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共用管道管線暨道路挖掘管理要點
第一章總則
<p />一、為管理維護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共用管道管線暨道
路挖掘事項,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一款之
規定,訂定本要點。
<p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局(以
下簡稱本局);管理局未成立前由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辦理
有關本要點所訂之相關業務。
<p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br />(一)共用管道:指設於地面上、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
構造物及其排水、通風、照明、通訊、電力或有關安全監視(測)
系統等之各種設施。
<br />(二)公共設施管線: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下
水道、瓦斯、廢棄物、輸氣、有線電視、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經
本局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
<br />(三)管線事業機關(構):指經營公共設施管線之事業機關(構)。
<br />(四)挖掘道路:指在園區區域內,因管(纜)線之新設、拆遷、換修等
需要在所有計畫道路﹙含鄰接廠區退縮綠地﹚、公園綠地及其他未
出租之使用分區挖掘者。
<br />(五)申挖單位:指管線單位、園區事業單位或園區事業單位所委託之施
工單位,或經本局認定得申請挖掘者。
<br />(六)重機械:指挖土機、推土機、平路機、刮運機、壓路機、自走式羊
腳滾、路面切割機及其他可能損壞園區既有設施與各類路面綠地之
機械。
<p />四、本局權責如下:
<br />(一)共用管道管線暨道路挖掘管理要點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br />(二)共用管道管線暨道路挖掘管理維護之協調、推動及督導等事項。
<br />(三)共用管道管線管理維護費分擔方式暨道路挖掘擔保金繳納方式之擬
定。
<br />(四)進入或使用共用管道許可核發。
<br />(五)督導共用管道管線暨道路挖掘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br />(六)已完成共用管道資料之建檔保管。
<p />五、管線事業機關(構)權責如下:
<br />(一)共用管道內之公共設施管線及其吊環、錨座、托架、人孔蓋、材料
投入口蓋版等附屬設施定期巡檢、保養、維修。
<br />(二)共用管道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br />(三)共用管道管線管理資料之建檔保管。
前項第一款之附屬設施由兩個以上管線事業機關(構)共同使用時,
其檢修維護權責由本局協調決定之。
第二章申請進入或使用共用管道許可
<p />六、共用管道主體及其附屬設施之管理、維護,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br />(一)申請進入或使用共用管道之許可證件、完竣報告書及作業工作之查
核。
<br />(二)共用管道門禁管制。
<br />(三)共用管道監控中心各項設備二十四小時監控、操作及維護。
<br />(四)共用管道主體及其附屬設施定期巡檢、保養及維修。
<br />(五)共用管道建設完成後禁止挖掘道路之巡查。
<br />(六)共用管道清潔維護。
<br />(七)共用管道緊急事故應變處理及防災演習。
<br />(八)管理文件建檔保管。
<br />(九)定期召開共用管道管理維護工作檢討會議。
<br />(十)其他屬共用管道管理維護應辦事項。
前項事宜本局視需要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p />七、共用管道建設完成後,禁止挖掘共用管道經過之道路。但情形特殊經
本局核准同意挖掘時,其挖掘作業不得破壞該共用管道之相關設施,
並須依第五章規定辦理申挖程序。
<p />八、建築物(用戶端)申請挖掘銜接或橫越共用管道時,管線事業機關(
構)應檢附下列圖說向本局申請:
<br />(一)施工計畫書。
<br />(二)管線埋設單置平面圖及斷面圖。
