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採購作業實施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採購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本署採購作業除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但係接受本署補助或屬本署與他機關合辦之案件而非由本署主辦者,
其採購作業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p />二、本署採購案件,均應由請購單位事先請購,並載明所需財物(或勞務
、工程)之名稱、規格(含圖樣、品質、功能)及數量、單位、用途
、履約期限、履約地點、經費來源及驗收方式等事項。
逾小額採購金額以上需辦理招標之案件,應事先簽奉核准。簽呈內容
應敘明採購方式及決標方式,並檢附相關招標文件併陳。
各請購案件除因需求急迫並經核准者外,應預留辦理採購作業及招標
案公告所需時間,俾利採購作業之進行。
<p />三、請購流程及核定層級:
<br />(一)小額採購案(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下):
1.未達五千元之採購案:請購單位簽經單位主管核定,並經送會會
計室後,移由秘書室辦理採購。
2.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採購案:請購單位簽經單位主管同意後
,移由秘書室辦理後續採購事宜。秘書室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
一家廠商取具報價單或企劃書,於簽會會計室後,由秘書室主任
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辦理。惟二萬元以上之非例行性採購案或與
業務無直接關聯性之特殊採購案,均應簽陳主任秘書核定(台北
辦公區應簽陳副署長核定)後辦理。
<br />(二)逾小額採購金額惟未達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之採購案:
請購單位應先行簽會秘書室、會計室後,續陳主任秘書核定(台北
辦公區應續陳副署長核定)後,移由秘書室簽辦後續事宜。
<br />(三)公告金額以上(含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
請購單位應先行簽會秘書室、會計室及政風室後陳核,經奉核准後
,移由秘書室簽辦招標事宜。
凡屬公告金額以上惟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或查核金額以上之採
購案,均應簽陳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有關電腦軟體、硬體及相關周邊設備之採購案,其每件金額達三千
元以上者,應先行簽會企劃組審查。涉及其他組室之案件,亦應事
先簽會各該組室。
秘書室審查請購案相關資料時,如發現有不符規定或辦理招標案之
公告時間客觀上顯有不足者,應即退還請購單位。其得以補正者,
應俟請購單位完成補正後,再行辦理採購事宜。
<p />四、各項採購案件(含招標案件、評選案件),均應由請購單位就相關之
投標須知草案、需求規格(範)文件及相關契約內容等資料,會同秘
書室擬訂契約書草案及製作招標文件,併案陳核辦理。
前項契約書草案內容,應包括採購標的之名稱、品質、規格、零件及
配件、數量、單位、包裝、保險、運輸、履約期限、地點、檢驗及驗
收、保證責任、保固期限、售後服務、付款辦法及違約罰則等項目,
各條款之規範內容均須明確。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繳交之押標金、保證金、保固金,依政府採購法
第三十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
各項採購案件,如經評估為不損及本署權益或對本署有利之情形,而
確有變更原契約規格或數量之必要時,請購單位應敘明理由,並依第
三點經簽奉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秘書室辦理契約變更事宜。如廠商為
履約目的已訂購相關物品,惟請購單位認仍有為上述變更之必要者,
則後續事宜應由請購單位負責,會同秘書室與賣方協商解決。
<p />五、採購財物應以本國貨或具環保標章者為優先項目,凡屬適用「中央機
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之採購項目,秘書室應逕依該共
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
採購之財物及勞務項目,如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
產物品及服務辦法」所規定者,應優先洽商經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或團體辦理採購。
<p />六、逾小額採購金額之採購案,除符合政府採購法所定不需經公告程序之
限制性招標案件外,均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告。各項招標方式
之等標期,悉依「招標期限標準」規定辦理。
<p />七、各種採購案,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得不訂底
價之情形者外,均應訂定底價。
<br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案:
1.底價擬訂:
請購單位應就取得之報價或相關資料詳加分析,並依上述分析結
果,於底價表填載預估金額(需為可作本採購案底價訂定參考之
價格)後,於開標(或議價、比價)日三日前經妥善密封後,逕
送秘書室續行簽辦。
2.底價之核定:
(1)屬小額採購金額以上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應陳請主任秘
書核定(台北辦公區應陳請副署長核定)。
