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四條所定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之認定原則
核釋「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所定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之認定原則: <p />一、單筆或數筆相毗鄰造林地面積合計達零點一公頃以上。 <p />二、前款造林地間隔有下列道路或設施,於扣除該道路或設施面積後,仍達零點一公頃以上: <br />(一)依「公路法」所稱之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 <br />(二)依「市區道路條例」所稱之市區道路。 <br />(三)其他道路。 <br />(四)灌溉及排水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