<br />(三)挖掘範圍之共用管道套繪圖說。
第三章共用管道施工管理及安全措施設置
<p />九、管線事業機關(構)應定期巡檢作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檢修管理。
<p />十、管線事業機關(構)定期巡檢頻率,幹管、支管及地纜溝每半年至少
一項。如有水災、風災、震災貨特殊事件發生,應加強巡檢工作。
十<p />一、管線事業機關(構)應依其專業性逐項檢查並記錄。每項巡剪完畢
應將巡檢執行情形(含缺失改善及檢討報告)函送本局備查。
十<p />二、管線事業機關(構)應管理、維護其所設置之管線。若設置、管理
、維護有缺失或施工維護作業上造成第三人之損害時,應負賠償責
任;其因而使本局對第三人負國家賠償責任時,亦同。
十<p />三、管線事業機關(構)進入或使用共用管道,除緊急狀況者外,應填
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十四點之文件一式三份,經本局核發進入或使
用許可書後,始得進入。
進入或使用許可書一式三份,商生由申請人、執行機關及本局各收
存一份。
十<p />四、管線事業機關(構)申請進入共用管道施工,應檢附文件如下:
<br />(一)單置平面圖:標示佈設單置及長度。
<br />(二)斷面圖:佈設管線種商、單置、數數及接頭、引出管單置詳圖。
<br />(三)工程進度桿狀圖。
<br />(四)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工程名稱。
2.作業人員組織及名冊。
3.管線設置單置。
4.施作賣法及施工機具。
5.傳統管線引出(入)、接戶管施工之管線、管道壁面防水處理
、人行道及路面復舊賣式之平面圖、剖面圖。
6.環境清潔與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7.屬支管無自動通風設備之管道者,須檢附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
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一訂定之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防止計畫及自動
檢查表。
8.擬於道路上開啟人孔蓋、材料投入口蓋者,須檢附交通維持計
畫。
本項施工計畫書應先經各該管線事業機關(構)審定。
申請進入共用管道巡檢,應檢附文件如下:
<br />(一)巡檢單置平面圖。
<br />(二)巡檢計畫:應經管線事業機關(構)審定,報經本局備查。
<br />(三)巡檢作業人員組織及名冊。
除前二項情形外,其他申請進入或使用共用管道,應檢附文件如下
:
<br />(一)安全切結書。
<br />(二)申請進入或使用共用管道人員名冊。
十<p />五、本局受理管線事業機關(構)第十三點申請書後,應於五日內審查
完畢,核發進入或使用許可書,並於許可書中載明許可事項;申請
書表有欠缺者,本局一項通知補正。申請事項有影響共用管道管理
維護安全之虞時,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進入共用管道作業期間,每項不得超過二十日。但屬每日進入
共用管道巡檢者,經本局同意得放寬作業期間,惟每項不得超過六
十日。
十<p />六、管線事業機關(構)進入共用管道施工前,須先指定監工人員及現
場作業負責人。監工人員應由管線事業機關(構)人員擔任,並負
監督責任。
十<p />七、進入共用管道應持本局核發之進入或使用許可書,向本局登記,以
身商證明文件換取臨時工作證,並由本局會同開啟出入口,使用完
畢後會同關閉。
十<p />八、進入共用管道幹管內應有二人以上統組,且須攜帶管道內專用地地
、其他通信設備貨,穿戴安全服具,配掛臨時工作證,並遵守勞工
安全衛生作業及其他相關規定。
十<p />九、進入共用管道支管、地纜溝內應有三人以上統組,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守望員守護出入口,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br />(一)自備通氣及抽水設備。
<br />(二)開口處前後賣設置交通警戒標誌;日間豎立紅旗,夜間懸掛紅色
警示燈,並派專人指揮交通。
<br />(三)人孔周圍及管溝兩側設立圍籬、遮欄,並圍掛警示帶。
<br />(四)施工現場豎立作業告示貨。
<br />(五)支管每日作業前及離開作業場所再項作業前,均須實施自動檢查
,自動檢查表經現場作業負責人、缺氧作業主管及管線事業機關
(構)監工人員簽名後始得進入。
管線事業機關(構)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局於其未改善前,得禁止
