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六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漂鳥菁英國外見習甄選要點
<p />一、為甄選優秀漂鳥學員派赴國外研習農業新知,觀摩友邦農業經營,以 增進農業技術,提升其農業職能,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農業人力培育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辦理漂鳥學員國外見習, 特訂定本要點。<p />二、甄選作業由本會委由中華林學會辦理。<p />三、九十六年度甄選派員前往見習之訪問國家、期間及代表名額如下:<br />(一)德國:暫定二名,訪問期間為一個月。<br />(二)日本:暫定二名,訪問期間為一個月。<br />(三)以色列:暫定二名,訪問期間為一個月。<p />四、經費負擔如下:<br />(一)參加本計畫出國見習學員經費,含國外生活費、觀摩實習費及交通 費(含往返機票費)等費用,依「中央各機關派赴國外進修、研究 、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由本會相關計畫經費負擔三 分之二,參加人員負擔三分之一。但實際使用經費超過該年度計畫 出國經費額度者,超支部分由出國人員自行負擔。<br />(二)入選之出國見習學員應自行全額負擔出國之手續費、證照費及健康 保險費等前款以外之其他費用。<p />五、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br />(一)參加漂鳥營及築巢營活動取得結訓證書之學員,男性須役畢、免役 或取得緩徵資格者。<br />(二)從事農業工作,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p />六、凡符合申請資格者,於公告報名期限內,填寫報名表並備自傳、對農 業之建議文件,連同有關證件,以掛號郵寄至中華林學會(地址:台 北市重慶南路三段十六巷十號一樓),以郵戳為憑。<p />七、甄選程序如下:<br />(一)中華林學會就申請者之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合格者送本會複審;不 符資格者,敘明理由連同報名資料退回申請人。<br />(二)本會就合格者進行書面複審及口試,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及學者 專家組成甄選小組審理之。<br />(三)書面審查依據經歷(占百分之三十)、資料(占百分之十)、自傳 (占百分之三十)、對農業之建議(占百分之三十)等項予以評分 。<br />(四)書面審查通過,由甄選小組依成績擇優按錄取名額二倍人數為上限 ,通知參加口試。口試依農業知識(占百分之三十)、外語能力( 英語或日語,占百分之五十)、儀態談吐(占百分之十)、個人抱 負(占百分之十)等項目評定。<br />(五)綜合成績依書面審查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 五十)之比例合併計算成績,並參照報名人員所填擬見習國家及名 額依成績高低錄取正取與備取,備取名額為正取人數之二分之一。<br />(六)經錄取人員由本會函知,並依規提出保證書、應負擔之國外見習經 費及出訪國家來回機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保證金後,正式錄取之。 正取人員未依限提送保證書及相關資料或因故不克出國訪問時,由 備取人員依序遞補。<p />八、入選代表之義務與應注意事項如下:<br />(一)見習期間應遵守本會、接待國家相關單位之安排及各項規定,且行 為端正、專心向學。<br />(二)若學員在外行為不檢,嚴重影響國家聲譽,經接待國提具證明者, 由其本人或保證人連帶賠償全部補助費用。<br />(三)不得擅自提前及延後見習期限。確有必要者,得報請中華林學會轉 本會同意後,以自費方式酌予延長。<br />(四)返國後三個月內,應向本會及中華林學會提出研習心得書面報告, 中華林學會據以無息退還保證金。<br />(五)回國後應接受安排於農業漂鳥營活動中至少三場次以上,將其見習 所獲得之知識與技術傳授他人,以擴大見習效果。<br />(六)回國後如未從事農業相關工作二年者,由其本人或保證人連帶賠償 全部補助費用。<br />(七)經錄取而自行放棄者,三年內不得重新報名參加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