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至第 二十條規定事項,特設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 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水土保持
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主任秘書或總工程
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
<br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一人。
<br />(二) 經濟部水利署一人。
<br />(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一人。
<br />(四) 本會林務局一人。
<br />(五) 本會水土保持局三人。
<br />(六) 學者專家四人至十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機關代
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br />(一)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之審議事項。 <br />(二)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審議事項。 <br />(三)特定水土保持區內開發行為之審議事項。 <br />(四)其他有關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審議、協調事項。
四 本小組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擔任主持人,召集人
未能出席時,以副召集人為代理人,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委員未能出席者,得指定代理人出席
會議。
本小組開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中學者專家委員不得少於
三人;本小組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五 本小組召開會議審議及辦理現勘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個人
列席說明或提供專業意見。 六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會水土保持局職員調兼之,並由本會主任委員指 定一人為執行秘書,二人為秘書。 七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本會以外之兼職人員,得依規 定支給交通費、研究費或審查費。 八本小組之經費由本會水土保持局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小組審議決定事項報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並分行有關機關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