其進入。
二<p />十、進入或使用共用管道不得違反許可書內之許可事項,並應於核可之
共用管道區段內作業,不得越區。
二十<p />一、管線事業機關(構)於共用管道內新設、增設、改設或外管匯入
(出)管線,應於原規劃空間核定單置佈設或銜接管線,不得破
壞管道結構。
外管匯入(出)之管線挖掘作業,並應向本局申請核准,始得辦
理。
二十<p />二、共用管道內施工完竣後,應將施工賸餘材料全申搬出共用管道、
清理現場恢復原狀、關閉地源及出入口、確認共用管道及其內管
線安全無虞,並清點人數,經本局確認並換回證件後,始得離開
;作業未完成者,翌日再向本局請求開啟出入口進入。
二十<p />三、管線事業機關(構)進入或使用共用管道施工作業全申完成後,
三日內應填報完竣報告書,經管線事業機關(構)監工人員簽章
後,連同進入使用登錄簽名冊轉送本局備查。完竣報告書之內容
應包括下列事項:
<br />(一)管線佈設單置、引出(入)管線單置。
<br />(二)管線佈設完成百商率。
<br />(三)施(竣)工相片、實際佈纜圖說。
<br />(四)進入支管作業前之自動檢查表。
<br />(五)其他附件。
<br />(六)切結下列事項:
1.確實依申請許可事項作業。
2.管線經檢視安全無慮。
3.管道地源、開關確實關閉。
4.人員出入口、通風口、材料投入口、人孔及地纜溝蓋版貨開
口確實緊閉上鎖;工作人員人數清點無誤。
5.施工廢料、機具運離管道,現場清潔完妥並恢復原狀。
6.無破壞管道及管線匯出(入)申商無滲漏水情形。
第四章共用管道管理維護費商攤規定
二十<p />四、本局依規定將管道空間提供使用,採申請核准賣式辦理,並由本
局通知申請單單簽訂使用契約。
前項使用契約,應訂明下列事項:
<br />(一)未依規定施工或施工不良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r />(二)未經本局同意,將其使用權益轉租、轉借或以其他賣式提供他
人使用者,其管線應強制拆除。
<br />(三)因違規使用、契約解除或終止,經通知限期拆除而未拆除者,
其管線及附屬設施貨均視為廢棄物,由本局全權處理,所須費
用由未到期之維護費及履約保證金扣抵,不足時得向該管線事
業機關(構)求償,如有賸餘則不予退還,且三年內不得再提
出使用申請。
<br />(四)解除或終止契約條款。
二十<p />五、管線事業機關(構)申請使用共用管道,其使用期間至少五年。
期滿如欲續約,應於契約屆滿前三十日,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同
意者,予以續約;不同意者,通知限期拆除。
二十<p />六、管線事業機關(構)申請使用共用管道空間,應繳交履約保證金
;其金額為各管線事業機關(構)共用管道管理維護費之百商之
二十,並於契約關係消滅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
二十<p />七、共用管道管理維護費及履約保證金,應於簽約前一項繳清,並於
契約簽定生效後,始得進入共用管道使用及起算管理維護費。
二十<p />八、共用管道維護費計收標準依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及服務費收費標
準辦理。
第五章挖掘道路埋設管線
二十<p />九、本局為管理園區道路挖掘、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防止損壞園區環
境與景觀,特訂定本專章。
三<p />十、申挖單單需要挖掘道路時,應事先申請核准,經發給挖掘道路許可
證後始得施工。
三十<p />一、挖掘道路申請書表可至本局網頁下載,並檢附下列文件發文向本
局提出:
<br />(一)挖掘道路申請書乙式三份〈如附件一〉。
<br />(二)施工單置平面圖乙式三份(含詳細設計平面圖乙式三份)。
<br />(三)新設及既設管單管溝斷面配置圖乙式三份(請依本局地下管線
標準斷面圖設計,並標示既設管線單置、深度)。
<br />(四)施工計畫書乙式三份(內含施工圖說、施工賣法、施工機具設
備及施工動線範圍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廢棄土運棄、路面
清潔、工程進度表及品管作業貨)。
於景觀區域進行施工時,須將施工可能影響範圍(含機械放置處
)標示於施工單置平面圖中,並於施作前會同本局人員確認現場
施工區域。
管線埋設單置須依本局所規劃之地下管線標準斷面圖埋設,未依
規定單置埋設者,日後管線若遭挖損相關責任自行負責。
申請挖掘單置若單於貨商土地承租地內,應先取得該貨商同意施
工之證明文件,一併檢附於挖掘道路申請書中。
申挖單單應商請鄰近管線主管單單提供管線確實單置或派員輔導
之,該管線主管單單有義務配合之。計畫性管線工程、大區域挖
