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應施隔離檢疫動物押運作業程序
<p />一、為防杜國外動物疫病入侵,就隔離留檢動物之押運,特訂定本作業程 序。 <p />二、輸入應施隔離檢疫動物,其輸入人或代理人於輸入動物前,應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輸入港口或機場動物檢疫單位(以下簡稱受 理檢疫單位)申報檢疫: <br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進口同意證明函。 <br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核發輸入 檢疫條件函。 <br />(三)防檢局或其分局核發之指定隔離檢疫場所同意函。 <p />三、受理檢疫單位於輸入之動物運抵港口或機場時之押運作業如下: <br />(一)審核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繳驗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及提貨單,該 證明書及提貨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應由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其記載 事項須符合中華民國輸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條件之規定。 2.提貨單所列載運動物之船舶或飛機之航行途徑,不得經由疫區轉 運。裝運之動物數量應與提貨單相符。 <br />(二)施行臨場檢疫: 1.核對輸入動物品種、性別及數量。 2.查核載運動物之包裝箱內有否夾帶其他禁止輸入之檢疫物。 3.施行動物臨床健康檢查。 <br />(三)符合<br />(一)、<br />(二)規定者應即簽發動植物檢疫物品通關臨時憑證 ,供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憑以辦理通關送檢。 <br />(四)裝載動物運送至指定隔離檢疫場前,應施行下列前置作業: 1.檢查裝載動物之容器、防止墊料與排泄物外洩之設施及固定網之 完整性。 2.以適當之消毒劑施行運輸用車輛及裝卸用工具之消毒處理。 <br />(五)派員押運: 1.受理檢疫單位應指派人員隨車將輸入之動物押運至指定隔離檢疫 場;惟星期例假日、應放假之紀念日及其他由中央人事主管機關 規定應放假之日不辦理押運作業,並事先於核發輸入檢疫條件函 時註明。因不可抗力事由致輸入之動物延至例假日到達者,其輸 入人或其代理人需事先向受理檢疫單位提出申請並檢具證明文件 ,經查證確實後,可以個案辦理派員押運。上述例假日不辦理押 運之未通關動物其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自行負責照料輸入動物之 食物、飲水及安全。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派員押運: (1)輸入之動物由政府機關或試驗研究機構派員自行提貨及押運者 。 (2)輸入之雛禽經防檢局核准於雛禽自行隔離場隔離,且其輸入人 指派專人自行提貨並備有專用載運車輛自行押運者。 (3)輸入之無特定病原(SPF)蛋由其輸入人指派專人自行提貨並 備有專用載運車輛自行押運者。 3.受理檢疫單位於動物輸入時應先以電話通知隔離檢疫執行單位派 員至隔離場點接;至免派員押運案件,受理檢疫單位應先將相關 資料電傳通知隔離檢疫執行單位,俾派員點接,資料正本則另行 補寄。 <p />四、運送動物至指定隔離檢疫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文件點收及消毒作 業: <br />(一)押運人員應將輸入動物檢疫申請書影本、動植物檢疫物品通關臨時 憑證、動物臨檢紀錄表、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影本等,交由隔離 檢疫執行單位檢疫人員點收。 <br />(二)完成卸貨之車輛、包裝容器、墊料及排泄物等,由隔離檢疫執行單 位檢疫人員監督消毒焚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