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設重大漁產運銷設施申請案計畫評審作業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評審漁民(業)團體及漁產
品批發市場等法人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投資興設重大漁產運銷
設施申請案,以因應產銷環境變化及漁產運銷之需要,特訂定本作
業要點。
<p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漁產運銷設施,其內容包括漁產品批發市場、魚貨
直銷中心及漁民(業)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所必需之集貨場、(低溫
)物流中心、冷凍(藏)庫等儲運設備之規劃、設置與興(擴、遷
)建。
<p />三、本要點所稱之計畫案,係指申請人向本會申請補助金額新臺幣二千
萬元以上,且屬前點設施內容範圍內之投資計畫。
<p />四、本會為公正、公平辦理計畫案之審查評定,得設「重大漁產運銷設
施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下列工作:
<br />(一)計畫案之規劃、興建及增(修、擴、遷)建事項評審。
<br />(二)本會其他交辦有關專案計畫評審。
<p />五、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二年,由本會漁業署署長為委員兼召集人
,另聘委員八人,由本會就下列單位人員聘(派)兼之。
<br />(一)物流(低溫)或冷凍(藏)專家或學者一人。
<br />(二)營造景觀工程專家或學者一人。
<br />(三)漁業經濟專家或學者一人。
<br />(四)市場分析行銷專家或學者一人。
<br />(五)食品安全衛生專家或學者一人。
<br />(六)漁民團體及漁產品批發市場具經營實務三人。
<p />六、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漁業署相關業務單
位人員兼任之。
<p />七、計畫案應由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後,並經所屬
直轄市、縣(市)政府初評並擬具處理意見後,再函報本會漁業署彙
整以憑召開委員會評審,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
持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於必要時,得於召開委員會前,邀請委員赴現場先行了解實
況。申請人並應於委員會議時提出簡報,供為評審參考。
<p />八、委員會參考下列指標為評審依據:
<br />(一)經營組織(含經營理念、專業人力)。
<br />(二)立地條件(含交通網路、土地取得與投資方式及土地面積)。
<br />(三)相關軟硬體配置與投資情形。
<br />(四)經營計畫(含經營之業務項目及各品項集中、均衡、分散之作業流
程與效率評估及三年營運之成本效益分析與競爭優勢比較)。
<br />(五)業務及鄰近範圍內同異業間分布與競爭情形。
<br />(六)客源、貨源與下游通路之規劃。
<p />九、委員會委員需針對每一份計畫申請書填寫一份評估審查意見表。
<p />十、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本會外聘委員得支
給出席費,並衡酌實際狀況,依規定支給必要之往返交通費,所需經
費由本會漁業署在年度預算中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