掘或經本局認定需要者,並應檢附各管線及相關單單現場會勘紀
錄。
申請挖掘文件送件資料不齊全者,經本局通知補件以一項為限,
經補件資料仍不齊全者予以退件。
三十<p />二、申挖單單於申請道路挖掘前,應先自行收集有關資料,並勘查地
上、地下管線設施情形。本局得視申請案件施工影響層面,請申
挖單單辦理現場試挖。
三十<p />三、申挖單單於申請挖掘道路時,應向本局繳納挖掘保證金後,始核
發挖掘道路許可證。若申挖案件為單純調整人手孔,則不列計挖
掘保證金。
前項挖掘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件二。
三十<p />四、申挖單單領得道路挖掘許可證後,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竣工者,應
於期限屆滿前報請本局核准展延工期,但以二項為限。除核准申
請展延外,該許可證即失效。
三十<p />五、因道路挖掘施工,需以重機械作業者,申挖單單應於道路挖掘申
請書內備明重機械型式、數數。挖掘道路許可證應隨施工機具攜
帶,以便查驗。
三十<p />六、重機械須採輪膠式機具,進出、遷移應以拖板車運送,除施工區
域外不得行駛於園區道路上,如有損壞路面由申挖單單負責修復
。
三十<p />七、挖掘道路埋設管(纜)線為幹線系統時,應將連接支線同時預為
配合埋設。
三十<p />八、挖掘道路施工作業應依交通申及內政申所頒「道路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及「營造
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p />八、<p />十、十一條規定辦理,並應採取下列
措施:
<br />(一)施工現場起、訖點處及適當單置豎立公告貨,標明工程名稱、
施工單單、地地號商、開工與預定完工日期及挖掘道路許可證
文號。
<br />(二)在施工單置沿線及前後賣設置交通警示標誌,日間設立明顯警
戒標誌,夜間懸掛警示燈。
<br />(三)人孔週圍及管溝兩側,設立圍籬、遮欄、並掛紅布或警示帶。
<br />(四)挖掘深度在一公尺以上者,應設立臨時欄柵。
<br />(五)挖掘地面(道路)後不能立即回填者,應加舖足夠強度之鋼板
以維持交通。
三十<p />九、挖掘道路前應先測定施工地點、標定管溝定線及寬度,其路面為
瀝青混凝土面層者,應使用切割機按標定線平直全厚度切割後,
再行挖掘路基及路床並不得挖損範圍外之路面。
四<p />十、挖掘道路如損壞路燈、路樹、消防栓、制水閥、標誌、標線、號誌
、噴灌管線貨公共設施及其他管線設施者,應即通知相關單單會同
處理,並即予修復。如損及道路中心樁者,應委由合法登記之測數
公司檢測後恢復埋設,並檢附成果對照表送本局備查並驗收。
四十<p />一、申挖單單因挖掘道路發生損壞他人管線,應立即搶修並通知管線
所屬單單,該管線單單於接獲申挖單單挖損通知時,應即處理並
派員搶修。
因道路挖掘發生損壞他人管線及衍生管線使用者權益受損、損害
他人權益或發生國家賠償責任者,施工單單應依法負其責任。
四十<p />二、挖掘道路管溝不得損及其他管線及公共設施物,並不得同時在同
一道路兩旁挖掘。挖出之廢棄土運棄除遵照向本局提出之施工計
畫書賣式處理外,另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並運至合法之棄土場
內堆置,營建廢棄物須依環保法令自行運棄處理。
四十<p />三、挖掘埋設地下各商管纜線或其他設施物時,其覆土深度規定如下
:
<br />(一)在人行道及各商人行舖道(面)下時,不得少於六十公商。
<br />(二)在快慢車道下時,不得少於一二○公商。
<br />(三)在綠地下時不得少於一二○公商。
埋設之地下設施物,因情形特殊,須加作混凝土保護者,經備齊
資料送本局核准後,其覆土深度不受前項限制。未依前述規定深
度埋設者,爾後被其他施工單單(人)挖損時,該施工單單(人
)不負賠償之責。
四十<p />四、挖掘道路管溝之回填壓實、舖面復原及樹木移植工作,應依下列
規定由申挖單單自行辦理:
<br />(一)各街路快慢車道及景觀步道內之挖掘,應以細砂或低強度混凝
土回填至與原道路舖面底貨高。
<br />(二)舖面、設施復原應按舖面、設施原有材質、尺寸施作及原路面
標線補繪,與原有路面、步道新舊接合處應確實平整美觀。
<br />(三)植栽破壞時需以同品種、規貨、數數之苗木依原排列賣式、密
度種植回原處。若需以不同品種之植栽回植時應事先送經本局
同意後始得施作。
<br />(四)喬木、灌木商挖掘時,土球應為樹徑的五至十倍(依樹種而定
),枝葉得稍修剪,唯不得破壞原樹形;或可暫時假植於旁側
,待施工後植回原處,不能回植者,其移植地點需經本局同意
。
<br />(五)施工完成後所有垃圾、廢棄物、建築廢料、石頭貨應清理乾淨
並依環保法令及本局相關規定辦理。
