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促進農業企業研發輔導計畫申請須知
壹、計畫說明
<p />一、依據
依據「二○○二年行政院產業科技策略會議」重要結論與建議之院列
管項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須參考經濟部產業科技
研究發展專案計畫進行之方式,研擬農業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以
整合上、中、下游研發體系,達成有效運用農業科技研發人力及財力
資源之目的。
本會已於94年1月20日發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專案
計畫實施要點」,以具有農業科技研究發展及產業化推動能力之財團
法人研究機構為實施對象,並於95年度開始執行法人科技專案計畫
,該類計畫之執行成效並將做為國家農業研究院成立後實施法人科專
計畫之參考。本會並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促進農業企業研發輔導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以為推動農業企業執行業界科專計畫之實施依據。
<p />二、目的
本計畫之推動,旨在鼓勵農業企業主動投入經費於自行研發,或將已
有初步研發成果之技術與產品商品化,並獨享研發成果所產生之智慧
財產權,以加速農業科技之產業化及提升農業產業競爭力。
貳、計畫申請
<p />一、申請資格
<br />(一)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補助之農業企業應為依公司法設立之本
公司,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領有相關事業許可證照之農場、種苗場、林場、畜牧場、養殖場
、工廠等場所,或具備從事農業相關研究發展、知識創造、流通
或加值工作經驗者。
2.財務健全。
3.具備從事研究發展所需之人力與專案執行及研發成果管理能力。
農業企業得與其他企業、學校、法人、或國內、外機構共同組成研
發聯盟向本會申請補助,轄下之農場、種苗場、林場、畜牧場、養
殖場、工廠等場所亦需領有相關事業許可證照。
進駐本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宜蘭縣海洋生物科技園區、彰化縣國
家花卉園區、嘉義縣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或臺南縣臺灣蘭花生物
科技園區者,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註:
「研發聯盟」係指3家(含)以上成員合作,且由1家企業為
代表,以聯盟形式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藉由產業上中下游及
跨領域結盟,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補助適用範圍,以加速農業
科技之產業化及提升農業產業競爭力。
<br />(二)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會聲明下列事項:
1.非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
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2.執行政府科技計畫時,於五年內未曾有重大違約紀錄。
3.履行政府之補助契約,無受停權處分;或雖曾受停權處分,但其
停權期間已屆滿。
4.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5.申請案件未曾接受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
申請人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會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經
發現者,本會得駁回其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補助契約。
<p />二、補助之適用範圍(計畫屬性)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本會對於農業企業從事下列事項之一,得提供補
助:
<br />(一)規劃或開發農業產業所需之關鍵性、前瞻性、整合性、共通性或基
礎性技術。
<br />(二)農產品品牌之開發研究、應用或加值之服務平台、系統或模式。
<br />(三)促進農業產業技術發展之知識創造、流通或加值,以發展創新商業
營運模式或流程。
<br />(四)其他創造具體知識資本、創新農業產業價值或提升產業創新能力之
研究發展活動。
<p />三、應備資料
申請計畫請備妥以下資料:(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
人印章)
<br />(一)促進農業企業研發輔導計畫申請表及申請一式四份
公司基本資料表
(格式參見附件貳)
<br />(二)促進農業企業研發輔導計畫書(註1)一式二份
(格式參見附件參)
<br />(三)最近二年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及營利一式一份
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註2)
<br />(四)其他
1.廠商進駐本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宜蘭縣海洋生物科技園區、彰
化縣國家花卉園區、嘉義縣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或臺南縣臺灣
蘭花生物科技園區之證明影本2份(未進駐者免繳)。
2.申請者所提之計畫如涉及脊椎動物實驗時,應檢附依「動物保護
法」及「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規定辦理之審議核可證明
文件。
3.研發涉及基因重組、轉殖時,應檢附該研究機關(構)生物實驗
安全委員會之同意文件。
