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協助農糧產業經營者改善其 營運及促進事業健全發展,擴展產銷規模,提高經營效率,以提升整 體農糧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p />二、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 他有關規定辦理。
<p />三、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br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br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br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br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 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br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br />(六)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 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br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 農民團體。 <br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br />(九)經農委會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 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br />(十)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中二款以上資格者,應 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申貸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br />(一)農委會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 案),經核定或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影本。 <br />(二)土地作農業設施需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者,應檢附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證明書影本。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所興設溫網室施工完成後,其核定審查通過計畫 或措施(方案)之成果查核資料影本,應於動撥完畢後一年內補正,屆 期未能補正者,視為違約,該筆貸款轉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 不予利息差額補貼。但借款人經貸款經辦機構依第十七點但書規定, 同意延長貸款動撥期限者,應於該期限內補正。
<p />四、本貸款之用途為直接用於為達成本貸款目的所需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但不包括購買耕地。
<p />五、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br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 (漁) 會。 <br />(二)依法承受農 (漁) 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br />(三)全國農業金庫。
<p />六、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委會及其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 (所) 、直轄市 及各縣 (市) 政府。
<p />七、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 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p />八、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p />九、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p />十、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 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br />(一)果樹、苗木、茶及油茶:五年。 <br />(二)其餘為三年。
十<p />一、本貸款額度如下: <br />(一)資本支出: 1.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2.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 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3.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 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 千萬元。 5.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 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 六百萬元。 6.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 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 元。 7.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 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經農 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8.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採環控庫房栽培,每一借 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 ,不在此限;採傳統菇舍栽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 三百萬元。 9.經農委會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 (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之農民或農民團體:依興設溫網室實際需 求覈實貸放,每公頃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一百萬元,每一借 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借款人另獲農委會補助該設 施者,該等補助款應用以償還本貸款,該部分貸款自補助款核撥日 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10.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每一農 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 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br />(二)週轉金: 1.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 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3.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 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 千萬元。 5.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 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一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 臺幣一百萬元。 6.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 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 元。 7.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 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但經農 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8.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9.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每一農民 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 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十<p />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 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十<p />三、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br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br />(二)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 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十<p />四、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 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 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十<p />五、借款人不得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 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十<p />六、(刪除)
十<p />七、本貸款資金應於貸款核准後三個月內第一次動撥,並依工程進度於 一年內動撥完畢。但借款人確有困難,工程未能於一年內完成者, 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動撥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十<p />八、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實施前所承 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