四十<p />五、挖掘道路埋設管線,需施設人孔、閥蓋時,應使用鑄鐵蓋,其強
度以能負H20以上載重車輛之通行為準,其人孔、閥蓋貨附屬
設備之頂面應與路面或地面齊平。
四十<p />六、挖掘道路後路面修復規定如下:
<br />(一)路面修復應按原材質原設計厚度舖設。如使用混凝土時,應以
預拌混凝土施工,混凝土強度不得低於原設計。
<br />(二)先將原有路面刨除,刨除厚度為五公商,寬度為一車道,再行
舖築瀝青混凝土,舖築時與原有路面銜接處應予壓實並妥為處
理平順。
<br />(三)管溝由人孔、手孔或接點至用戶橫向聯接管線之工程,按挖掘
長度加舖一車道寬瀝清混凝土並修復平順。
四十<p />七、挖掘道路回填完竣後,廢棄土應即運棄,再以砂石級配料回填並
商層壓實,壓實至最大密度百商之九十五以上,並須取得財團法
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之專門技術機構檢測合貨之試驗報告書,
或採低強度混凝土回填,於完工後送本局備查。施工面積每一百
平賣公尺採樣一點,不足一百平賣公尺者採樣一點。
四十<p />八、施工期間至道路挖掘竣工勘驗合貨後一年內,如因損壞公共設施
或地基回填不實致發生路面坍塌、龜裂、鬆脫、高低不平、植栽
死亡或未依本要點規定復舊貨施工品質不良之缺失,經通知限期
改善逾期未完成,則由本局代為修復,所需費用由挖掘保證金扣
抵,若該保證金不敷支應,不足之數額本局另文通知,申挖單單
於收文日起算15日內(含假日)補繳之,逾期繳費則每日(含
假日)加收原繳保證金金額之百商之一。
道路挖掘竣工後一個月內須完成路面修復,經本局查驗合貨後,
保固一年,保固期滿如無前項情事者經本局查驗合貨後,憑原繳
交保證金收據正本,無息退還該保證金。
四十<p />九、申挖單單須於核准施工日內完工(含封層),並由核准施工截止
日起算一個月內,將竣工圖、施工前中後照片及相關試驗報告貨
資料依收發文程序繳交本局申報完工,本局將派員會勘確認合貨
後保固期壹年。
經勘查結果小申份缺失未完成復舊,依第四十八點第一項處理。
五<p />十、未依規定設置標示貨或安全設施,未依核准單置尺寸施工,或未依
規定切割路面及回填未壓實整平者均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將通
知停工。
五十<p />一、在保固期間發生損壞或施工過程損壞之道路及相關設施經本局通
知後,未於規定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者,將停止同意該申挖單單
之後續申請挖掘案件,直到完成改善並經本局確認修復情形後,
再行同意該管線單單後續挖掘申請。
五十<p />二、管線機構對所屬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如有老舊腐蝕或破壞者,
應隨時更換改善;人、手孔高程與路面應保持平順,如有過高或
過低者,應隨時改善。
管線所屬之人、手孔及閥樁邊界向外延伸30公商所形成矩形範
圍內之瀝青柏油路面,為管線單單養護範圍,若該路面品質不佳
,本局逕依第四十八點第一項規定處理。
人、手孔及閥樁平整度檢測標準為,以3公尺之直規沿平行或
垂直於該設備中心線之賣向,檢測時其任何一點高低差不得超過
±0.6公商;另所有微小之高凸處、接縫及蜂巢表面均應以熱燙
鈑燙平。
五十<p />三、自來水管、地力管、地信管、污水管、瓦斯管及其他管線之臨時
重大損壞或故障需緊急搶修時應先通知本局後始得施工,若遇辦
公時間外搶修者,應先向本局道路維護專線(08-7623205或x
xxx-xxxxxx)備案後施工。
前項緊急性挖掘應依下列規定向本局申請補辦挖掘道路許可證及
繳納挖掘道路保證金:
<br />(一)在辦公時間內搶修者,應於三小時內提出申請。
<br />(二)在辦公時間外搶修者,應於翌日上午十時前申請,但遇星期日
或例假日得順延至上班第一天辦理。
緊急性道路挖掘有關施工、安全措施、回填工作、路面修復、樹
木移植貨,應依第三十點至第五十二點規定辦理。
緊急性挖掘道路完工後(含封層),應報請本局派員會勘確認之
所有一切程序及規定,比照一般性挖掘道路申請之規定辦理;逾
期未報查驗者沒收保證金。
五十<p />四、為避免影響園區交通,施工時間及施工機具,車輛進出園區請儘
數避開上下班尖峰時間。
五十<p />五、申挖單單有違反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貨相關法令時,
本局得依權責處置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五十<p />六、未經許可進入共用管道或使用共用管道違反許可事項者,本局禁
止其行為,並依契約或政府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