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加工廠收購酪農原料生乳驗收及計價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輔導酪農及乳品加工廠間產銷和諧,確保乳品工 廠收購酪農原料生乳驗收品質及合理計算乳價,特訂定本要點。
<p />二、生乳驗收基準及計價方法如下: <br />(一)酪農原料生乳乳溫應保持在十℃以下,並以無脂固形物率及乳脂率 兩項依附表計價。 <br />(二)沉澱物: 每公升生乳內沉澱物含量在0‧五公絲以下為合格,超出0‧五公 絲至一公絲者,每公斤減0‧三元,超出一公絲至二公絲者每公斤 減0‧五元。 <br />(三)生乳品質計價基準如附件。 <p />三、原料生乳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計算價格: <br />(一) 沉澱物每公升超出二公絲者。 <br />(二) 酸度低於百分之○‧一二或高於百分之○‧一八為異常乳。 <br />(三) 酒精試驗呈陽性反應者為異常乳。 (酒精濃度以百分之七十為準, 若欲使用百分之七十五者,由廠農雙方協調訂定) 。 <br />(四) 呈現藥物陽性反應或含有異物者。 <br />(五) 生乳呈黃色、紅色、粘稠、酸苦、鹼、甜味、汽油味、油漆味、牛 糞味及其他異味者。
<p />四、 生乳之檢驗應由酪農集乳站或乳品加工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依畜牧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負責監督,並為必要之檢 驗。 <p />五、酪農原料生乳經集乳站檢驗為不合格者,得要求取回該等不合格之生 乳,集乳站不得拒絕。如已混入總乳後亦不予計價,若致總乳遭乳廠 拒收時,該等酪農應負賠償之責任。並由乳廠、集乳站及酪農自行訂 約履行。
<p />六、集乳站 (或酪農) 送乳品工廠之生乳,經檢驗為不合格者,不予計價 ,翌日之總乳須經先行檢驗合格後方予收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