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所定其他應標示之事項
<p />一、肥料標示,除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標示外,並應標 示下列事項: <br />(一)廠牌商品名稱。 <br />(二)製造地(國)。 <br />(三)肥料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之電話。 <br />(四)國內製造工廠(場)之電話。<p />二、肥料之包裝、容器或說明書上,記載、標示學術單位、試驗場所技術 授權、技術合作等相關事項或類似文字者,應標示技術授權文號、技 術合作計畫編號等證明文字。<p />三、肥料之包裝、容器或說明書上,記載、標示符合有機驗證基準,有機 農業作物栽培可用、有機農業適用商品資材、驗證機構推薦有機專用 等相關事項或類似文字者,應標示證明文件、字號等證明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