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農會興建糧倉計畫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第1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規劃暨輔導農會興建糧倉之重 大投資,充分發揮糧食收儲及服務農民之功能,特設置「輔導農會興建糧 倉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審查小組)。 第2條 本要點所稱糧倉之範圍,涵蓋糧食倉庫與乾燥、倉儲、礱穀設備及相關作 業自動化監控系統等。 第3條 <p />三、本要點所適用之農會糧倉興建重大投資計畫,係指農會申請政府補助 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投資計畫。 第4條 本審查小組之任務如下: <br />(一)有關地區糧倉整體規劃之審查事項 <br />(二)有關農會糧倉興建計畫審查事項。 <br />(三)有關其他事項之審查。 第5條 <p />五、前點有關地區糧倉整體規劃由本會農糧署所屬各區分署依縣市別提出 ,其規劃內容如下: <br />(一)農業基本條件(含農地利用、農業人口、主要農產品生產概況等) 。 <br />(二)稻米生產概況(最近三年種植面積、收穫面積、產量等)。 <br />(三)公糧營運情形(最近三年公糧經收、加工及庫存量等)。 <br />(四)現有委託倉庫糧倉及設備使用率(包括糧食倉庫與乾燥、倉儲、礱 穀設備及自動化監控系統等)。 <br />(五)申請補助農會糧倉及設備之需求評估。 第6條 第四點有關農會糧倉興建計畫由申請補助農會提出,其內容如下: <br />(一)當地稻米產銷資料(含種植面積、產量、最近三年公糧經收數量等 )。 <br />(二)目前糧倉使用情形(含倉庫及乾燥、礱穀等設備現況)。 <br />(三)計畫目標(含全程目標、本年度目標)。 <br />(四)用地規劃(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倉庫區地籍配置圖及面積計算等) 。 <br />(五)設備規劃(配置圖須註明場地位置尺寸、機械設備數量、處理能量 、配置方式、流程等)。 <br />(六)經費規劃(含自籌經費、補助經費等)。 <br />(七)營運規劃(含人力配置、產品市場之供需情形、行銷計畫、收入及 費用之預估等)。 <br />(八)預定進度。 <br />(九)預期效益(含社會效益及經濟效益等)。 第7條 <p />七、本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農糧署署長兼任,委員九人,由本 會就下列單位人員聘(派)兼之: <br />(一)本會農糧署副署長一人。 <br />(二)本會農糧署糧食產業組一人及糧食儲運組一人。 <br />(三)本會農糧署所屬區分署四人。 <br />(四)國立臺灣大學生物產業機電工程系一人。 <br />(五)國立中興大學生物產業機電工程系一人。 第8條 <p />八、本審查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會農糧署負責。 第9條 本審查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10條 本審查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召開會議或實地勘查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或差旅費。 第11條 十<p />一、本審查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農糧署在年度預算中編列。 第12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得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