註1:待資格文件檢查通過後依通知再送十份。
註2:年初申請之案件,若不及送前一年度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
,可先送公司自編財務報表,待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簽證後再行
補送。若無,以相關財務報表代替。
<p />四、送件地點與服務窗口
<br />(一)申請者備妥應備資料,請依「申請者自我檢查表」(如附件拾壹)
確認齊全後,郵寄或親送至以下服務窗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促
進農業企業研發輔導計畫推動小組」(10014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37號)
<br />(二)諮詢專線:(02)2312-4021;傳真(02)2312-5818
<br />(三)本須知資料可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http://www.coa.gov.tw/)網
站之「農業法規」網頁取得相關電子檔案資料。
<p />五、申請計畫之權利義務及應注意事項
<br />(一)公司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公司自行撤案,
均不另發還。
<br />(二)以「研發聯盟」形式申請計畫者,每一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
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br />(三)申請「研發聯盟」計畫所進行之研發行為,如涉及公平交易法所稱
之「聯合行為」,請另依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br />(四)申請者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者現況、事實相符,
絕不可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
產權,否則應負一切責任並接受處置(註1)。
註1:所謂處置係指該等智慧財產、營業祕密等相關法規及合約約
定之罰則。
<br />(五)經費編列科目及補助上限
1.廠商提送計畫之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本計畫提供之補助
款,其補助科目範圍應以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相關項目為
限,且不超過該計畫經費總額50%:(1)研究發展人員之人
事費;(2)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3)技術引進
及委託研究費用。
經本會另行核定者,不受前項項目及經費規定之限制(詳參附件
肆)。
2.為避免廠商因計畫執行造成財務困難等影響,所申請之自籌款部
分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亦即,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
,以利計畫之執行。
<br />(六)以研發聯盟型式申請並執行計畫者,補助款直接撥付聯盟之簽約代
表廠商,故共同執行之各廠商應預先協議訂定分攤對應之自籌款,
並負連帶給付責任,且須列出各廠商負擔金額明細,作為契約書之
附件。成員若於執行期間中途退出時,其他繼續參與者應分攤退出
者之自籌款。
<br />(七)本辦法僅適用於公司新進行之研發計畫,若為已開發完成之技術或
產品者,均不得申請,且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請領政府其他
計畫補助。
<br />(八)經費編列一律依四捨五入原則進位至千元為單位。
<br />(九)本計畫所列專職研究人員須為公司正式員工(具有該公司勞保身分
者),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如年滿60歲以上)或公司
人數不足5人,請檢附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或雇用人數證明
)。
<br />(十)計畫所開發之技術應符合清潔生產理念。
<br />(十一)申請人自投件申請日起,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
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
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參、計畫審查
<p />一、計畫審查作業
本計畫採隨送隨審制,本會辦理案件之審查,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
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p />二、審查內容
<br />(一)申請者送件之資料通過「資格文件檢查(註2)」後,依專業技術
領域,先送請審查委員提供書面審查意見後,召開計畫審查會議審
查,審查重點如下:
註2:由本計畫推動小組依據申請者自我檢查表,審查各項申請資
格及核對各項應備資料。
1.技術創新性、可行性及競爭力。
2.研發團隊實績與執行能力。
3.實施方法、時程、計畫可行性。
4.關鍵技術及智慧財產引進與委託研究。
5.人力、經費、使用設備等投入資源合適性。
6.預期成果與產業效益。
7.建議補助額度與權益。
8.進駐本會生物科技園區者,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9.針對以「研發聯盟」形式申請之計畫,加審:
(1)整合性研發動機。
(2)聯盟成員分工協議與權利義務是否明確。
(3)預期成果與產業效益是否具有合作綜效。
<br />(二)申請者簡報內容
1.計畫說明
(1)計畫緣起與目標
(2)計畫創新性說明與可行性分析(創新內容與核心技術、國內外
發展情形、研發團隊執行能力與實績)
(3)實施方法(執行步驟及研究方法、智慧財產權檢索與管理)
(4)計畫分工架構(含研發聯盟成員分工及委外工作說明)
(5)預定進度及查核點