(2)屬公告金額以上惟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應陳請署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定。
(3)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應陳請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電腦軟體、硬體之採購案件,請購單位應會請企劃組協助擬訂預估
金額,以為訂定底價之參考。
<br />(二)未訂有底價之採購案:
1.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件,請購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七
條、五十六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辦理。
2.決標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
採購案外,請購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第七十四條於開標(
或議價、比價)前簽奉核准成立評審委員會,並依政府採購法施
行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3.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不訂底價者
,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p />八、招標、比價、議價之會辦、監辦程序及其他應辦理事項:
<br />(一)逾小額採購金額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秘書室應通知會計室派
員監辦。
<br />(二)公告金額以上或需政風單位配合協助之採購案,應同時通知會計室
、政風室派員監辦。
<br />(三)上開監辦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
辦法、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監辦事項
。
辦理招標、比價或議價之有關文件,應送請會計室就經費概況、支用
程序等事項會簽意見。
逾小額採購金額之電腦軟、硬體設備或其他涉及相關組室之採購案,
應先知會企劃組或相關組室,並通知各該單位派員會辦。
<p />九、開標主持人:
<br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由秘書室事務科科長(台北辦公區為文書
科科長)主持。
<br />(二)公告金額以上惟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由秘書室主任或其授權之
人員主持。
<br />(三)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由主任秘書(台北辦公區請副署長主持)
或其授權之人員主持。
前項所定之開標主持人,如有應行迴避或其他不適任之情形,應簽請
署長另行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p />十、辦理公開招標之作業程序及相關事宜:
<br />(一)辦理招標作業時,請購單位應負責規格(含技術性、圖說、投標型
錄等項目)相關資料之審查;秘書室負責辦理廠商資格審核、履約
能力審查事項;會計室、政風室負責招標案開標、比(議)價及決
標等程序之監辦事宜。
<br />(二)招標案件若採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或取最有利標精神等方式決
標者,由請購單位於開標前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成立評選(審)委員
會,並負責評選工作,秘書室協助辦理。
<br />(三)開標後應將開標結果詳實記載於開標紀錄。其他有關開標事項,依
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第二章「招標」規定辦理,決標依政府採
購法及其施行細則第三章「決標」規定辦理。
<br />(四)其他有關契約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第四章「履約管理
」規定辦理。
十<p />一、採購案經決標並完成訂約後,請購單位應督促承包廠商確實依照契
約履行,秘書室配合予以協助。
十<p />二、驗收程序由請購單位及秘書室會同辦理。
採購案辦理驗收程序,主驗人員及各有關單位應辦理事項如下:
<br />(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
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於上開事項發生不符情事時,決定相關
處置事宜。
<br />(二)請購單位:負責採購標的品質、規格與技術性之驗收簽認,及政
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事項。
<br />(三)秘書室:負責數量之確認驗收事宜,但屬勞務採購之案件,得予
免除。
<br />(四)監辦單位:負責監視驗收程序。
驗收程序之主驗人,由請購單位科長以上人員擔任。但採購單位之
人員,不得擔任所承辦採購案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十<p />三、小額採購金額以下之採購案,應由請購單位於該案核銷憑證驗收欄
簽認。
逾小額採購金額之採購案,應由請購單位召集相關人員,依政府採
購法及其施行細則第五章之規定辦理驗收,並應通知會計室派員監
辦;其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除通知會計室外,應另行通知政
風室派員監辦。
逾小額採購金額之電腦軟體、硬體設備之採購案,請購單位得通知
企劃組派員協助辦理驗收。其他涉及相關組室之案件,亦同。
完成驗收程序後應作成驗收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