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文化景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
事項,特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文化景觀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
二本小組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之;
委員八人,由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指
派高級主管代表組成之,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聘兼。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br />(一)自然文化景觀之審查指定或解除之審議事項。
<br />(二)自然文化景觀之調查、規劃、實施計畫之審議事項。
<br />(三)自然文化景觀之維護、保育及宣揚之審議事項。
<br />(四)其他有關自然文化景觀景觀之審議、協調事項。
四本小組每四個月舉行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舉行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列席。
六本小組工作人員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職員調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
秘書,二人為秘書。
七本小組得設技術組,進行初步審查有關自然文化景觀調查、規劃等專
業技術事宜。
八技術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召集人兼任。並置副召集人一人,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職員調兼之,襄理相關業務。召集人未能出席技術
組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九技術組成員由召集人對具有植物、動物、水生物、昆蟲、森林、地質
、地形、景觀、生態、環境、資源、經濟、經營管理、人文、法規等
專業技術者,遴選十五人至十九人,報本小組同意後聘請組成之。
一○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其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外之
兼職人員,得依規定按月支給研究費。專家經指定審查案件者,得
依規定支給審查費。
一一本小組之經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
一二本小組審查決定事項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
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