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1月17日農授水保字第0941842006號令有關「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公共工程」之解釋令。
核釋有關「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公共工程」需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經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工程」、「申請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跨越三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之交通系統」及「工程經費(不含土地費用)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另本會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農授水保字第○九四一八四二○○六號令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