢查措施。 <br />(三)取樣檢驗:指查驗人員抽取適量樣品送交實驗室進行感官、化學、 生物或物理性之檢驗工作。 <p />九、本會對於輸入飼料,得依風險程度,以下列方式執行查驗: <br />(一)逐批查驗:指申請查驗後,經查驗執行機關文件審核、現場查核、 取樣檢驗。檢驗結果符合規定者,查驗執行機關核給輸入許可通知 。 <br />(二)抽批查驗:指申請查驗後,經查驗執行機關依抽批機率進行抽批; 一般抽批查驗之抽批機率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加強抽批查驗之 抽批機率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抽中批之飼料,經文件審核 、現場查核及取樣檢驗後,其結果符合規定者,查驗執行機關核給 輸入許可通知;未抽中批之飼料,經文件審核後,查驗執行機關得 核給輸入許可通知。但有影響飼料品質或衛生安全之虞時,查驗執 行機關應現場查核或取樣檢驗,檢驗結果符合規定者,查驗執行機 關核給輸入許可通知。 <p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驗: <br />(一)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前一批屬加強抽批查驗之同產地、同品目飼料, 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br />(二)依國內外飼安全相關資訊或本會基於保持飼料品質及衛生安全考量 認為有必要。 前一批飼料逐批查驗程序未完成前,再申請查驗之該批飼料仍依逐批 查驗方式辦理。 十<p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加強抽批查驗: <br />(一)原屬逐批查驗之飼料,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五批同產地、同 品目飼料,皆經檢驗符合規定者;該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五 批符合規定飼料之前一批如為檢驗不合格者,則連續輸入五批合 格飼料之數量應達該前一批不合格之三倍量。但本會基於衛生安 全考量,採逐批查驗者,不在此限。 <br />(二)原屬一般抽批查驗之申請查驗飼料,同一報驗義務人輸入同產地 、同品目飼料,經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br />(三)本會基於衛生安全考量,認為有必要予以加強抽批查驗。 十<p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一般抽批查驗: <br />(一)非屬第十點或前點所定情形者。 <br />(二)申請查驗之飼料原屬加強抽批查驗者,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 五批同產地、同品目飼料,皆經檢驗符合規定者,採一般抽批查 驗;如該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五批符合規定飼料之前一批如 為檢驗不合格者,則連續輸入五批合格飼料之數量應達該前一批 不合格之三倍量。但本會基於保持飼料品質及衛生安全考量,採 加強抽批查驗者,不在此限。 十<p />三、查驗執行機關辦理飼料檢驗、審查或核發證照,應收取查驗費、臨 場費、延長作業檢驗費、證照費或其他相關費用。 前項各項規費之徵收,準用商品檢驗法第七章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p />四、查驗執行機關現場查核時應先行知會海關駐庫(站)關員或自主管 理業者之專責人員,對於海關應查驗之貨品,應配合海關之開驗作 業。 十<p />五、現場查核時,應依下列規定執行開驗: <br />(一)以散裝貨輪裝運之飼料,每裝運艙均須開驗,並於每裝運艙各角 落(邊)進行扦樣四點,必要時可增扦樣點。 <br />(二)以貨櫃裝運之散裝飼料,十櫃以下開驗一櫃,十一至五十櫃開驗 二櫃,每增加五十櫃加開驗一櫃,未滿五十櫃者以五十櫃計;經 查驗執行人員指定開驗之貨櫃應調至地面層後,始予配合執行。 <br />(三)貨櫃裝運以箱或袋包裝之飼料,開櫃數同前款,每批報驗箱(袋 )數五十箱(袋)以下開驗二箱(袋),五十一箱(袋)至五百 箱(袋)開驗五箱(袋),五○一箱(袋)以上開驗十五箱(袋 )。 本會依國內外飼料安全相關資訊或基於保持飼料品質及衛生安全考 量,認有必要者,採貨櫃全部開驗或增加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開 驗櫃數。 十<p />六、查驗所需樣品,由查驗執行機關向輸入業者無償抽取之,並由查驗 人員會同報驗義務人隨機取樣,報驗義務人不得指定,每批取樣一 .二公斤,取樣後由報驗義務人於申請書簽署確認,查驗人員應開 具取樣憑單予海關駐庫(站)關員或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及報 驗義務人。 報驗義務人得於查驗符合規定,並自核給輸入許可通知之次日起十 五日內,憑取樣憑單領取餘存樣品。但其樣品性質不能久存者,由 查驗執行機關逕行處理。 十<p />七、實施查驗之輸入產品,查驗執行人員至現場執行取樣,有使用機具 之必要,報驗義務人應租用之;因依第三點附表應辦理輸入查驗之 飼料詳細品目之實驗室所需檢驗時間超過五日、現場取樣不易或取 樣有影響產品品質之虞時,報驗義務人得向查驗執行機關申請簽發 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供通關之用。該產品應予封存,經檢驗結果 符合規定並核發輸入許可通知,始得販賣、使用或為其他處置。但 屬逐批查驗之產品仍應暫行留置。 報驗義務人對前項先行放行之產品應負安全維護及保管責任。該產 品未存置切結之存置地點、實際之存置地點不符或核發輸入許可通 知前擅自啟用者,報驗義務人於六個月內不得申請先行放行。 十<p />八、查驗執行機關應於取樣後五日內完成。但微生物檢驗或檢驗結果有 疑義者,不在此限。 檢驗應依取樣之先後順序為之。但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複驗者,原查 驗執行機關應優先處理。 十<p />九、飼料經查驗符合飼料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本要點相關規 定者,始得輸入。 報驗義務人得自行支付證照費另向查驗執行機關申請發給第九點所 定輸入許可通知之書面文件。 二<p />十、經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者,查驗執行機關發給不符合通知書,報驗 義務人於收到通知書後七日內,得向原查驗執行機關申請複驗,申 請複驗以一次為限,並由查驗執行機關就原餘存樣品複驗之;複驗 費用依本會所定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費及製造輸入登記證收費標 準有關檢驗費相關規定繳納,本會未規定者,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所定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規定繳納。 前項查驗不符合規定之飼料,其原餘存樣品逾前項申請複驗期限規 定者,即予銷毀。 以散裝貨輪裝運之飼料,於完成檢驗前已先行卸貨於倉儲者,經評 定不合格且無法區隔時,該倉儲之飼料視同不合格。 二十<p />一、輸入產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br />(一)輸入飼料經查驗不符合規定者,報驗義務人得辦理退運或銷毀 。 <br />(二)以貨櫃裝運之飼料用玉蜀黍,因運送途中不可歸責於報驗義務 人之因素,造成飼料用玉蜀黍外觀霉爛、發芽,經依第十五點 第二款規定執行開驗或經海關通報,其查驗結果不符規定之產 品,報驗義務人應提出不可歸責之相關證明文件及修正後之進 口報單,並註明報單各項次之櫃號,經本會同意後向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申請複驗。 前項申請複驗之飼料用玉蜀黍,十櫃以下全部開驗;超過十櫃, 每增加五櫃加開驗一櫃,最多開驗二十櫃;未滿五櫃,以五櫃計 。經前項申請複驗之飼料用玉蜀黍,其外觀、感官或檢驗結果仍 不符規定而核判為不合格者,不得再次申請複驗。 二十<p />二、查驗人員依本要點執行查驗外勤業務時,應配帶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