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資料申報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至同 月二十八日止,以書面或電子傳遞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度作業資料 。 第3條 前條所定應申報之作業資料,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其格式如附表: <p />一、作業期間。 <p />二、漁業種類。 <p />三、主要漁獲魚種。 <p />四、漁獲重量。 <p />五、漁獲銷售時間、銷售量及主要銷售國家。 第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