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p />一、本標準依畜牧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p />二、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應依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p />三、種畜生產場所應具備設備如下: <br />(一) 檢驗室及資料處理室。 <br />(二) 隔離檢疫場所。 <br />(三) 應在場所外圍設置獨立之銷售專用承載區或出口。
<p />四、種禽生產場所應具備設備如下: <br />(一) 檢驗室及資料處理室。 <br />(二) 隔離檢疫場所。 <br />(三) 種雞場雞舍防鳥網設備 (需確實可防鳥類進出雞舍) 。
<p />五、專用孵化場所應具備設備如下: <br />(一) 孵化規模: 1.雞:每批孵化五○、○○○隻以上。 2.鴨:每批孵化一○、○○○隻以上。 3.鵝:每批孵化<p />五、○○○隻以上。 4.火雞:每批孵化<p />二、○○○隻以上。 <br />(二) 孵化室 (含器具燻煙消毒室及雛禽處理室) 建造面積: 1.雞:每批孵化一○、○○○隻需一五○平方公尺。 2.鴨:五○平方公尺。 3.鵝:五○平方公尺。 4.火雞:四○平方公尺。 <br />(三) 防疫消毒設施: 1.更衣消毒室 (備有場內專用鞋、帽、衣服更換。) 2.高壓噴霧消毒器 (可供車輛、器具、孵化器、室使用。) 3.孵化室進出口消毒池 (需可供工作人員進出使用。) 4.應在場所外圍設置獨立之銷售專用承載區或出口。 <br />(四) 廢棄物處理設施:焚化爐 (若委託代清除、處理時,應檢具合約書 。) <br />(五) 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