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貸款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協助農 (漁) 民購置或改造 農 (漁) 機械及自動化設備,以提高其生產及經營效率,特訂定本要 點。
<p />二、農機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 辦理。
<p />三、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br />(一) 實際從事農(漁)業之農(漁)民。 <br />(二) 農(漁)民團體。 <br />(三) 辦理農機代耕或出租業務之農(漁)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借款人使用土地、用水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 規定,其從事之農、漁、牧生產應經核准或依有關法令辦理登記。
<p />四、本貸款之用途如下: <br />(一) 用於購置全新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 (均可含附屬設備) 其機種、 機型或牌型,以農委會正式核定者為限。 <br />(二) 用於購置經農委會個案核定之全新農漁業自動化設備 (均含附屬設 備) 。 <br />(三) 用於投資改造 (改裝) 傳統農業設備為自動化設備,以有關投資計 畫經農委會核定者為限。 前項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限供作從事農 (漁) 業之用,其屬於同一 機種者,每一戶以貸款一台 (套) 為原則,同機種汰舊換新時,應將 舊機有關貸款還清後始得辦理。
<p />五、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br />(一) 設有信用部之農 (漁) 會。 <br />(二) 依法承受農 (漁) 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br />(三) 全國農業金庫。
<p />六、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委會及其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 (所) 、直轄市 及各縣 (市) 政府。
<p />七、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 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p />八、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p />九、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p />十、本貸款期限最長十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br />(一)貸款金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或從事代耕或出租業務為主者, 其貸款期限最長七年。 <br />(二)購置或投資之設備農委會另定有耐用年限者,其貸款期限得由貸款 經辦機構於耐用年限內覈實貸放。
十<p />一、本貸款額度如下: <br />(一)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畜牧部分為新臺幣 三千萬元。 <br />(二) 貸款額度以購置或投資實際需要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br />(三) 購置或投資設備經農委會另定有最高貸款金額者,不得超過該限 制。
十<p />二、本貸款申請期限如下: <br />(一)購置全新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在購買之前或 其後六十日內為之。但於購買後六十日內申請者,提出申請時本 貸款額度已用罄,借款人應另循其他方式籌措所需資金。購買事 實日期之認定以統一發票記載日期、輸入許可證或海關進口證明 書核發日為準。 <br />(二)投資改造(改裝)傳統農業設備為自動化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 在有關投資計畫自農委會核定日起六十日以內為之,逾期不予受 理。
十<p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借款人應 檢具相關支付原始憑證。
十<p />四、本貸款償還方式以本金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 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十<p />五、本貸款擔保方式如下: <br />(一) 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 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 構保證。 <br />(二) 國內農漁機製造廠商,應向農委會出具承諾書,承諾對其產銷之 農、漁機械,如因產品品質或售後服務不良,致借款人無法履行 債務時,應依耐用年限與使用年數比率合理折價無條件收回並將 該款逕付貸款機構收回貸款本息,如由國外進口者,應由代理商 出具承諾書。遇折價發生糾紛時,由農委會洽請農、漁機械專家 擔任仲裁。但銷售各類農機單價在三萬元以下之農機製造廠商或 代理商免送承諾書。
十<p />六、借款人不得重覆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覆申 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十<p />七、本貸款資金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 畢。
十<p />八、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修正實施 前所承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