(6)資源投入情形(人力、時間、經費等)
(7)預期效益
2.書面審查意見回覆
<br />(三)簡報注意事項
1.因會議場地限制,請每家廠商與會人數至多為3人,報告者須
為公司全職人員(以計畫主持人報告為原則),廠商如邀委外單
位人員與會,其人數所佔比例不得超過廠商與會人數的1/3以
上。
2.計畫說明簡報:簡報格式不拘,簡報時間以20分鐘為限,請配
合簡報時間斟酌所準備之簡報頁數,並且於開會當天提供簡報紙
本一式10份。以「研發聯盟」形式申請計畫者,簡報時間以
30分鐘為限。
3.請補充說明『書面審查意見回覆』,並提供書面資料(份數與計
畫說明簡報相同)。
4.會議當天,請避免交換名片。
5.如有需要請攜帶公司簡介資料,以節省簡報時間。
<p />三、計畫核定
由計畫推動小組彙整計畫審查推薦表,報陳本會核定後,由計畫推動
小組辦理簽約事宜。
<p />四、其他注意事項
<br />(一)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本計畫推動小組與審查委員及相
關人員均已簽署保密協定,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所有審查結
果均由計畫推動小組正式函知。
<br />(二)已受理審查之計畫,若當年度預算用畢,得由公司撤件或審查通過
後,延至次年度簽約執行。
肆、計畫簽約與執行
<p />一、計畫簽約
<br />(一)以契約簽約日為契約生效日。
<br />(二)核定計畫採全程審查(註3)、一次簽約。申請者備妥依審查決議
修訂之計畫書、廠商已用印契約並開具發票或收據,正式發函送達
本計畫推動小組辦理簽約、請款(請詳閱「附件陸、簽約注意事項
」及「附件柒、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促進農業企業研發輔導計畫補助
契約書」)。
註3:假使計畫全程為3年,計畫之審查仍以各年度提出當年計
畫一年一簽來進行。
<br />(三)簽約廠商應於核定通知函發文日起10日內完成簽約,若無法依限
辦理,應來函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得展延簽約期限(最長
以1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
<p />二、補助款撥付
<br />(一)本計畫須於本會各該年度科技專案經費完成法定預算程序並撥付補
助專款後,始得辦理本契約該年度之補助款撥款事宜。
<br />(二)本會應依約分期撥付補助款予受補助者,第1期補助款經計畫審
查通過,計畫書修定完畢並與本會完成簽約後,本會得於簽約後先
行撥付計畫補助款總額之30%;第2期之補助款,於受補助者
通過期中審查,且前期撥付款執行數達60%後,撥付計畫補助款
總額之50%;尾款即第三期款,則於期末審查會議審查與驗收通
過後,撥付計畫補助款總額之20%。
<br />(三)受補助者應將補助款設立專戶存儲,並單獨設帳管理。
<br />(四)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本
會繳交國庫。
<br />(五)本會於必要時得查詢、查核或派員實地查訪受補助者執行計畫之狀
況、相關單據及帳冊,受補助者應予配合。
<br />(六)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及經費使用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可歸責於受補
助者,本會得依約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1.經費挪移他用。
2.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3.所進行之工作與計畫書內容有嚴重差異。
4.發生補助契約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5.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計畫之執行。
<p />三、其他應注意事項
<br />(一)簽約計畫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除解除契約並繳回全部補
助款外,並自解約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br />(二)全程計畫補助款分會計年度編列預算支應,若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等
不可歸責之因素,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執行公司不得異
議,且不得對本會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止契
約之申請,終止契約。
<br />(三)審查通過後不執行該計畫者,自本會撤銷該計畫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再提出計畫申請。
<p />四、計畫管考
<br />(一)簽約廠商須依契約期限提出工作報告及經費動支報表,計畫經費並
應依補助比例核實報銷。
<br />(二)參與計畫之執行成員均應據實填寫工作記錄簿。
<br />(三)簽約廠商若違反契約規定,經本計畫推動小組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
期完成改善者,得依契約規定終止計畫或解除契約。
<br />(四)簽約廠商須不定期接受工作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並於計畫
結束後5年內配合成效追蹤及參與相關成果發表、展示。
<p />五、計畫簽約/管理/成效推廣作業流程
┌─┐:┌─┐┌─┐┌─┐┌─┐┌─┐┌─┐:┌─┐
││:│繳││││││││││辦│:││
│計│:│交│││││││││││:│5│
│畫│:│工││期││查││期││結││理│:│年│
│簽│:│作││││訪│││││││:│內│
│約│:│及││中││或││││││結│:│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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